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有哪些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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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有哪些酷刑

肉刑——广义的肉刑,指墨、劓、荊、宫、大辟(即死刑)等五种刑罚。狭义的肉刑,则指死刑以外的其他刑罚。以其侵刻肌肤、残害人体,故名肉刑。

《荀子•正论》:“世俗之为说者曰:治古无肉刑”所谓“治古”,指的是尧、舜太平盛世。《汉书•刑法志》:“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汤、武顺而行之者,以俗薄于唐、虞故也。”这是说,肉刑始于夏、商、周三代。汉文帝在位期间,先后废除了肉刑中的墨、劓、斩左右趾(实即荆刑)和宫刑,被后人誉为“千古之仁政”。自此以后,肉刑基本停用。

魏、晋以后,虽屡有恢复肉刑的议论,但终末被采用。当然,使用肉刑的个别事例还是有的。

五刑——古代的五种轻重不同的刑罚。五刑的内容,历代不尽相同。

《尚书•舜典》:“五刑有服。”注谓五刑是指墨、劓、荆、宫、大辟。

墨刑,脸上刺字;劓刑,割鼻;荆刑,把脚砍掉;宫刑,阉割男子的生殖器、毁坏女子的生殖机能;大辟,死刑。这五种刑,实行于上古。后来,由于肉刑的逐步废除,到了唐代,就正式确立了新的五刑制度,即笞、杖、徒、流、死。笞刑,即用竹板打。据《唐律疏议》,笞刑分五等,从打十下到五十下。杖刑分五等,从杖六十下到一百下。徒刑分五等,从一年到三年。流刑分三等,从流二千里到三千里。死刑分二等,轻绞重斩。自此以后,五刑的名目历代相沿不改,只不过在实行中略有差异。另外,《国语•鲁语上》以甲兵、斧钺、刀锯、钻笮、鞭扑为五刑。甲兵,指发兵讨伐不顺从王命的人。钻指膑刑。笮指黥刑。此五刑说可备一说而已。

墨刑——古代五刑之一。又称黥。

即在犯人的额、颊、手臂等处刺字,然后涂上墨,作为惩罚。一般用于轻罪。此法始于上古,清末始彻底废除。《尚书•伊训》:“臣下不匡,其刑墨。”孔颖达传:“臣不正君,服墨刑,凿其额,湼以墨。”《宋史•刑法志》:“淳熙八年,诏:’自今强盗抵死特贷命之人,并于额上刺强盗二字,余字分刺两颊。’”《明史•刑法志》:“窃盗初犯,刺右臂。再犯,刺左臂。三犯,绞。”

刖——古代五刑之一,即断足之荆刑。字亦作“刖”

《尔雅•释言》:“荆,刖也。”《左传•庄公十六年》:“杀公子阏,刖强钼。”杜预注:“断足曰刖。”西汉初年又叫“斩趾”。汉文帝十三年废除此刑,以笞代之。

宫刑——古代五刑之一,又称“腐刑”。处此刑者,男子阉割其生殖器,女子则破坏其生殖机能(一说将女子禁闭于宫中)。这是次于死刑的重刑。

《尚书•吕刑》:“宫辟疑赦。”孔传:“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女人幽闭,次死之刑。”《尚书大传》:“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可知宫刑最初是用来惩罚那些乱搞男女关系的人。后来,宫刑也适用于其他罪行。例如司马迁,就是因言事触怒汉武帝而被处以宫刑。汉文帝时曾下诏废除宫刑,但不久又复刑。隋文帝开皇初年,下诏废除宫刑。从此,宫刑基本废绝。

绞刑——古代死刑之一。以绳绞犯人颈使之气绝。绞,上古叫磬。

《礼记•文王世子》:“公族其有死罪,则磬于甸人。”郑玄注:“悬缢杀之曰磬。”绞刑之名,始于北周、北齐,見《隋书•刑法志》。隋代制定的《开皇律》,把绞定为次于斩的死刑。此后,除元代外,历代都有绞刑。

弃市——古代的一种死刑。秦汉时期的弃市指的是斩首之刑。

《汉书•景帝纪》中二年:“改磔曰弃市。”注:“弃市,杀之于市也。谓之弃市者,取’刑人于市,与众弃之’也。”清人沈家本在其所著《刑法分考》卷四中说:“《周礼•掌戮》郑注:’杀以刀刃,若今弃市也。’是汉之弃市乃斩首之刑。”魏晋以后,弃市指的是绞刑。《晋书•刑法志》:“斩刑者罪之大,弃市者死之下。”《史记•高祖本纪》“偶语者弃市”,司马贞索隐:“按:《礼》云’刑人于市,与众弃之’,故今律谓绞刑为弃市是也。”他所谓的“今律”即《唐律》。

殊死——即斩首之刑。

《史记•高帝本纪》:“今天大事毕,其赦天下殊死以下。”司马贞索隐引韦昭曰:“殊死,斩刑也。”《说文解字》:“殊,死也。”段玉裁注:“凡汉诏云殊死者,皆谓死罪也。死罪者首身分离,故曰殊死。”

