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只参与其中一包能否质疑其他包采购结果?看财政部质疑、投诉问题如何回复
财务部国库司日前回复了一批政府采购实务中有关于量疑、赞扬的相关网友问题,本次选择了7个,看看能否有你关切的问题。
留言编号:3154-3672945的网友发问
根据《政府采购量疑和赞扬办法》(财务部令第94号)第十条之规定“供给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成果使本身的权益遭到损害的,能够在晓得或者应知其权益遭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做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办署理机构提出量疑。”那里的应知其权益遭到损害之日起怎么理解,好比于2021年3月5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招标文件,并于3月5日收到邮件回执,3月19日某一潜在供给商造做文件时发现其收到的电子版招标文件有损坏打不开,量疑并要求从头招标,那么此时量疑的计算日期应该是2021年3月5日仍是3月19日?
国库司回答:根据《政府采购量疑和赞扬办法》(财务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供给商已依法获取其可量疑的采购文件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通知布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做日内对采购文件提出量疑。如供给商在3月5日以电子邮件体例获取招标文件,量疑期限从3月5日起算。
留言编号:7198-3673369的网友发问
根据规定,财务部分在做出赞扬处置决定(监视监察决定)后,应当挂网公示,但是关于挂网公示多久却没有详细规定,请问最长需要公示多久。
国库司回答:现行法令律例未对政府采购赞扬处置决定和监视查抄处置决定的通知布告期限做出规定,但相关期限应具有合理性,并到达通知布告效果。
留言编号:6293-3670615的网友发问
如今一个采购项目A供给商在前期对采购文件提出量疑,采购人回答量疑不成立,开标当天网上报名发现那家供给商报名了,开标环节未参与,评审完毕后A供给商对中标供给商提出量疑,A供给商量疑契合94号令11条的要求吗?代办署理机构应该受理量疑么?
国库司回答:根据《政府采购量疑和赞扬办法》(财务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采购成果提出量疑的,供给商应当参与所量疑项目标采购活动。如A供给商未参与该项目投标,不具备对采购成果停止量疑赞扬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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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编号:1454-3670559的网友发问
政府采购赞扬能够在量疑“回答期满后15个工做日内向财务部分提起赞扬”,那个“回答期满”指的是什么意思。若是一个供给商对项目成果提出量疑,代办署理公司在七个工做日前几天提早停止了回复,那量疑人对回答不满意向财务部分提出赞扬的期限是从代办署理公司给他们书面回答之日起十五个工做日算,仍是从供给商提出量疑之日起七个工做日再加十五个工做日
国库司回答:《政府采购量疑和赞扬办法》(财务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量疑供给商能够在回答期满后15个工做日内向财务部分提起赞扬。如采购人或代办署理机构在回答期满前停止了回答,供给商对量疑回答不满,在提出量疑后的7个工做日及回答期满后的15个工做日内均能够提起赞扬。
留言编号:5710-3678350的网友发问
现关于财务部94号令有一些疑问:1.根据《政府采购法施行条例》第53条之规定“(二)对采购过程提出量疑的,为各采购法式环节完毕之日;”如某一项目报名时间为2021年3月1日--2021年3月5日,那么关于采购文件发放那一采购法式的截行之日计算办法能否为2021年3月8日--2021年3月16日?2.根据《政府采购量疑和赞扬办法》第十条“供给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成果使本身的权益遭到损害的,能够在晓得或者应知其权益遭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做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办署理机构提出量疑。”某供给商于2021年3月19日关于采购文件的发放那一采购法式提出量疑(供给商从某种渠道得知其收到的采购文件版本(内容一致,只是PDF、WORD那种文件格局问题)与其他供给商纷歧致),能否超出法定量疑期限?3.现行法令律例中并没有规定要求发送何种版本文件,由供给商自行选择,代办署理公司同一发出加盖公章PDF版本后,部门供给商以便利造做投标文件为由像代办署理公司索要WORD版,代办署理公司给打德律风过来索要的供给商发送后,没有索要的便未发送,能否构成蔑视潜在供给商呢?
国库司回答:1.根据政府采购法施行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对采购过程提出量疑的,为各采购法式环节完毕之日。如采购文件发放完毕之日为3月5日,量疑期限从3月5日起计算7个工做日。
2.根据留言所述信息,不敷以得出代办署理公司对供给商实行区别待遇或者蔑视待遇的情形。
3.代办署理机构向供给商发送采购文件的格局应当一致。
留言编号:3798-3674867的网友发问
请教:在政府采购项目分包采购中,供给商只参与了包1,没有参与包2. 供给商认为包2的采购成果使本身权益遭到损害,请问:该供给商能否具有对包2的采购成果提出量疑、赞扬的短长关系?
国库司回答:根据《政府采购量疑和赞扬办法》(财务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对采购成果提出量疑的,供给商须已参与所量疑项目采购活动。未参与包2采购活动的供给商,不具备对包2采购成果停止量疑赞扬的资格。
留言编号:1534-3670962的网友发问
根据贵司以前的回答,供给商在法定量疑期限内提交了量疑函,但相关形式要件不契合要求的,不属于合格的量疑函,采购人或代办署理机构能够要求其补正,但不宜拒收量疑函或回绝回答。那么请问:1、若是供给商没能补正或者补正后已经超越量疑期限,那么关于不合格的量疑函,采购人或代办署理机构的量疑回答行为能否有效?或者说,供给商的量疑环节能否合法有效,可以成为其进一步提起赞扬的根据?2、若是视同为有效量疑,那么94号令第十二条的多个“应当”的规定岂不形同虚设?
国库司回答:关于形式要件不契合要求的量疑函,采购人或代办署理机构需及时告知供给商提出量疑所需的素材、应契合的前提等。如供给商未能提交合格的量疑函,采购人或代办署理机构能够在量疑回答时指出相关问题,财务部分在赞扬处置时一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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