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购物后,
买家的购物体验全表现在评论里,
“五星好评”当然大快人心,
可若是对商品给出差评,
纠纷便往往随之而来。
那种情状下,法院会若何处置?
一路来看看宜阳法院那个案件……
根本案情
2022年6月,A某网购一件衣服(价格28.8元)。到货后,其对衣服量量不满,与网店沟通,期间产生言语抵触,A某以“衣服量量不可,商家立场不可”,对该商品打出差评。
随后,A某向收集平台赞扬该店铺办事立场欠好,并申请“仅退款不退货”要求退款,平台予以退款。
2022年7月,店铺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告状讼,要求A某付出货款28.8元、运费9元;补偿精神丧失和店铺丧失费1000元,并在支流平台、省级以上报刊停止公开报歉。
原告网店诉称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形成了很大的精神损害,给原告运营店铺的自信心形成了极大的冲击,并间接形成店铺运营丧失,故要求被告补偿相关丧失。
展开全文
被告A某辩称
本人认为购置的衣服量量欠好,沟通时原告立场欠好,基于本身的实在感触感染做出差评,并不是歹意评论。
调和成果
被告A某自愿付出原告货款20元及运费9元(已当庭履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恳求。
法官说法
陈艳梅
宜阳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有权就产物自己及消费过程所涉及的情状颁发言论。消费者在收到货品后,因其承受的产物和办事未到达合理等待,有权凭仗本身购物后的体验感触感染在平台上颁发实在评论。
评论机造的安康运行,是电商经济的根底。购物网站在购物流程中出格设置了消费评论环节,商家在购物网站停止运营活动,应当承受消费者的监视,理性看待消费者的评论,并赐与以需要的容忍,不克不及要求每一个买家必需赐与好评。
法官提醒,消费者要足够认识收集评论机造不是随意发泄小我情感的东西,应留意攻讦与侵权的边界,理性维权。运营者应当听取缔费者对其供给的商品或办事的定见,承受消费者的监视,不竭完美产物格量、提拔办事程度。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庇护法》
第十七条 【听取定见、承受监视的义务】运营者应当听取缔费者对其供给的商品或者办事的定见,承受消费者的监视。
第三十九条【争议处理的路子】消费者和运营者发作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能够通过下列路子处理:
(一)与运营者协商息争;
(二)恳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和组织调和;
(三)向有关行政部分赞扬;
(四)根据与运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
《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应当成立健全信誉评论轨制,公示信誉评论规则,为消费者供给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供给的办事停止评论的路子。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供给的办事的评论。
来源:宜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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