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物视同自产产物退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2] 1170号)第四条规定,消费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 品,同时契合下列前提的,可视同自产产物打点退税:(1)必需与本企业消费的产物名称、性能不异,或者是用本企业消费的 产物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物的外商。
(3)委托方施行的是消费企业财政管帐轨制。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需签定委托加工协议。次要原素材必需由委托方 供给。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素材) 的增值税公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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