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律师:签了买卖合同,房产被查封,最后去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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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ann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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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定见:

现系争房屋因他案被司法查封,继续履行存在障碍,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去除《上海市商品房出卖合同》,本院予以撑持。合同去除时间以被告收到本案诉状副本的时间即2021年11月13日为准。

二、案件情状:

2019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定《JH广场认购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置浦东新区XX公路XX号XX层XX、XX、XX、XX、XX室房屋,建筑面积为928.80平方米,房屋单价为17,800元/平方米,总价为16,532,640元,定金为75万元。同时约定,2019年11月20日前与原告签定上述房屋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卖合同》。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付出被告25万元,9月24日付出50万元,2020年1月17日付出100万元,1月19日付出441,782元。但被告于2020年1月17日就芦公路841号105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与原告签定了《上海市商品房出卖合同》,房屋价款为3,171,782元,此中首付款为1,591,782元,剩余158万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付出。同时约定2020年4月30日由原告向上海市房屋地盘资本办理局打点价格申报及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被告关于剩余4套房屋一致未与原告签定出卖合同。经原告领会XX公路XX号103室和106室房屋早已被被告出卖给别人并签定了《上海市商品房出卖合同》。现系争房屋又被浦东法院以(2020)沪0115执23855号施行案件查封。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严峻违约,招致原告购置房屋的目标无法实现,理应承担响应的违约责任。

三、原告告状:

1.去除原、被告于2020年1月17日签定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卖合同》;

2.被告返复原告购房款人民币(币种下同)1,591,782元;

3.被告付出解约违约金317元;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辩论:

系争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案涉购房合同能否去除由法院依法停止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实在性、合法性、联系关系性均予以承认。

五、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涉案《上海市商品房出卖合同》系买卖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表达,内容不违背法令制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两边均应严酷履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打点过户申请手续,因被告原因,原告无法在2020年4月30日前获得小产证,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总房价款的0.01%;2020年5月31日之日起的30日内,被告仍无法获得小产证,则被告有权片面去除合同。现系争房屋因他案被司法查封,继续履行存在障碍,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去除《上海市商品房出卖合同》,本院予以撑持。合同去除时间以被告收到本案诉状副本的时间即2021年11月13日为准。

合同去除后,尚未履行的,末行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状和合同性量,当事人能够要求恢复原状、采纳其他弥补办法,并有官僚求补偿丧失。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付购房款1,591,782元及付出解约违约金317元,具有合同根据和法令根据,本院予以撑持。

展开全文

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XF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BX置业开展有限公司就上海市浦东新区XX公路XX号XX室签定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卖合同》于2021年11月13日去除;

二、被告上海BX置业开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复原告上海XF实业有限公司购房款1,591,782元;

三、被告上海BX置业开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出原告上海XF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317元。

六、法令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能够约定一方去除合同的事由。去除合同的事由发作时,去除权人能够去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去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抵达对方时去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必然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主动去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去除。对方对去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去除行为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去除后,尚未履行的,末行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状和合同性量,当事人能够恳求恢复原状或者采纳其他弥补办法,并有权恳求补偿丧失。

合同因违约去除的,去除权人能够恳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答应半途退庭的,能够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施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付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钱。被施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付出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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