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劳动仲裁?要注意什么
【劳动仲裁不求人】一文熟知劳动者如何处理劳动纠纷
一、发生什么样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照被申请人数量递交副本。法律对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有特别规定的按该特别规定计算。
1、劳动者属劳务派遣工的,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告谁?
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当事人。
2、劳动者在实行个人承包的单位工作,应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应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列为共同当事人。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与个人承包者发生争议的,应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歇业等,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应当告谁?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将该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4、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应当告谁?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兼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应以合并或者兼并后的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分立的,其分立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分立成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应以分立后的单位为共同被申请人。
5、由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本人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工伤待遇较低,应如何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负伤的,部分工伤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人发生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标准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职工实际收入缴纳社会保险费,将导致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低于按职工实际工资核算的数额,这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差额问题,不属劳动争议仲裁范围。对此,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社会保险稽核部门投诉,如查实,将由当地社会保险稽核部门责令单位按实际工资收入重新核定缴费基数并补缴社会保险,同时申请工伤保险部门重新核定工伤待遇标准,补足差额。但要注意社会保险稽核时效为两年,逾期将不予受理。
三、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需提交的证据材料
1、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交相关资格证明和律师事务所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
4.、被申请人注册登记资料。
5、当事人送达信息确认书。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等,如劳动(聘用)合同、入职登记表、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押金收据、处罚凭证、社保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仲裁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申请和受理
1、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提交材料需齐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组成仲裁庭,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组庭情况。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人员可依法在庭前或当庭书面提出回避申请。
2、对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五、开庭和裁决
1、仲裁庭在开庭5个工作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2、仲裁庭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如在审理过程中遇有法定情形的,经批准后,可中止案件审理或延期审理。
六、劳动仲裁结果
1、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2、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的,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认为终局裁决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撤销的,当事人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项劳动争议事项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3、仲裁裁决是非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如不服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双方当事人均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