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军属随调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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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军属随调政策规定?

江苏省军属随调政策规定?

江苏省关于贯彻落实《军人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苏联军人家庭就业安置工作,确保国家和社会实施军人家庭就业安置优惠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实施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家庭就业安置方法 国发通知(国发〔2013〕42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1、进一步增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责任感

加强政治责任。军人家属就业安置关系到广大官兵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军队战斗力的建设,关系到社会协调 发展。军地各级要站在实现新形势下党的强军目标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推进“两个先锋”、谱写江苏中国梦篇章的高度,深化熟悉,凝聚共识,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抓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落实.

积极营造氛围。军地各级要加强政策宣传,使社会各界足够 熟悉军队家属的就业安置,应当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惠待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义务和重要责任接受军队家属的安置。各级军队应教导和指导大多数官兵和家属深入了解 关心和爱护党中心、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将国家和社会优惠转化为官兵安心尽职、家属支持军队建设的内部动力.

军队和地方政府应共同努力。军队家庭就业安置涉及广泛的部门、大量的人员和巨大的压力。地方有关单位和驻地部队应形成共同努力,积极推进军队家庭就业安置政策的实施。各级政府和军队分区(警察区)应密切配合,认真研究军队家庭就业和社会就业问题,及时制定完善的配套措施,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方法 ,努力实现驻苏部队足够的军队家属 就业、稳定就业、高质量就业的目标.

2、努力构建多元化的就业安置模式

就业安置原则。军队家庭就业安置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以社会就业为主,以内部安置为辅,鼓励和支持军队家庭自主就业创业;坚持地域治理、专业对口、就近便利的原则;突出重点安置对象,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受到军区以上单位的表彰,飞行员、舰艇主官和驻扎在偏远困难地区的士兵的军人家属优先安置.

机关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安置。随军前属于在职公务员的,接收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和本人的实际情况,在编制岗位数量领域按照有关规定安置。随军前属于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由驻地县(市、区)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监督事业单位在编制和岗位空缺领域取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定向招聘的具体数量可以根据当年公共机构的招聘计划和符合条件的军队家属的情况合理确定。军队家属参加居民机构公开招聘的,登记不受户籍限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接收单位确定人员后,应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鼓励企业招聘。鼓励有就业需求的企业安置军人家属就业。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根据就业需求和岗位资格要求,根据军人家属的专业知识、经验和学历,按招聘人数的3%-5%选择军人家属。鼓励其他企业招聘军人家属,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

支持自主创业。积极鼓励和指导愿意创业、有创业条件的家庭成员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家庭成员应纳入自主创业政策支持领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挥、跟踪指导等“一站式”服务。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享受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符合个人经营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支持安置。地方政府应当将就业困难的军人家属纳入就业援助对象领域。每年制定政府公益岗位发展计划时,应当提出一定数量的公益岗位进行支持安置。社区服务、妇女专业、文化体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公益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就业困难的军人家属.

货币补偿安置。鼓励居民政府积极探索建立适合该地区实际情况的货币安置方式。对于选择独立工作的家庭成员,他们可以根据军队前的身份和工作时间享受相应的一次性安置补贴。作为促进就业安置的过渡方法 ,对于非因自身原因随军后6个月内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县(市、区)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贴。一次性安置补贴和生活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和方法 ,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由各地制定.

内部挖潜安置.位置偏远,短缺 依靠社会就业的部队应该足够 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充分利用军队内部工作服务岗位,通过招聘非现役文职人员和开设营地服务网点,最大限度地安置军队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支持.

3、不断提高随军家庭就业创业水平

指导和更新就业概念。苏联各级军队应加强对军队家庭成员的教育和指导,使军队家庭成员建立适合市场经济的就业概念,客户看待社会就业环境,合理定位就业目标。指导军队家庭成员积极将政策优惠待遇转化为水平 优势,增强就业创业信心,提高自力更生意识,激发参与社会竞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加强就业培训。鼓励随军家属积极参加职业培训,以提高随军家属的就业能力,满足其专业知识、就业意向和社会就业需求 利用军事大学、科研机构、公共机构等现有资源建立军事家庭就业培训基地,对军事家庭进行教育推广、知识更新、职业培训、技能评估等,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评估补贴.

提高就业服务水平。地方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定期组织家庭招聘会,开展“服务营”活动,有条件的机构应设立家庭就业窗口,为家庭提供就业创业指挥和就业服务信息,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家庭就业创业能力。足够了 发扬军队家属委员会的职能,定期组织就业经验交流,分享就业信息.

4、建立健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运行机制

认真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军队家庭就业安置的组织领导,成立省级军队家庭就业安置协调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和省军区领导领导,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编辑部、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军区政治部和苏联部队的一些主管领导组成。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承担,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及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部署相关工作,协调和决策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

建立信息交换机制。驻军分区(警备区)要加强对军队家属基本情况的调查,认真审核军队家属个人档案,严格控制与身份相关的材料,建立军队家属信息数据库,根据档案记录、个人情况等信息,及时正确掌握军队家属的基本信息、专业知识、就业情况、就业意向、培训需求等,加强与驻地各用人单位用人需求信息的交流共享,做好安置任务分配、岗位推荐、培训对接、生活保障等工作.

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各级应当将军队家庭就业安置纳入军队地方双重支持建设、党管武装考核内容和双重支持模范城市(县)选择的硬性指标,奖励军队家庭就业安置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对无特殊情况、不执行安置任务、不执行安置政策的单位,禁止 参加双拥工作和其他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资格.

建立检查监督机制。省级军队家庭就业安置协调领导小组每年年初部署年度工作任务,年中检查监督,年底总结通知。各地方应按照省制定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要求,认真做好军队家庭就业安置工作,更好地促进我省军队家庭就业安置工作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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