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斌、刘某诉称】:
原告与被告就原告购置被告开发建立的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某1804室房屋于2018年9月5日签定了合同编号为2018330110YS0202793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89.87平方米,此中套内建筑面积70.89平方米。
合同总价1586655元,此中拆修部门价款为314545元。约定房屋交房时间为2020年11月18日,过期交付的,按全数房价的日万分之一点五计算违约金等。
被告曾通知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交房验收,但在2020年11月18日验收的当天,原告房屋内3个阳台未拆修,厨房的橱柜下面的空中未铺设瓷砖,室内多处瓷砖空鼓(极易掉落)、破损,空中、地板、瓷砖凹凸不服、镜子后面未贴瓷砖,底子无法到达栖身、利用的原则,并且还有平安隐患。
原告要求被告尽快根据合同原则、国度关于室内拆修的相关原则尽快整改好交付房屋,而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供给《室第利用阐明书》、《室第量量包管书》、《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室第分户空气量量检测合格陈述》。
但被告的交房人员在伴同原告验房后,表达,相关书面素材如今没有,在整改后从头交付时会供给。然而,被告至今也未完成整改及向原告供给以上素材。
鉴于被告的那种立场,原告自行委托了拆修公司现场查看,询问了整改修复需要的费用,被告知需要至少300元/平米的成本。原告本着能尽快收房的原则,愿意若是被告不整改或没有时间整改的话,被告能够按300元/平米的原则向原告补偿修复、整改的费用,将未拆修部门根据其时收取的3500元/平米的拆修原则返还拆修费用,并能够将过期交付时间算至被告同意并履行前述前提之日行,以快速处理问题。
现告状,恳求判令:1、被告返复原告拆修价款66430元;2、被告付出原告过期交房违约金11238.3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3日),并要求将过期交房违约金按321元/日计算至被告按要求交付房屋之日行;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论称,其一、关于室第量量包管书和室第利用阐明书,在房屋交付当天被告具备交付两书一陈述前提,本案中没有交付并不是被告形成。其二、被告已根据原告要求停止维修整改,关于原告在交付后新报修的问题也已经维修完成。
其三、原告提出的量量瑕疵其实不成为过期交房的理由。综上,原告未收房及两边未打点房屋交付手续,并不是被告原因形成,被告也不存在过期交房过错,不该承担过期交房违约金和返还拆修价款。综上所述,原告主张与事实不符,且无法令根据,恳求驳回原告全数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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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查明事实】:
2018年9月27日,原告签订确认函,内容为:本人系越秀景瑞.悦见山项目21幢1单位1804室商品房的认购/意向客户,并与被告签定了《认购协议书》。
其在签定《认购协议书》前,已现场参不雅、施行踏勘该房屋户型的实景展现样板房,确认实景展现样板房户型构造与规划审批户型一致,同时本人对该户型功用规划、面积尺寸、朝向等均已足够晓得并予以承认承受,不会以房屋户型构造、功用规划等提出异议或拒收房屋,本人同意两边将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约定原则交付该房屋。
同时,本人已明白晓得贵司在规划审批户型之外不承受任何有关房屋建筑面积拓展、户型优化革新等委托事宜,也清晰领会如本人自行施行建筑面积拓展或户型优化革新可能给本人、贵司带来的风险,该责任由本人承担。
2018年10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定《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一份,约定被告将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嘉悦府21幢1单位1804室的房屋出卖给原告。合同约定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为70.89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18.98平方米。
合同总价款为1586655元。合同第十二公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20年11月18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关于全拆修交付的约定为:厨房交付时能够一般利用,卫生间交付时能够一般利用,以上第1、2项在约定交付日未到达交付前提的,出卖人根据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承担过期交付责任。合同第十三公约定,除不成抗力外,出卖人未根据合同第十二公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两边同意根据以下体例处置:过期90日内,自第十二公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现实交付之日,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付出全数房价款万分之一点五的违约金。
过期超越90日,买受人有权去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付出全数房价款万分之一点五的违约金。
合同第十七条第(三)款约定,该商品房应当利用合格的建筑素材、构配件和设备、安装、拆修、粉饰所用素材的产物格量必需契合国度的、处所的强逼性原则及两边约定的原则。
涉及安拆的还应契合国度的、处所的强逼性原则及两边约定的原则。不契合上述原则的,买受人有官僚求出卖人根据及时改换、补缀的体例处置。房屋平面图显示涉案房屋含两个阳台及一个设备平台。
合同附件六约定:交付的商品房达不到本附件约定拆修原则的,根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三)款约定处置。两边约定的内粉饰拆修部门:厨房空中粉饰素材为惠万家瓷砖,全厨房铺设。阳台空中为惠万家仿古砖。合同还就其他事项停止了约定。
2020年8月25日,涉案工程完工验收合格。
然后,被告通知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打点收房手续。交房当日,原告因房屋存在量量问题回绝收房。2020年12月18日,被告向原密告送短信,表白集中交付期间反映的问题现已修复完成,要求业主打点验房手续。
2021年7月13日,被告出示的2021年7月7日拍摄的现场视频显示,涉案房屋除设备平台外的另两个阳台已铺设地砖。
【人民法院认为】:
原、被告签定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表达,内容不违背法令律例的制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对两边均具有约束力。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付出过期交房违约金的主张,被告已通知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前来收房,原告认为房屋存在量量问题拒收房屋,但原告提出的问题并不是房屋主体构造量量问题。因两边约定需要精拆修交付,原告购房系为了栖身利用,假使存在的瑕疵足以影响到该目标的实现,则属于影响合同目标的瑕疵。
本案中,阳台未予铺设地砖影响原告栖身利用,系属于影响合同目标的瑕疵。由此,本院认为被告存在延期交付房屋的情形,应自约定交房次日即2020年11月19日起算过期交房违约金,计至被告铺贴完阳台瓷砖并通知原告时行即2021年7月13日行。
至于原告要求的阳台其余拆修,因合同未约定除地砖以外的其余拆修,本院不予采用。原告认为设备平台需要拆修的定见,因合同并未约定,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用。
由此,对原告主张的过期交房违约金,以158665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五,自2020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2021年7月13日行,为56405.59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返还拆修款的诉讼恳求,因被告已完成阳台瓷砖铺贴,且厨房橱柜后背和空中等遮挡面未贴砖其实不影响栖身利用,亦无明白法令律例及粉饰拆修标准规定厨房遮挡面需铺贴瓷砖,故对该诉讼恳求,本院不予撑持。
【裁判成果】:
按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越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出原告王某斌、刘某过期交房违约金56405.5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王某斌、刘某的其他诉讼恳求。
若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付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钱。
本案案件受理费1742元,原告王某斌、刘某承担477元;被告杭州越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2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平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