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 :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出格防护期期间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隆回县市场监视办理局、隆回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出格防护期期间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全县各消费运营主体及相关单元:
根据我市近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相关物资和生活必须品的保供稳价工做,敬服广阔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相关消费运营单元要严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办事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令律例及政策,依法合规运营,自觉敬服市场次序和公家利益,共同政府相关部分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做。
二、各相关消费运营单元应当遵照公开、公允和诚笃信誉的原则,实在加强价格自律,准确行使自主订价权,准确审定消费运营成本并做好笔录,为消费者供给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和办事,不得侵扰一般的市场价格次序。
三、依法制止消费运营单元有下列不合理价格行为:
(一)彼此通同,把持市场价格,损害其他运营单元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捏造、漫衍涨价信息,哄抬价格,鞭策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侵扰市场价格次序;
(三)操纵虚假的或者使人曲解的价格手段,拐骗消费者或者其他运营单元与其停止交易;
(四)不按规定施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轨制,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标价之外加价出卖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
(五)除消费自用外,超出一般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给严重、价格发作异常颠簸的商品,鞭策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六)法令、行政律例制止的其他不合理价格行为。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等法令律例规定, 消费运营单元违背明码标价规定的,充公违法所得,能够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更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漫衍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奇货可居,鞭策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更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不施行法定的价格干涉办法、告急办法的,更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五、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相关消费运营单元要认实対照要求,积极主动开展自查,进一步标准本身价格行为。经本次提醒告诫后,关于借疫情防控之机通同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奇货可居等侵扰市场次序的违法行为, 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分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置,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向社会公开曝光。
隆回县市场监视办理局
隆回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100份以上不盖印)
202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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