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食品安全治理条例?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治理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汇总、分析风险监测数据,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当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同时报上1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的具体方法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治理等部门制定。
第7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监督治理等部门经进1步调查确认有必要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当及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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