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87号: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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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点案例87号: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冒充注册商标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7-03-16

指点案例87号

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冒充注册商标案

(更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年3月6日发布)

关键词刑事/冒充注册商标功/不法运营数额/收集销售/刷诺言

裁判要点

冒充注册商标立功的不法运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收集销售电子数据、被告人银行账户往来笔录、送货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笔录、被告人等所做记账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辩白称收集销售笔录存在刷诺言的不实在交易,但无证据证明的,对其辩白不予采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根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底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郭明升为谋取不法利益,伙同被告人孙淑标、郭明锋在未经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受权答应的情状下,从别人处批发冒充三星手机裸机及配件停止组拆,操纵其在淘宝网上开设的“三星数码专柜”网店停止“正操行货”宣传,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公开对外销售,共计销售冒充的三星手机20000余部,销售金额2000余万元,不法获利200余万元,应当以冒充注册商标功追查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明升在配合立功中起次要感化,系主犯。被告人郭明锋、孙淑标在配合立功中起辅助感化,系从犯,应当从轻惩罚。

被告人郭明升、孙淑标、郭明锋及其辩解人对其未经“SΛMSUNG”商标注册人受权答应,组拆冒充的三星手机,并通过淘宝网店停止销售的立功事实无异议,但对不法运营额、不法获利提出异议,辩白称其淘宝网店存在请人刷诺言的行为,实在交易量只要10000多部。

法院经审理查明:“SΛMSUNG”是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在中国注册的商标,该商标有效期至2021年7月27日;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是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在中国投资设立,并经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出格受权负责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名下商标、专利、著做权等常识产权办理和法令事务的公司。2013年11月,被告人郭明升通过收集中介购置东家为“汪亮”、账号为play2011-1985的淘宝店铺,并改名为“三星数码专柜”,在未经三星(中国)投资公司受权答应的情状下,从深圳市华强北了望数码城、深圳福田区通六合手机市场批发冒充的三星I8552手机裸机及配件停止组拆,并通过“三星数码专柜”在淘宝网上以“正操行货”停止宣传、销售。被告人郭明锋负责该网店的客服工做及客服人员的办理,被告人孙淑标负责冒充的三星I8552手机裸机及配件的进货、包拆及联络快递公司发货。至2014年6月,该网店共计组拆、销售冒充三星I8552手机20000余部,不法运营额2000余万元,不法获利200余万元。

裁判成果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做出(2015)宿中知刑初字第00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明升犯冒充注册商标功,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惩罚金人民币160万元;被告人孙淑标犯冒充注册商标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惩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郭明锋犯冒充注册商标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惩罚金人民币20万元。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展开全文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在未经“SΛMSUNG”商标注册人受权答应的情状下,购进冒充“SΛMSUNG”注册商标的手机机头及配件,组拆冒充“SΛMSUNG”注册商标的手机,并通过网店对外以“正操行货”销售,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在统一种商品上利用与其不异的商标的行为,不法运营数额达2000余万元,不法获利200余万元,属情节出格严峻,其行为构成冒充注册商标功。被告人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固然辩白称其网店售销笔录存在刷诺言的情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不法运营数额、不法获利提出异议,但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屡次供述,以及公安机关查获的送货单、付出宝向被告人郭明锋银行账户付款笔录、郭明锋银行账户对外付款笔录、“三星数码专柜”淘宝笔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笔录、公安机关现场扣押的条记等证据之间可以互相印证,综合公诉机关供给的证据,能够认定公诉机关关于三被告人共计销售冒充的三星I8552手机20000余部,销售金额2000余万元,不法获利200余万元的指控可以成立,三被告人关于销售笔录存在刷诺言行为的辩白无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被告人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系配合立功,被告人郭明升起次要感化,是主犯;被告人郭明锋、孙淑标在配合立功中起辅助感化,是从犯,依法能够从轻惩罚。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生效裁判审讯人员:程拂晓、墨庚、白金)

责任编纂: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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