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法 ?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治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水平 ,依据中共中心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1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 。
第2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治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方法 。参照公务员法进行治理和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3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治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1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4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准则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等条件择优聘用。
第5 条公开招聘坚持党委、政府宏看治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1规范、分类指挥、分级治理。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指挥、监督和综合治理;市属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履行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挥和治理职责;区县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
第2章招聘领域、条件及程序
第6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7条应聘人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 )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8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藐视 性条件要求。
第9条事业单位招聘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招聘方案;
(2)上报核准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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