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编外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及其所属派出机构,以及事业单位(不含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以下简称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中不列入编制,以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形式聘用的人员。
行政执法、涉密岗位以及其他不宜使用聘用人员的岗位,一律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第四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遵循“控制总量、规范存量、严控增量、按需核定、依法聘用”的原则。自2020年7月1日起,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增聘用编外人员,一律实行劳务派遣,机关事业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派遣协议。2020年7月1日前聘用的编外人员,相关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
第五条 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员额管理和申报制度。要依据用人单位权责清单、职责履行、职能调整等情况,从实际出发,从严从紧控制。根据聘用人员岗位类别不同,按专业技术岗位、辅助岗位和后勤服务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单位聘用人员应主要从事专业技术、辅助工作和后勤服务工作。确系工作需要,由市直各主管部门向市委编办提出员额申报要求,经市委编办会同市财政局、人社局初审后,按程序提请市委编委会会议研究。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市直各主管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每年10月份向市委编办申报下年度编外聘用人员用人员额。
第六条 市委编办负责各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员额审核和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实名制动态管理。市人社局负责编外聘用人员公开招聘的指导和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规范用工指导。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各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经费的监督管理。市直各主管部门负责编外聘用人员员额申报、公开招聘组织实施和本系统编外聘用人员的监管。各用人单位负责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及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岗位培训、年度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 编外聘用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纪律和有关工作制度;
(二)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首次聘用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四﹚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需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五)符合聘用岗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八条 编外聘用人员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者三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为编外聘用人员办理基本社会保险并购买住房公积金,所需交纳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分别承担。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强化编外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使用、解除或终止派遣协议和绩效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各用人单位对现有编外聘用人员应依法依约进行规范管理,分类完善相关手续,制定方案逐步变更为劳务派遣形式用工。
第十一条 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各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会同市编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宣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办〔2014〕79号)即行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要充分调动和发挥现有在编人员的工作积 极性和创造性,挖掘工作潜能,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
2.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编制外人员的,须由单位书面申请,由分管 局长提出意见和建议,报经局党组讨论决定。
3.
用人单位应与编制外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三年,并负责其 行政管理工作,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
4.
劳动合同期满即自行终止,若需续订,由单位书面申请,报经局党组 研究决定。
2021安徽事业单位管理岗职级并行
安徽事业单位管理岗职级并行,事业单位管理岗职员等级晋升制度,是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职务与等级并行的一种晋升方式,类似于公务员职级并行规定,主要是为了回应事业单位基层人员晋升难、渠道不畅等诉求而设计出台的一种干部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