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治理规定中治理职责是如何划分的?
第1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治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2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领域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3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1监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治理工作。
第4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4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领域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远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造、互联网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各专业领域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准则》规定。
第5 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托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托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第2章 申请与受理
第6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3)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治理制度及保密治理制度和条件;
(4)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功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第7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素材的目录等向社会公布。
第8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健全测绘资质治理信息系统保护机制,实现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和审查,方便治理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治理能力。
第9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素材的原件扫描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2)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实素材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实等素材;
(3)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实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4)单位办公场所证实;
(5 )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实;
(6)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治理制度素材;
(7)测绘成果保密治理制度素材。
第十条 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素材的原件扫描件:
(1)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实素材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实等素材;
(2)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实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3)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实;
(4)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治理制度素材;
(5 )测绘成果保密治理制度素材;
(6)与所申请升级专业领域相匹配的测绘功绩和能力证实素材。
申请新增专业领域的单位,应当提供第(1)至(5 )项素材。
第十1条 拟从事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领域测绘成果的单位,其保密治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交有关书面素材:
(1)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情状;
(2)依照国家有关保密和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密治理制度;
(3)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治理人员;
(4)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岗位职责,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措施;
(5 )与涉密人员签署保密责任书,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第十2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素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补正素材或者予以受理的决定。
第3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3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4条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通过本机关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调查核实。经核实有问题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无问题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阐明 理由。
第十5 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统1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劳。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级行政区编号+顺序号+校验位。
第十6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不得超过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申请晋升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取得乙级测绘资质满2年。
申请的专业领域只设甲级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4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7条 测绘资质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核准完成变更后30日内,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素材的原件扫描件:
(1)变更申请文件;
(2)有关部门核准变更证实;
(3)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
第十8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对还是符合测绘资质条件的单位,经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延续。
第十9条 测绘资质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测绘资质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申请补领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补领证书申请等素材到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办理补领手续。
第2十条 测绘资质单位转制或者合并的,被转制或者合并单位的测绘资质条件可以计进转制或者合并后的新单位。
测绘资质单位分立的,分立后的单位不受本规定第十6条的限制,可以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和专业领域的测绘资质。
第5 章 监督治理
第2十1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厉依法行政,坚持公开透明、便民高效、规范统1,加强对测绘资质单位的日常监督治理。
第2十2条 实行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测绘资质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通过测绘资质治理信息系统,按照规定格式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1年度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第2十3条 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内容包括本单位符合测绘资质条件、遵守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上1年度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流动、仪器设备更新、基本情状转变(含上市、兼并重组、改制分立、重大股权转变等)、测绘地理信息统计报表报送情状、测绘项目质量(用户认可或者通过质检机构检查验收)、诚信等级等情状。
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对测绘资质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测绘资质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状、弄虚作假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相应处罚。
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测绘资质年度报告的单位,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醒其履行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义务。
第2十4条 实行测绘资质巡查制度。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测绘资质单位执行《测绘资质治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准则》的有关情状进行巡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指挥全国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并对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巡查工作进行抽查。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巡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巡查比例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总数的5%。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应当事先向被巡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巡查时间、巡查内容和具体要求。巡查结束后,应当向被巡查单位书面反馈意见。
第2十5 条 实行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治理制度。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治理,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营造依法经营、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2十6条 测绘资质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被依法查处的,查处违法行为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报告上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资质审批机关。
第6章 罚 则
第2十7条 测绘资质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的,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2十8条 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1的,予以通报指责 :
(1)在测绘资质申请和日常监督治理中隐瞒有关情状、提供虚假素材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测绘活动情状的真实素材的;
(2)两年未履行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
(3)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定为不合格的。
第2十9条 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当依法予以办理注销手续:
(1)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2)测绘资质单位法人资格终止的;
(3)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4)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5 )测绘资质证书所载各专业领域均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
(6)测绘资质单位申请注销的。
第3十条 测绘资质单位的部分专业领域不符合相应资质准则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核减相应专业领域。
第3十1条 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当依法视情节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2)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3)将承揽的测绘项目转包的;
(4)测绘成果质量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质检机构判定为批不合格的;
(5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
(6)违反保密规定加工、处理和利用涉密测绘成果,存在失泄密隐患被查处的。
第3十2条 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当依法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1)有本规定第3十1条的情形之1且情节严重的;
(2)以哄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
(3)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且经暂扣测绘资质证书6个月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第3十3条 测绘资质单位在从事测绘活动中,因泄露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测绘资质证书。
第3十4条 依照本规定作出的核减专业领域、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办理注销手续等决定,由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实施,其他决定由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3十5 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查和监督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章 附 则
第3十6条 中外合资、协作 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治理暂行方法 》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3十7条 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9年3月12日发布的《测绘资质治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