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监护权需要称心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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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ann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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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民法公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元向人民法院告状,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通俗法式审理;要求变动监护关系的,根据出格法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动监护关系的,别离审理。

  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元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亲近的其他亲属、伴侣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元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神经病人的配头;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亲近的其他亲属、伴侣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神经病人的所在单元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夫妻离婚后,与子女配合生活的一方无权取缔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配合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立功行为、凌虐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倒霉的,人民法院认为能够取缔的除外。

  (3)监护人能够将监护职责部门或者全数委托给别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4)夫妻一方灭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别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安康生长并没有倒霉,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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