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入伍体检有那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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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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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进伍体检有那些要求

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后发

大学生入伍体检有那些要求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依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2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准则。

第2章 外科项目

第3条 男性身长162cm以上,女性身长160cm以上,合格。其中,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60cm,女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58cm。

男性体重不超过准则体重的25%、不低于准则体重的15%,女性体重不超过准则体重的15%、不低于准则体重的15%,合格。准则体重的计算公式为:

准则体重(kg)=身长(cm)-110

第4条 颅脑畸形,颅脑手术、脑外伤及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颈强直,斜颈,Ⅲ度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5 条 先天性4肢、关节及脊柱发育不良造成畸形或者功能阻碍,骨、关节、软组织、滑囊伤病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病症,不合格。

轻度胸廓畸形(潜艇专业除外);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无功能阻碍及后遗症,合格。

第6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或者虽未超过规定领域但步态反常,不合格。

第7条 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功能的拇外翻,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8条 恶性肿瘤或者有恶变可能的良性肿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9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条 较大面积或者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字、图案”且直径超过2cm,其他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者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的,合格。

第十1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直径大于0.5cm或者超过两个的混合痔,不合格。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的,合格。

第十2条 影响功能的泌尿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隐睾,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伤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1)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连同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的;

(2)无压痛并且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两个,每个直径不超过0.5cm的;

(3)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包茎包皮与龟头无粘连,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

(4)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的。

第十3条 广泛性体癣,头癣,重度腋臭、手癣、足癣、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和荨麻疹,神经性皮炎及其他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有与传染性麻风病人亲昵接触史的,不合格。其中,股癣、花斑癣、普通 性痤疮、冻疮,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cm,轻度腋臭(潜艇及装甲专业除外)合格。

第十4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第3章 内科项目

第十5 条 血压收缩压90mmHg至140mmHg(12.00千帕至18.66千帕)、舒张压小于90mmHg(12.00千帕),心率每分钟50次至100次,合格。

第十6条 器质性心脏病、高血压病、血管疾病,非生理性心脏收缩期杂音、心律失常及其他心血管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7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大,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自发性气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唤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8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贫血,营养状况不良的,不合格。

下列情状合格:

(1)仰卧位,清静唤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领域的;

(2)因既往患疟、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cm的。

第十9条 风湿、类风湿性疾病,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各期糖尿病,不合格。

第2十条 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病毒性肝炎等各类传染病,不合格。其中,丝虫病、细菌性痢疾治愈半年以上和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时髦 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以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1年以上未复发的,合格。

第2十1条 癫痫或者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精神阻碍、精神分裂症、神经症、人格阻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靠,不合格。

第2十2条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食,不合格。

第2十3条 严重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过敏及严重过敏体质的,不合格。

第4章 耳鼻喉科项目

第2十4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m,不合格。

1侧耳语达到5m、另侧不低于3m,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2十5 条 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重度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喊、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2十6条 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等耳病,不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不超过鼓膜的3分之1,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专业合格。

第2十7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

第2十8条 鼻畸形,慢性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不影响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无自觉症状,轻度萎缩性或者肥厚性鼻炎,反复发作的变态反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严重的鼻中隔偏曲和反复鼻衄,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2十9条 嗅觉丧失的,不合格。

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

第3十条 阻塞性睡眠唤吸暂停综合征,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第5 章 眼科项目

第3十1条 每1只眼裸眼视力低于4.5(0.3),矫正视力不足4.9(0.8),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上,不合格。

每1只眼裸眼远视力4.6(0.4)以上,矫正视力在4.9(0.8)以上,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下,指挥、水面舰艇、潜艇、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合格。其中,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3十2条 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3十3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3十4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阻碍,显性斜视,不合格。

内隐斜超过10Δ,外隐斜超过5Δ,上隐斜超过2Δ,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3十5 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不合格。

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除指挥专业外合格。

第3十6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及可疑青光眼,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1)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功能的;

(2)短小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的;

(3)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黄斑区以外小于1PD直径的。

第6章 口腔科项目

第3十7条 3度龋齿、缺齿并列在1起的两个以上或者不在1起的3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义齿,不合格。

