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发布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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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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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汇点讯 本年以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加大互联网范畴不合理合作行为查处力度,严厉冲击虚假宣传、虚构交易、贸易诽谤、施行稠浊行为等不合理合作行为。网店雇佣别人窜改销量数据,营造销量庞大的假象;曲播间产物宣传内容与其现实情状不符;往商品包拆盒内放入“好评返现”卡片……11月9日,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违法典型案例。

市场监管部分提醒,消费者通过收集购置商品时要理性消费、按需购置,不要自觉相信营销宣传、店铺销量、用户评论等,同时要保留相关宣传页面和购物凭证,一旦呈现问题及时通过12315平台停止维权。

案例一:无锡某商贸有限公司窜改伪造销售量案

2022年4月19日,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在查抄时发现,无锡某商贸有限公司运营的网店在售部门商品销售量数据疑似窜改伪造。经查,当事人次要处置食物销售,于2017年开设网店,次要销售青团、粽子、月饼等糕点。为营造其网店在售商品销量庞大的假象,诱导消费者购置其商品,当事人自2021年3月起,雇佣别人对部门商品宣传页面中的销量数据停止窜改,窜改后的累计销量数据均为“10万+”,远高于商品现实的销售数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背《反不合理合作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6月9日,根据《反不合理合作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做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惩罚。

案例二:睢宁某商贸有限公司虚构商品交易笔录案

2021年9月26日,徐州睢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睢宁某商贸有限公司停止执法查抄。

经查,当事人在电商平台开设专营店,次要运营带挂钩超市货架。2020年7月1日至15日,当事人在某接单平台充值123093.50元,次要用于对专营店销售的带挂钩超市货架停止刷单,对商品的销售数量、用户评论做虚假宣传。上述商品成交量共计231件,交易金额97541元,此中,现实交易量计146件,交易金额62442元;虚构交易量85件,金额35099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背《反不合理合作法》第八条的规定。2022年3月4日,根据《反不合理合作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行违法行为,并惩罚款2万元。

案例三:苏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施行稠浊行为案

2022年1月7日,苏州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苏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停止查抄。

经查,当事人在短视频平台账号中多处利用“戎美”字样,并在消费者提出“是淘宝阿谁戎美?”等问题时,赐与必定的回答。上述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与“戎美”商标持有者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运营的“戎美 RUMERE”品牌服饰存在特定联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背《反不合理合作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6月20日,根据《反不合理合作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做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惩罚。

案例四:常州某汽车销售办事有限公司贸易诽谤及虚假宣传案

2022年4月13日,常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赞扬举报,到常州某汽车销售办事有限公司停止现场查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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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3月18日,当事人在其短视频平台账号发布宣传告白视频,次要内容为“它的用料比奥迪好十倍,是SUV圈里之光,品控、用料,比奥迪好十倍……”,视频内出镜的汽车为当事人销售的品牌汽车,售价为27.58万元到46.33万元之间,比照的为奥迪Q3和Q5车型。同时,当事人无法供给“用料比奥迪好十倍”的相关证据。截至案发,该视频播放量为17.3万。

当事人发布视频强调宣传本身经销的汽车,违背《反不妥合作法》第八条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当事人发布的视频利用“它的用料比奥迪好十倍”等不实宣传用语,将本店销售的汽车与奥迪汽车比拟较,违背《反不妥合作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损害合作敌手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2022年6 月29日,根据《反不妥合作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做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惩罚。同时,该局进一步通顺赞扬举报渠道,加大相关法令律例宣传力度,催促运营者不竭提拔守法运营意识。

案例五:南通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消费销售不合格产物案

2021年11月25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在对南通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停止查抄时发现,当事人正在停止曲播销售。此中一款商品在曲播间购物车内的链接名称为“纯棉澳棉长绒棉磨毛四件套”,线下商品现实名称为“100收珍珠磨毛高定刺绣四件套”。当事人曲播宣传该商品为“全棉”、“100收纯棉磨毛”,棉是“澳洲进口”。

经查,当事人在曲播间销售的四件套面料经纱线密度查验检测成果为84.4dtex(76.0D),纬纱线密度查验检测成果为177.3dtex(159.6D);纤维含量(面料)为100%聚酯纤维,纤维含量(里料)为49.1%聚酯纤维、47.1%棉、3.8%再生纤维素纤维。曲播间的宣传内容与其现实情状不符。当事人共销售上述四件套100套,总计货值金额为20210元,获利761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背《反不合理合作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产物格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反不合理合作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产物格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行上述违法行为,充公违法所得0.76万元,并处以罚款20万元。

案例六:李某军虚假交易案

2022年4月2日,淮安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根据12345热线转办信息,对李某军停止查询拜访。

经查,当事人李某军利用其本人及配头居民身份证注册两个网店,销售童鞋。当事人通事后台批发采购法式屡次操纵别人及本人名义在上述两个网店下单购置童鞋,现实并未发货。当事人通过上述体例在此中一家网店分12次增加了116500双的销量笔录,在另一家网店分6次增加了300000双的销量笔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背《反不合理合作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8月3日,根据《反不合理合作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行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4万元的行政惩罚。同时,通过对当事人的宣布道诲,当事人足够认识到上述行为的违法后果,并对商品停止下架处置。

案例七:滨海某商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12月20日,盐城滨海县市场监管局对滨海某商业有限公司停止现场查抄。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份购进跳舞鞋7350双,通过网店对外停止销售。2021年2月份,当事人将原宣传彩页中面料为“帆布”内容修改为“全棉帆布”,并开通“曲通车”营业,对跳舞鞋产物设置关键词停止推广。截至案发日,当事人推广费用为10929.28元。经检测,该跳舞鞋接纳的面料不是全棉布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背《反不合理合作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4月28日,根据《反不合理合作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2万元。做出行政惩罚后,该局先后走访多家电商企业,以此案为例对运营者开展宣布道诲,普及相关法令律例。

案例八:扬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好评返现”案

2021年12月29日,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扬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停止查抄时发现,该公司工做人员正往商品包拆盒内放入“好评返现”卡片。卡片上印有“全五星美评+晒图或视频+保藏我公司店铺,截图发给在线客服领取1元,小额打款”等内容,涉事宣传卡片共计3700张。至案发时,当事人在网上购置了10000张“小额打款1元”卡,已经发出6300张卡片,共返现3160笔。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背《反不合理合作法》第八条的规定。2022年6月23日,根据《反不合理合作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行违法行为,做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惩罚。同时,该局要求当事人将公司里所有未发出的快递里的好评返现卡剔除,与剩余库存一并销毁,并删除相关诱导性评论。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许海燕 洪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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