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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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治理条例全文?

旅游景区管理条例全文?

第1条 特制定本条例,加强对旅游景点的治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旅游资源。

第2条 具有欣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观、文化景观集中、环境优美、规模和领域一定的地区,可以参观、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应当划为景区。

第3条 景区按景观欣赏、文化、科学价值、环境质量、规模、旅游条件等分为三级:

(1)市、县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提交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公布,报省主管部门备案;

(2)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人民政府提交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估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提交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估报告,报国务院审批公布。

第4条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国家风景名胜区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负责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

第5 条 风景名胜区依法设立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风景名胜区未设立人民政府的,应当设立治理机构,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主持风景名胜区的治理。除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所有设在风景名胜区的单位都必须服从治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治理;

第6条 所有级别的风景名胜区都应该制定规则,包括以下内容

划:

(1)确定景区性质;

(2)划定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区域;

(3)景区等功能区划分;

(4)确定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措施;

(5 )确定旅游招待能力和旅游活动的组织治理措施; (六)公共、服务等设施的统筹安置;

(7)估计投资和效益;   

(8)其他需要规划的事项。

第7条 景区规划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编制。编制规划应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人民的意见,对多个方案进行比较和论证。景区规划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景区人民政府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吞风景名胜区的土地 。景区及其周边保护区内的建设应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阻碍旅游的设施。在游客集中的旅游区内,不得建设酒店、招待所、休养机构。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其他工程设施不得在宝贵景点和重要景点周围增加。

第9条 景区应做好封山育林、植树绿化、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切实保护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种的生长和栖息条件。景区及其周边保护区内的森林,无论所有权如何,都应当按照规划进行抚养和治理,不得砍伐。确需更新、采伐的,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古树名木。严禁砍伐。在景区采集标本、野生药材等林副产品,必须经治理机构批准,数量最多。在指定领域内进行。

第十条 对景区内的重要景物、文物、古树名木,应当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保护措施,组织实施。

第十1条 根据规划,景区应积极开发景区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旅游条件,根据规划确定的旅游容量,有计划地组织旅游活动,不得无限制地采纳游客。

第十2条 景区要足够 利用景区资源的特点,开展健康有益的旅游和文化娱乐活动,宣传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十3条 景区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游客的安全和景观的完整性。景区内的居民和游客应照顾景区内的风景、树木和植被 野生动物及各种设施,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4条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取得了显著成效 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奖励或者重要奉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5 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1)侵吞 景区土地非法建设的,由有关部门或者治理机构责令退出占用的土地。拆除非法建筑物,并可以根据情况处以罚款。(2)损坏景物、林木、植被、杀死野生动物或污染、破坏环境的,由有关部门或者治理机构责令停止破坏活动,赔偿经济不足,并根据情况处以罚款。(3)违反有关公安治理规定,破坏景区旅游秩序和安全制度,不听劝阻的,由有关部门或者治理机构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违反刑法或者国家有关森林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法律的,依法处罚。

第十6条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本条例的阐明 实施细则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制定。

第十7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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