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通道人才引进待遇?
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引进的高水平高技能人才获得一次性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住房补贴、食品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交通费等。5年内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在我省购买机动车时,引进的高水平高技能人才可按规定免征一辆自用国产汽车的购置税。
第十4条 海关服务。引进人才进出境时,海关给予通关便利。
(1)海关指定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引进人才个人进出境物品的审批、验收和释放手续。有特殊情况需要及时检查、释放的,海关可以预约加班,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货物清关手续。
(2)在中国定居或在中国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引进人才,可免税进入合理数量领域的以下科研教学项目:少量小型检测、分析、测量、检查、测量、测量、看测、信号发生的仪器、仪器及其附件;少量小型实验设备,科学研究和教学所需;各种载体形式的书籍、报纸、讲稿和计算机软件;标本和模型;教学幻灯片;实验材料。
(3)在回国定居或在中国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引进人才,可免税进入合理数量领域的以下自用物品:首次进入中国的个人生活、家用摄像机、摄像机、便携式收录机、便携式激光唱机、便携式计算机;日用品(衣服、床上用品、厨房用品等);其他自用物品(国家规定应征税的20种商品除外)。
第十5 条 金融服务。外汇管理部门和外汇指定银行积极为引进人才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
(1)各级外汇管理局和指定外汇银行优先开立外汇资本账户、定期项目外汇账户,提供外汇资本结算等服务,优先办理贸易项目下的进出口托收、信用证、汇款等业务。
(2)引进外资、合资、合作在我省设立的人才 企业取得的人民币利润,或者在本省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或者需要支付的进口货款和私人汇款,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银行办理汇兑手续和相关金融服务。
(3)在一些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设立金融服务窗口,引进高水平高技能人才,为引进人才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服务。
第十6条 科研服务。在不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前提下,需要借助省级科研平台进行数据咨询、实验和产品研发的高层次人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持其使用的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
第十7条 住房保障。支持各地、各单位购买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等合适的商品房。引进人才购买自用商品房的,不受省限购政策限制,房屋登记部门优先办理房屋登记。用人单位符合享受住房补贴政策的,应当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引进人才未购买自用住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租用方便其生活和工作的住房,并提供相应的租赁补贴。
第十8条 配偶随行搬迁。引进人才配偶1,愿意在山东工作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妥善安顿工作。暂时不能安顿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城市居民最低工资标准的两倍,以一点方式给予生活补贴,最多三年。
第十9条 子女进学。加快国际学校建设,确保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优先进学。引进人才的未成年子女(无论户籍是否随迁)愿意与父母一起来陆上学。选择在当地基础教育公立学校(含幼儿园)学习的,当地教育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优先协调办理入学手续,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选择国际学校或民办学校的,由当地教育部门协调入学,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外国子女申请省内高等院校的,按照招收外国学生的有关规定优先录取。
第2十条 医疗保健。引进符合省级医疗保健证书条件的人才,由用人单位申请,省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照规定办理省级医疗保健证书,凭证可以到省级医疗保健指定医疗机构,费用按原渠道解决。用人单位每年免费安置一次体检,有条件的,可以给予专项财政补贴。
第2十1条 社会保险。引进人才、配偶、子女到我省就业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优先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为其提供特殊的预约、业务咨询等敏感方便的服务,接受材料后立即审核,并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
第2十2条 职称评定。从海外引进的高水平人才,不受国内工作和年限的限制,可以直接根据其绩效、能力和水平申请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其海外工作经验、学术和专业技术奉献可作为参与评估的依据。
第2十3条 就业。全职引进高水平高技能人才到公共机构工作,服务绿卡不受单位总岗位和最高水平结构比例的限制,可根据相应岗位的资格条件聘用,然后由岗位主管部门确认或增加。
第2十4条 编制和治理。引进国家、省重点人才项目高水平高技能人才到事业单位工作,取得服务绿卡的,可以直接在用人单位编制人数内办理编制手续,不受编制人员计划的限制;超编的,可以先用事业单位精简压缩的方式办理编制手续,自然减员后改为占用人单位编制。
第2十5 条 薪酬管理。引进国家、省重点人才项目高水平高技能人才到事业单位工作的,经认定取得服务绿卡的,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