龋齿、缺齿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合格。

第3十8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者缺失,覆盖超过5mm,开牙合 超过3cm,上下颌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 ,影响咬合的牙列不齐、反牙合 ,中度牙周炎,潜艇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形潜艇专业合格:

(1)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的;

(2)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者重叠的;

(3)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 的;

(4)错牙合 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的。

第3十9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7章 妇科项目

第4十条 内外生殖器发育反常,不合格。

第4十1条 各期妊娠,不合格。

第4十2条 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8章 心理检测项目

第4十3条 1般能力倾向测验的检测结果同时符合不列两项的,不合格:

(1)文字运用得分小于4分;

(2)2维旋转得分小于3分;

(3)加减法得分小于7分;

(4)符数转换得分小于55分。

第4十4条 按照《中国MBTI-G价格类型量表》实施检测,检测判定为ENFP、INTJ、ISTP人格类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1的,应当进行结构性访谈:

(1)I得分大于30分;

(2)N得分大于30分;

(3)F得分大于28分;

(4)P得分大于28分。

结构性访谈依据《军队院校招收学员心理访谈评判量表》进行评判,结果大于7分者,不合格。

第9章 辅助检查项目

第4十5 条 腹部B超检查项目包括肝、胆、胰、脾、双肾、子宫、双侧附件、腹腔。脏器畸形、发育不全,单肾,肝、胆、胰、肾脏、子宫及双附件疾病,腹腔包块、占位病变,腹水,妊娠,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反常的合格:

(1)肝囊肿(非炎症性、非寄生虫性、非肿瘤性)数目不超过3个且最大直径不大于1.0cm的;

(2)单发诊断明确的肝血管瘤(位于肝实质内),最大直径不大于1.0cm的;

(3)单发肾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1.0cm的;

(4)单侧单纯性卵巢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3.0cm的。

第4十6条 X线胸片检查,发现胸廓畸形,心、肺、纵膈等器质性病变的,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反常的合格:

(1)孤立钙化点双侧肺野不超过3个、直径不超过0.5cm,且密度高、边缘清楚、4周无浸润的;

(2)肺纹理轻度增强,清除唤吸道疾病的;

(3)1侧肋膈角稍微变钝,清除心、肺、胸腔疾病的。

第4十7条 心电图检查正常或者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第4十8条 血常规检查符合下列准则的合格:

(1)白细胞总数4.0~10.0х109/L(4000~10000/m3);

(2)白细胞分类,中性粒细胞50%~70%、淋巴细胞20%~40%;

(3)红细胞数,男性4.0~5.5х1012/L(400~550万/mm3)、女性3.5~5.0х1012/L(350~550万/mm3);

(4)血小板计数,100~300х1012/L(10~30万/mm3);

(5 )血红蛋白,男性120g/L~180g/L(12~18g/dl)、女性110g/L~150g/L(11~15g/dl)。

第4十9条 尿液检查符合下列准则的合格:

(1)外看透明,淡黄色;

(2)pH值为4.5~8.0;

(3)尿比重为 1.003~1.035;

(4)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5 )尿酮体阴性;

(6)尿糖阴性;

(7)胆红素阴性;

(8)尿胆元阴性至弱阳性;

(9)镜检(离心沉淀标本,下同)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镜检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镜检管型无或者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十)尿妊娠试验阴性。

第5 十条 粪常规检查符合下列准则的合格:

(1)外看正常;

(2)镜检红细胞0~2/高倍镜、白细胞0~2/高倍镜;

(3)钩虫、鞭虫、涤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等检查阴性。

第5 十1条 血清丙氨酸基转移酶摘取连续监测法(酶动力学法)检查,40单位以下合格。

第5 十2条 血清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摘取酶联免疫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5 十3条 血清艾滋病毒抗体摘取酶联免疫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5 十4条 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摘取酶联免疫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5 十5 条 尿液毒品(试剂)摘取胶体金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十章 附 则

第5 十6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干部学员的体格检查准则,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5 十7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4月24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准则》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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