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标准疫情防控期间蔬菜包等销售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各收集平台、配送单元及相关运营者:
为敬服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次序,进一步做好市场价格监管工做,标准民生重要商品市场价格行为,敬服群寡生活必须品价格次序不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制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疫情防控期间蔬菜包等销售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相关组织者、运营者应当严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制止价格欺诈规定》,以及《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点定见》等价格法令、律例及政策, 落实主体责任,守法依规运营,根据消费运营成本,为消费者供给价格合理的商品和办事,敬服一般的市场价格次序。
二、运营者通过收集体例销售商品或者供给办事的,要认实落实明码标价轨制,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元等。
对以套餐形式销售商品的,在标明销售总价的同时,应当标明所含商品的品名和数量。此中,销售主副食物套餐,应当标明所含蔬菜、肉类、乳成品等品种、数量、规格(重量、体积)等与价格亲近相关的详细明细信息。套餐内商品详细品种难以确定的,应列举套餐中可能包罗的商品品种。
关于另行收取打包费、配送费等办事性费用的,应当标示办事项目、价格及计价单元,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卖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依法制止运营者有下列不合理价格行为:
(一)彼此通同,把持市场价格,损害其他运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捏造、漫衍涨价信息,哄抬价格,鞭策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侵扰市场价格次序;
(三)操纵虚假的或者使人曲解的价格手段,拐骗消费者或者其他运营者与其停止交易;
(四)不按规定施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轨制,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标价之外加价出卖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
(五)除消费自用外,超出一般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给严重、价格发作异常颠簸的商品,鞭策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六)法令、行政律例制止的其他不合理价格行为。
四、各相关运营者要认实比照上述要求,积极主动开展自查,进一步标准本身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等法令律例规定,运营者违背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矫正,充公违法所得,能够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更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漫衍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奇货可居,鞭策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更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彼此通同,把持市场价格形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更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五、关于借疫情防控之机通同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奇货可居等侵扰市场次序的违法行为,广阔消费者可拨打监视举报德律风停止赞扬举报,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分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置;对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查刑事责任。
监视举报德律风:12315 12345
乌海市市场监视办理局
202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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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乌海市市场监视办理局
编纂:刘思雨
初审:李刚 赵永强
末审:杨延岭
出品:乌海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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