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品当正品卖,能否构成商标侵权?
比来办案发现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存在较大争议。次要难点在于“被控产物来源于原告”那一客不雅事实招致在侵权认定方面存在障碍。本文旨在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梳理,厘清该问题。
一
案情介绍
● 原告:大树
● 被告:小草
● 第三人:蚂蚁
大树是一家大公司,拥有“大树”品牌,曾被认驰,具有较高出名度。大树公司因走高端道路,会将其公司消费的“优等品”以外的产物以处置品的体例,超低价销售给蚂蚁,同时处置品利用的包拆与其一般销售的产物包拆差别,未利用“大树”商标标识及企业名称。小草是蚂蚁的下流伙伴,持久从蚂蚁处购置处置品,在淘宝、闲鱼、微信等收集平台愉快销售,在收集宣传展现产物时,当然愉快地利用了“大树”商标,“厂家正品”等字样。
问题:处置品当正品卖,小草构成商标侵权吗?
二
法理根据
我国《商标法》立法目标从第一条“促使消费、运营者包管商品和办事量量,敬服商标诺言”的规定,亦可看出商标具备风致保障、承载商誉的功用属性。
将正品从头包拆并贴附权力人商标后再行出卖的行为能否构成损害商标权,关键在于判断从头包拆的行为能否损害了商标的风致保障功用,能否对商标权人的商誉形成损害。若是从头包拆再转售的行为并未对商标的风致保障功用形成损害,则该行为属于合法的商品转售行为,适用权力用尽原则。但若是被控侵权人将较低量量原则的商品或办事通过改动包拆等形式按较高量量原则的商品或办事出卖或供给,则能够认定被控侵权人的行为即使未形成消费者稠浊,亦构成损害商标权。(详见案例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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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类案参考案例
指南是明晰的,但司法理论是复杂的。大树小草案,我觉得easy,但现实中却发现非也、非也!有的大人对峙认为“产物确实来源于原告”“那就是正品啊”,以至认为大树违背了诚笃信誉原则,应予造裁。
对此,我表达不平,需得摸索其他高僧是若何判此类葫芦案的。
01.糖果分拆案
上文江苏高院审理指南所称案例十六系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审理的不贰家(杭州)食物有限公司诉钱某某等(2015)杭余知初字第416号案。该案中,被告系将原告消费的糖果私行分拆到带有原告商标的三种规格包拆盒,并在实体店及淘宝网销售,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该案属于较早的认定“从头包拆”构成商标侵权的案件,入选2015年浙江法院十大常识产权庇护案件。
02.散拆粽子换礼盒包拆案
与此对应的还有上海常识产权法院审理的(2021)沪73民末406号“五芳斋粽子”商标侵权案。本案原告销售的“五芳斋粽子”有礼盒包拆和散拆两种(散拆系两个粽子一路塑料封包拆),两种包拆内的粽子重量、口味搭配、价格有所区别,礼盒包拆次要用于捐赠亲朋,散拆次要用于自行食用。
被告将散拆的粽子用礼盒从头包拆后停止销售,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与“不贰家糖果案”差别的是,该案中上海常识产权认为被告将散拆换成礼盒从头包拆的行为,会招致相关公家产生稠浊,认为“将散拆粽拆入冒充礼盒中对外销售,会使相关公家对礼盒粽商品产生稠浊误认,毁坏礼盒上注册商标与礼盒内商品的来源指示关系,侵吞正品礼盒粽的市场份额,关于上诉人通过注册商标在礼盒粽商品上积累的贸易声誉产生不良影响。”
03.散拆葡萄酒换礼盒包拆案
在苏州中院审理的(2021)苏03民初92号案中,原告张裕公司消费销售的葡萄酒包罗高端、低端差别定位的产物。高档酒的产物、包拆上的商标标识一应俱全,低调豪华有内涵。低端酒则无包拆,仅在瓶身上利用“张裕”商标。被告的神操做则是为低端酒披上了华贵的外套,将其拆在高端产物的包拆盒里奥秘销售,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通读法院判决get到两个关键点:
二是“差别商标及商标的差别利用体例起到了区分商品差别量量的功用”,差别商标与差别品种的商品连系时,表征了差别的商品风致功用,应予以庇护。
第一点仍是我们上文说的损害商标功用则构成商标侵权,第二点进一步论述了统一企业的差别商标及其差别的利用体例,区分统一企业差别产物的差别量量,那种区别量量的功用亦应予庇护。
通俗来讲,权力人能够同时利用A、B、C差别商标,A商标利用在A类产物上,B商标利用在B类产物上,C商标利用在C类产物,泾渭清楚、互不干预,木有问题。乃不克不及买了C类产物,一招好手用上A商标,然后赚取A商标的利润。就比如我因为“不是所有牛奶都叫特仑苏”的告白词,买了良多次“特仑苏”有机牛奶,但曲至研究此类案件,才晓得本来特仑苏是蒙牛家的,和“蒙牛”来自统一个爸爸。但下次去超市的时候,我可能仍是会买特仑苏而不是蒙牛。个中启事,各人都懂。同理,若超市在蒙牛包拆上加持“特仑苏”,蒙牛公司第一个就不肯意了。
举重以明轻,低端、高端产物的商标,非经权力人同意不克不及混着利用,随意切换。没有任何“大树”标识的处置品怎么能宣传系“大树”牌停止愉快销售呢?因而,该案不单单是对换包拆案件的参考,关于本文切磋的处置品谎称正品销售的情形,也具有较强的参考感化。
四
相反案例能否为类案差别判?