枭首——古代死刑之一。先将罪人斩首,然后悬于木上示众。

《晋书•刑法志》:“枭首者恶之长。”是说对罪大恶极者处以此刑。枭首之刑始于秦。《史记•皇始皇本纪》:“卫尉竭、内史肆、佐弋竭、中大夫令齐等二十人皆枭首。”裴驷集解:“县(即悬)首于木上曰枭。”此后历代承用,隋文帝废除枭首,以后用之者渐少。

腰斩——古代死刑之一。腰斩用的刑具是鈇锧,鈇如今之铡刀,锧如铡刀座,罪犯胸伏锧上受刑。

《公羊传•昭公二十五年》:“君不忍加之以鈇锧。”何休注:“鈇锧,要(腰)斩之罪。”《周礼•秋官•掌戮》:“掌斩杀贼谍而搏之。”郑玄注:“斩以鈇锧,惹今腰斩也。”这说明周代已有腰斩之刑。《史记•商君列传:“不告奸者要斩”》魏晋以后,此刑用之渐少。

凌迟,一作“陵迟”。又称脔割、剐。是封建时代死刑中最残酷的一种,即用刀逐块割尽人肉致死。

宋初的钱易形容说:“身俱白骨而口眼之具犹动,四体分落而呻痛之声未息。”(《宋文鉴》卷四二)其残酷可以想见。凌迟,唐以前无此名目。它首先是作为法外之刑出现的。北齐文宣帝常以凌迟法“轻刀脔割”杀人(《隋书•刑法志)》,这是用凌迟法杀人的最早记载。唐代自安史之乱开始,用凌迟法杀人的亊史不绝书。如至德元载,颜杲卿被安禄山“缚于中桥之柱而剐之”;乾符六年,崔安潜“剐盗于市”(均见《资治通鉴》)。把凌迟作为正刑载入法律,始于辽。《辽史•刑法志》:“死刑有绞、斩、凌迟之属。”北宋时期,凌迟之刑被实际使用,如宋真宗曾下会将侍婢韩氏“凌迟处死”(《长编》卷八四),宋仁宗时也多次用凌迟之法处死强盗,但沒有载入正式法典。到了南宋,凌迟的名目就赫然见之于官方修定的正式法书《庆元条法事类》了。此后,历代相沿不改。《元史•刑法志》:“死刑:斩、凌迟处死”(无绞)。《明史•刑法志》:“死刑二:绞、斩。二死之外,有凌迟,以处大逆不道诸罪者。”《清史稿•刑法志》:“凌迟,用之十恶中不道以上诸重罪,号为极刑。”凌迟之刑的废除,是光绪三十一年(1905)的事。当时的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请刪除凌迟等重刑,得到清廷批准:“永远刪除,俱改斩决。”(《清史稿•刑法志》)有一千多年血腥历史的凌迟之刑,从此成为历史陈迹。

车裂——古代死刑之一。即将人的头和四肢分别栓在五辆车上,以五马驾车,同时分驰,撕裂肢体。秦之前,用于罪人既杀之后。(同辕刑)

《史记•商君列传》:“秦发兵攻商君,杀之于郑黾池。秦惠王车裂商君徇。”秦以后,用于罪人未死之时。《新五代史•李存孝传》:“存孝泥首请罪……缚载后车,至太原,车裂之以徇。”

烹——古代的种酷刑,即用鼎镬煮死犯人。盛行于周及秦汉之间,秦并设为常刑。

《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公徐闻其无罪也,乃亨(烹)伊戾。”《汉书•刑法志》:“(秦)有凿颠、抽肋、镬烹之刑。”颜师古注:“鼎大而无足曰镬,以煮也。”

炮格(炮烙),殷纠所用的酷刑。

《史记•殷本纪》:“百姓怨望而诸侯有畔者,于是纣乃重刑辟,有炮格之法。”裴骃集解引《列女传》:“膏铜柱,下加之炭,今有罪者行焉,辄堕炭中,妲己笑,名曰炮格之刑。”炮,烧烤。格为铜器(一说即铜柱’。格下烧炭,使受热发烫,让受刑者步行格上墮入火中烧死。后人改“格”为“烙”,解为烧灼。自纣以后,唯辽代尚有此刑,见《辽史•刑法志》。

族诛——古代酷刑之一。即一人有罪,其亲族也被牵连而遭到杀戮。也叫“族”、“族灭”、“族夷”。

《尚书•泰誓上》:“罪人以族。”孔传:“一人有罪,刑及父母、兄弟、妻子、言淫滥。”据《史记•秦本纪》记载,秦文公二十年(前746年)“法初有三族之罪”。一说“父母、兄弟、妻子也”,一说“父族、母族、妻族也”。《隋书•刑法志》:“及杨玄感反,帝诛之,罪及九族。”九族,包括上自高祖下至玄孙的直亲属。西汉吕后时曾下令废除三族罪,但后世承用者不乏其例。

戮屍——古代的一种酷刑。为惩罚死者生前的行为,挖坟开棺,将尸体枭首示众。

《后汉书•灵帝纪中平元年》:“皇甫嵩与黄巾贼战于广宗,获张角弟梁。角先死,乃戮其尸。”李贤注:“发棺断头,传送马市。”《晋书•王敦传》载王敦及其党沈充死后,朝廷“发瘗出尸,焚其衣冠,跽而刑之。敦、充首同日悬于南桁,观者莫不称庆”戮不是正刑,而是一种逞威泄愤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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