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个人申报事项规定?
公务员应当报告下列婚姻变更、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就业等事项:
(1)我的婚姻改变了情况;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3)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形;
(5 )子女与港澳、台湾居民通婚;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外(境)的情况;
(7)配偶和子女的工作情况,包括配偶和子女在国外(境)以外的工作情况和工作情况;
(八)司法机关追究配偶、子女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4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地产、投资等事项:
(1)我的工资和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地产情况;
(4)投资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或以其他方式持有证券和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保险等金融产品的情况;
(5 )投资非上市公司和企业的配偶和子女;
(六)配偶、同居子女登记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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