在笔者检索的多个案例中,针对从头包拆、刮码的行为,法院一般均认为构成商标侵权或不合理合作。与之相反的是浙江高院审理的(2020)浙民末479“玫琳凯”商标侵权案,一审认定构成侵权,二审改判认为不侵权。那个判决的呈现似乎是对前面多个判例的承认,也使得该类案件的审理变得扑朔迷离。为此,小何同窗深入阅读了该判决,发现该案从客不雅事实上,与上述案件差别。并不是法院树立了新的判案原则,而是案情差别也。
我们来回忆一下该案被告的利用体例:
01.被告销售的是正品,包拆无缺,产物来源信息明晰可见。仅包拆上的二维码及消费批号部门信息被刮除。本案涉及的其实是关于“刮码”的行为能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02.刮除的条形码指向的系曲销员的信息,是玫琳凯公司用来掌握销售渠道的,而用以掌握量量的码并未被刮除,不影响消费者的售后办事和玫琳凯公司的量量管控。
03.被告在网店中对其售出的刮码产物做了足够的提醒,消费者对其购置的产物现状是明知的,其仍愿意购置,目标在于其能以较正品低的价格获得正品。
因而,
二审讯决之所以认定不侵权,系基于:
二是该案“刮码”刮的不是防伪码,使产物实假不明、风致不明,而是“曲销员信息”的二维码,其毁坏的不是商标的“风致诺言保障功用”,而是消费商掌握消费渠道的功用。后者应由经销协议约定,属于企业运营办理问题,而非商标法调整范畴。
当然,从二审讯决来看,除了商标功用能否受损的判断,我们还能看到判决中关于消费者权益能否损害的考量。判决中也屡次提到消费者不会稠浊,不影响对商品的利用,不影响对商品风致和商标权人诺言的评论。
因而,
能够如许理解,本案之所以认定不构成侵权,除了讲究未毁坏商标功用外,还权衡了运营者、消费者、其他市场合作者的利益,那也为我们打点同类案件给出启迪。除了商标功用能否损害的阐述,消费者利益也应阐发。
五
延伸切磋
国度市场监视办理总局《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惩罚办法》(2020年修订版)第六条第七款规定:运营者向消费者供给有关商品或者办事的信息应当实在、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惹人曲解的宣传行为:……谎称正品销售“处置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原国度工商总局《欺诈消费者行为惩罚办法》(1996年版,已失效)第三条则将该类行为定性为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能够主张“三倍补偿”。
从市监局的惩罚办法来看,处置品当正品卖,属于虚假宣传行为,那可能存在商标侵权和不合理合作的竞合问题。小我认为,处置品当正品卖应当是商标法调整的范畴。一是反法系常识产权专门的填补,在构成商标侵权的情状下,应当优先适用商标法停止调整;二是惩罚办法中的规定,应当理解为系在保留商标标识及商品来源信息完好的情状下,谎称正品销售处置品,其虚假宣传所指向的系对产物的风致、功用等停止虚假宣传,着眼的是商品实物自己,而非通过附加商标去表达商品的量量。
而“处置品当正品销售”的行为,既招致了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稠浊(消费商出厂时已去除商标信息及企业名称),又招致消费者对商标权人正品的量量产生负面评论,损害商标权人的商誉,应当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且相较于“换包拆”的情形,至少商品自己是正品,且系量量合格的产物,处置品则属于瑕疵产物,对商标风致保障功用的毁坏愈加恶劣,更应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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