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疫情期间各类重要民生商品等保供产品包销售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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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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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标准疫情期间各类重要民生商品等保供产物包销售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各收集平台、配送单元及相关运营者:

根据我市疫情防控期间敬服一般市场价格次序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市场价格监管工做,标准民生重要商品市场价格行为,敬服群寡生活必须品价格次序不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庇护法》、《明码标价和制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各类重要民生商品等保供产物包的销售相关政策提醒告诫如下:

一、运营者通过收集体例销售商品或者供给办事的,应当通过收集页面,以文字、图像等体例停止明码标价。运营者销售商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元。

二、运营者销售重要民生商品等保供产物包应严酷根据《明码标价和制止价格欺诈规定》的要求,做到对商品的描述和现实运营的商品相符,并标明保供产物包中内含每种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净重、单价等相关信息。运营者存在配送费的,应在商品展现的统一页面显示配送费用的计价体例、配送费用。

三、依法制止运营者有下列不合理价格行为:

(一)彼此通同,把持市场价格,损害其他运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捏造、漫衍涨价信息,哄抬价格,鞭策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侵扰市场价格次序;

(三)操纵虚假的或者使人曲解的价格手段,拐骗消费者或者其他运营者与其停止交易;

(四)不按规定施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轨制,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标价之外加价出卖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

(五)除消费自用外,超出一般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给严重、价格发作异常颠簸的商品,鞭策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六)法令、行政律例制止的其他不合理价格行为。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等法令律例规定,运营者违背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矫正,充公违法所得,能够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更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漫衍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奇货可居,鞭策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更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彼此通同,把持市场价格形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更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五、各相关运营者要认实比照上述要求,积极主动开展自查,进一步标准本身价格行为。关于借疫情防控之机通同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违规绑缚销售、损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等侵扰市场次序的违法行为,广阔消费者可拨打监视举报德律风12315停止赞扬举报,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分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置;对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查刑事责任。

包头市市场监视办理局

2022年10月22日

稿件来源:包头市市场监视办理局(价格监视查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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