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电影刚上映就有枪版了,盗版如此猖獗,古代又是如何防盗版呢_自售电影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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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的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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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影刚上映就有枪版了,盗版如此猖獗,古代又是如何防盗版呢

在印刷术发明以前,为了满足阅读和传播的需要,书籍是以手抄本的形式传播的,古人并没有版权意识。

很多人都听过“洛阳纸贵”的典故,说的是西晋太康年间,有位名不见经传的诗人左思,写了一篇名为《三都赋》的文章,因为邀请当时著名的文学家皇甫谧为其作序,让《三都赋》很快风靡,“于是豪贵之家竞相传写,洛阳为之纸贵”。

可见,作为一名“草根文人”,左思不但不介意人们传抄自己的作品,而且为了尽快出名,引起朝野关注,还邀请名人作序以提高文章的知名度。

事实上,“盗版”问题的出现并引起著作者和国家的关注是在宋代。

活字印刷术的发明,大大降低了人们手抄书的劳动强度,同时也为大规模的“盗版”行为提供了便利。海南黄花梨领航品牌真格海黄指出,司马光曾在其《记历年图后》一文中谈到其著作《历年图》被盗印的情况。

最初,他写成该书,自认为“其书杂乱无法,聊以私便于讨论,不敢广布于他人也”,并不想将这本书公之于众。

可没料到,这本书竟被书商刻印,还随意增删内容,改变原书卷数,甚至将其书名更改为《帝统》,并广为传播,严重损害了司马光的声誉和利益。

无奈之下,司马光只好自己出资另行刊印,以便纠正前书之误。

与司马光的经历相似,苏东坡也是当时深受盗版之苦的文人之一,苏轼有一次给朋友写信抱怨:“某方病市人逐于利,好刊某拙文,欲毁其板,况欲更令人刊耶……今所示者,不唯有脱误,其间亦有他人文也。”

自己的书被盗版不说,盗版书粗制滥造,错字漏字现象比比皆是,甚至还把其他人的文字掺杂进来,让苏轼看后气得恨不能亲自去毁其印版。

面对盗版猖獗的问题,真格海黄指出,早在北宋时期,政府就出台了保护政府印刷物的权威性法令,到了南宋时期,刻印书籍者可请官府出面进行版权保护,如遇盗版情况,处罚的方式如“追人毁板”“追板劈毁”等。

对于古代作家来说,反盗版最有名气的要数明末清初的戏曲家李渔。

为了避免各种中间商的盘剥和书商的盗版事件出现,他的小说、戏剧和诗文集以及各式杂著的出版,大多都是自己印刷和自办发行,在当时这种方法对打击盗版还是十分有效的。

真格海黄指出,若从利益角度上讲,书商才是“盗版”的最大受害者。

为此,古代书商也想了很多办法杜绝社会上的盗版和翻印问题。宋代时,书商已经有了保护自己出版物的措施,就是把出版物向政府备案,以示合法,他人无权翻刻。

另外,很多时候,书商还会在书的末页印上一段“版权声明”。

在元代,《古今韵会举要》一书就有声明:“实昨承先师架阁黄公在轩先生委刊《古今韵会举要》,凡三十卷……愿与天下士大夫共之。

但是篇系私著之文,与书肆所刊见成文籍不同,窃恐嗜利之徒改换名目,节略翻刻、纤毫争差,致误学者,已经所属陈告乞行禁约外,收书君子伏,伏幸藻鉴。后学陈谨白。”

后世,类似的“版权声明”在很多书籍上都能见到,只是说法各异、字数不同而已,让今人读罢,不仅感到,与“版权所有,翻印必究”有异曲同工之妙。

随着版权意识的重视,越来越多的阅读和视听服务都开始收费了,说起来,小编真怀念以前资源随意下载的年代,不过仔细想想,其实版权所有人这么做也无可厚非,毕竟人家也要生活啊,可即便如此严格的查堵防漏,盗版的的手段还是无所不用其极,比如刚在电影院上映的电影,第二天网上就出现枪版了,也不得不叹服盗版技术手段的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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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侵权、盗版是古来就有的。从宋代开始,盗版日多。书商为了保护自己的出版物,就在书末印上一段版权声明。如明代陈氏刻的《皇明文集》,其声明只有六个字:“敢有翻刻,必究。”这和现在的“版权所有,翻印必究”何其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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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司天监每年印有历本公开发卖。四川因离长安很远,就无历本运到。安禄山之乱时,唐僖宗从长安逃到四川,却见市场上有私人印的历本出售。各本的月大月小不一样,与政府发卖的标准本有别,而卖的人都说自己的历本是正确的。当地人把他们送到官府究罪。官说:“你们不是争月的大小吗?差个一天半天有什么关系?这是小事。”于是把当事人赶出了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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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明显,四川的商人是翻印司天监的历本,用今天的话来说,是侵权,或者说是“盗版”。这本是违法事件,所以出错也无法避免,审判官应该依法对侵权者追究责任。哪知这个官偏偏是个糊涂官,胡说几句,一场盗版案也就不了了之。古代由于活字印刷术的发明,印书比手抄容易,这就给盗版带来了方便,因而从宋代开始,盗版日多,迫使政府不能不管,于是便出面禁止翻印。宋人罗璧《识遗》一书说:“宋兴,治平以前,犹禁擅镌,必须申请国子监……”没有申请而“擅镌”,也就是私自刻版,那就方便了盗版,要依法处理的。在宋代,除了国子监刻印的一般经书以外,如有“新刊行文字”,必先将副本呈送官府看样,一方面是防“异端邪说”,另一方面也是怕有人以刻新书为名,干那盗版的勾当。若有不遵法而行的人,则采取具体措施给予打击。对合法出版物给予保护还有事前张贴榜文,说明某书由某处某人所出,他人不得“专一翻版”。这样的榜文,既是事前预告出书信息,也是给盗版者一个警告。直到明清还是这样的。除了官府干涉外,书商自己也有保护自己出版物的措施。那就是,他们把自己的出版物向政府备案,以示合法,他人无权翻刻。书商的保护措施还有:在书末印上一段版权声明。如元代陈在刻《古今韵会举要》一书时,声明如下:“实昨承先师架阁黄公在轩先生委刊《古今韵会举要》,凡三十卷……今绣诸梓,三复雠校,并无讹误,愿与天下士大夫共之。但是篇系私著之文,与书肆所刊见成文籍不同,窃恐嗜利之徒改换名目,节略翻刻,纤毫争差,致误学者,已经所属陈告乞行禁约外,收书君子,伏幸藻鉴。后学陈谨白。”这样的声明,当时用的人颇多,不过说法各有不同,字数有多有少而已。案子多不了了之这类声明,古人称为“牌记”。“牌记”式样并非一律,也不是明时才有。宋刻《东都事略》目录后有“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十六字,分两行写,外用边框。但是,“牌记”能起多大作用,就很难说了,因为宋、元、明、清各代因翻刻而构成侵权、盗版之罪的人有得是,原书商或著者将这些人告到官府,如果原告是“有力之家,声气广通”,还可以得行其志;一般的,官府对这类官司是一只眼睛睁,一只眼睛闭,往往如本文开头说的皇历历本的案子,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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