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北京互联网法院
做者 | 李文超、武一帆
案情回忆
涉案游戏原系K公司在线运营的一款收集游戏。原告李某和第三人葛某均为该游戏玩家。李某曾在K公司运营的网站注册涉案A账号,并绑定其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和邮箱,后李某因本身原因,有一段时间未登录涉案游戏。葛某于2019年12月通过第三方网站购置了该涉案A账号,并将账号绑定的身份证号变动为本人身份证号,但未变动该账号绑定的手机号和邮箱号。
2020年7月起,被告Q公司和X公司从K公司获得受权,正式起头运营该游戏。涉案游戏运营主体变动后,二被告在登录页面公示了《甲办事器玩家账号数据继承至乙办事器数据继承规则》,根据规定,用户若是想继续在乙办事器上利用涉案游戏及相关办事,而且保留在甲办事器现有账号中的所有游戏进度和成就,需要将现有的甲办事器上的账号数据继承至乙办事器的账号中。
涉案游戏运营主体变动后,李某根据二被告开放的数据继承通道试图将在甲办事器上的A账号的数据继承到其在乙办事器上的B账号中,在操做未胜利后提起了“数据迁徙账号争议申述”。经平台断定申述胜利后,李某将涉案A账号数据继承到其B账号。后葛某也向平台提交了数据迁徙账号争议申述,要求找回涉案A账号数据,平台又断定第三人葛某申述胜利,故封停原告李某的B账号。
因而,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称不认识玩家葛某,对本身涉案账号被买卖不知情,要求Q和X公司将李某的B账号解封由李某利用,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Q公司和X公司表达,李某在先继承了原账号中的数据,葛某随后提出申述,并提交了与涉案账号一致的实名信息和近期的充值消费笔录,平台基于实名认证信息断定账号数据归属于葛某并没有不妥且已经尽到了平台的应尽义务,封禁李某账号的行为也具有足够的法令事实根据。
第三人葛某表达,其与李某其实不了解,但本身其实不存在盗号行为。葛某2019年通过第三方网站购置涉案A账号,破费了一千余元。购置账号后同时获得了该账号中原告认证时的身份证号、姓名、手机号、邮箱号等信息,尔后,将账号中的姓名和身份证等信息变动为葛某本人的信息,不断利用该账号停止游戏和充值,游戏账号继承数据和利用权应当归葛某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涉案A账号利用权仍归属李某
本案中,收集用户与平台之间签定收集办事协议,系收集办事合同关系。用户因签定协议而获得受权利用办事,并要在利用过程中遵守相关规则。李某和葛某做为涉案游戏玩家,在注册、登岸游戏账号时,应遵守K公司公示的《某收集游戏用户协议》。该协议条目明白了账号权力人的独一性,且不撑持账号停止售卖。
本案中,涉案A账号的绑定手机号码和小我邮箱均为李某实名注册持有并持久利用,并且李某的充值笔录最早于2016年起头。根据涉案游戏注册协议,李某应为涉案A账号的初始申请注册人,享有涉案A账号利用权。固然葛某于第三方网站购置了涉案A账号,同时获得该账号所认证的账号、密码等信息,但李某、K网站均并不是出卖方,且协议明白约定账号利用权制止售卖,因而,涉案A账号利用权主体未发作变动。故,涉案A账号利用权仍归属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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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李某有权将A账号数据继承至B账号
2020年7月起,Q公司和X公司从K公司获得受权及原甲办事器中的账号数据及信息,并为玩家供给甲办事器账号数据继承至乙办事器的数据继承办事。根据Q公司和X公司在平台内公示的数据继承规则,李某注册申请了B账号,其在同时拥有涉案A账号和B账号利用权的情状下,有权根据数据继承流程将涉案A账号数据继承至B账号中。
三、二被告封停李某B账号的行为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令约束力。无论是K公司或是二被告公示的游戏办事协议均明白规定,游戏账号不得有赠予、让渡或出卖等行为。本案中,固然第三人葛某购置了账号,但本案的原告李某与被告Q公司和X公司均不是出卖方,对此不该承担响应责任。
原告李某根据与二被告之间的协议约定,在同时拥有涉案A账号和B账号利用权的情状下,根据数据继承流程将涉案A账号的游戏进度、成就等数据继承至B账号中。葛某提交的数据继承申述素材中包罗涉案A账号买卖交易的订单截图,而二被告做为原甲办事器玩家账号数据办事器现实办理者、涉案游戏现实运营者,在明知葛某系通过买卖体例获得涉案A账号的情状下,仍认定涉案A账号利用权归属葛某并封停了李某的B账号,其行为对李某构成违约。
裁判成果
鉴于原告李某已经将涉案A账号的游戏进度、成就等数据继承至其B账号中,2022年8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Q公司和X公司七日内解封涉案游戏B账号并由李某利用。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李文超
收集虚拟财富是指为所有人收配和掌握且能带来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存在于收集空间的数字化、非物化财富。收集游戏账号、道具具有财富利益属性和一般商品属性,属于收集虚拟财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令对数据、收集虚拟财富的庇护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那是收集虚拟财富的概念第一次写入民事根本法令,且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篇“民事权力”一章。该条宣示了对数据和收集虚拟财富的庇护,并为之后出格法的规定供给了法令根据。但民法典只是原则性规定,关于虚拟财富的庇护范畴、权力人及权力范畴、权力的行使及侵权庇护等细节问题此后仍需进一步完美细化。
因而,关于虚拟财富的归属问题,游戏运营商与玩家用户在格局合同中关于游戏账号、游戏道具等虚拟财富归属的约定,在不违背格局条目法令规则和消费者权益庇护轨制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当予以尊重。一般认为,玩家用户基于游戏软件格局合同享有的次要权力在于用户凭仗其游戏账号利用游戏软件、获得运营商供给的游戏办事,制止或限造账号让渡、出租、出借等规定自己不影响用户一般利用游戏办事,也并不是是在排除用户的次要权力。
别的需要指出的是,玩家用户对创建的账号、角色和获取的虚拟财富也享有权力,该权力受法令庇护。例如在办事期限内,游戏办事商非依法令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删除或者修改用户数据,不得骚乱花户对数据、虚拟财富的利用、继承,不然便损害了玩家用户对数据、虚拟财富的利用权益。
同时,游戏办事商做为收集办事平台方,还负有敬服收集平安,庇护小我信息、庇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制止供给法定货币逆向兑换等方面的法定义务。收集游戏账户中若是含有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等小我信息以及“师徒”“盟友”等玩家关系,还可能成为具有人身和财富属性的复合型账户,涉及到小我隐私和小我信息庇护,那需要详细参加景停止判断。关于人格和精神利益特征较为明显的收集虚拟财富纠纷,还需要隆重处置人身依附性财富的让渡问题,重视做类型区分处置。
供稿:李文超、武一帆
编纂:任惠颖、刘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