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价格知多少?担心无单放货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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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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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离岸价格

(FOB)离岸价格,又称“船上交货价格”,英文缩写为FOB,是国际商业中常用的商业术语之一。是指从起运港至目标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等由买方承担,不计入结算价格之中的销货价格。

按离岸价停止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拆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拆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拆运港被拆上指定船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在此项术语中,我们需要承担的风险就是把货送到客户货代的指定地点即可,但是我们在此项术语中要留意一点就是费用问题。

费用构成是:国内运费+港口当地杂费,一般我们往往会遗漏掉港口的当地杂费。

因为客户指定货代会收取的费用比我们本身货代要高,所以我们在给客户报价的时候必然要非分特别留意,要不那就是我们的利润削减的点。

我们在给客户报离岸价的时候,那我们给客户报价的价格构成就是:国内运费+当地港口杂费+货物成本价。我们必然不要把FOB记成EXW去计算成本,不然会少掉一部门成本,也许那部门成本恰好是我们本身的利润。

那我们晓得有离岸价,那必定就必然会有到岸价,持久以来,人们习惯于把国际商业中的FOB价格前提称为离岸价格,从而也把价格术语中包罗运费与保险费的CIF说成到岸价。

但是实正的到岸价并不是CIF,而是DES。DES指目标港船上交货,卖方必需负责运送到目标港船上为行,负责货物到港前的一切费用及风险,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但不打点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卖方即完成交货。

CIF不是到岸价是因为CIF的风险转移边界也是拆运方船舷而不是目标港。因为CIF术语属于形式交货,即在拆运港船舷交货后,风险转移给收货人,其实不需要把货物送到客户的指定港口才算完成交货。

例如,接纳CIF价格术语成交的合同,若是载货船舶在尚未驶离拆运港就触礁沉没了,买方是无法向卖方提交索赔的,理由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已转移至买方,买方只能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停止索赔,那阐明卖方关于风险其实不负责至目标港。所以我们不要把CIF误认为是到岸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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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离岸价我们要出格留意的是起运港的杂费问题,因为我们在和客户谈完所有费用之后我们才会晓得客户的指定货代信息,那么阿谁时候我们就错过了晓得客户指定货代收取费用的原则,那么对我们来说费用和我们预算的相差就会对我们形成必然的丧失。

所以我们在和客户谈好商业术语之后就要问到客户要指定货代信息去跟他们查对我们此批出货的当地港口杂费是几,做到最切确的报价,不要让本身预算好的利润就那么走掉了。

而FOB客户必然要指定货代!担忧无单放货,该怎么办呢?先放一个案例

案例

青岛一家家具出口公司(下称卖家)与韩国公司(下称买家)签定商业合同,由青岛公司向韩国公司出口木量家具一宗,商业体例为FOB。

卖家备齐货后根据买家指示向青岛货代A订舱并交货,货代A向卖家交付全套副本提单,提单签发报酬B公司。

卖家拿到提单后根据约定凭提单复印件向买家主张货款,但曲到货到目标港也未见收货人付款。固然提单还在本身手上,但是,究竟结果货款没有收到,再退运或转售第三方都要带来不小的丧失,于是,卖家继续催促。但是,后来,卖家得知货物已被提走,买家不会再付款了!提单在手,货物怎么会被提走?

于是卖家诉讼至法院,要求追查承运人的责任。法院判决承运人B公司承担补偿责任。但是,问题在于,承运人有足够的补偿才能吗?当前,勇于无单放货的企业凡是是如许的:皮包公司或者远在海外,想让其承担责任,恐怕不容易。

FOB意味着买家指定承运人(凡是是国外货代及其在中国的代办署理),买家掌握运输;货代往往遵从买家,以至被买家间接掌握;无单放货凡是就发作在该种情形下!

该种商业体例下凡是产生两套提单:船东单和货代单。货代以本身(或其代办署理人)为shipper向船公司订舱,获得船东单;国内出口商得到的是货代签发的提单(以至得不到提单),发货人、收货人凡是显示的是卖家和买家。

货代从船公司获得船东单后间接就能够将其寄给国外的代办署理人,国外货代收到船东单后即可从船公司提货。至于国外货代将货物交付现实收货人时能否要收回货代单,那就是别的一码事。一旦国外货代在向收货人交付将货物时不要求收货人交回副本提单,那么发货人手上的提单从某种意义上讲就能够认定为废纸。

无单放货是怎么产生的?

FOB意味着买家指定承运人(凡是是国外货代及其在中国的代办署理),买家掌握运输;货代往往遵从买家,以至被买家间接掌握;无单放货凡是就发作在该种情形下!

该种商业体例下凡是产生两套提单:船东单和货代单。货代以本身(或其代办署理人)为shipper向船公司订舱,获得船东单;国内出口商得到的是货代签发的提单(以至得不到提单),发货人、收货人凡是显示的是卖家和买家。

货代从船公司获得船东单后间接就能够将其寄给国外的代办署理人,国外货代收到船东单后即可从船公司提货。至于国外货代将货物交付现实收货人时能否要收回货代单,那就是别的一码事。一旦国外货代在向收货人交付将货物时不要求收货人交回副本提单,那么发货人手上的提单从某种意义上讲就能够认定为废纸。

到底接纳哪种交货体例比力平安?

事实证明,在出口营业中,做为卖方根据交易的详细情状,稳重选择恰当的商业术语关于提防收汇风险,进步经济效益是非常需要的。以下谈谈在选择商业术语时应留意的几个问题。

总体来讲,在出口营业中接纳CIF或CFR术语成交要比接纳FOB有利。因为,在CIF前提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做为其当事人,他可根据情状统筹安放备货、拆运、投保等事项,包管功课流程上的彼此跟尾。别的,有利于开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办事商业收入。当然,那也不是绝对的,应根据交易的商品的详细情状起首考虑本身安放运输有无困难,并且经济上能否合算等因素。

FOB的风险还在于,若是指定货代不克不及间接订舱,而通过其他专业航路货代订舱,那么关于运输中物权并没有实正的掌握权,招致了若是运输呈现问题,无法及时处理。

卖方可能会说,那个FOB货,运输不是我们负责,与我们无关,我不需要费心。恰好那个概念有些问题,因为当货物运输线路是个多选题,当运输时间耽误,增加的是厂家资金流转周期的增加。好比同样到南美,有的船要开60天摆布,有的只要一半时间就够了(详细船公司我就不说了,厂家订舱的时候记得询问航程,那个很重要),那将延迟向客户收款的时间。收货人有时为了降低运输成本,不吝指定航程较长的船运输,如许的行为是能够理解的,当然,也有部门厂家因为仓储的原因,愿意走航程时间较长的船,能够降低仓储费用。若是货值较少,那么看不出什么,若是货值较大,客人付款速度慢将招致汇率问题的不确定,我想厂家都有很深的体味吧,如今的汇率,一天一变,汇损问题,我们要留意。

如不得已接纳FOB前提成交时

留意事项

1.关于买方派船到港拆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做出明白规定,以免卖方货已备好,船迟迟不到,贻误拆期的工作发作。

2.进步定金比例,削减客户反水概率。当货运体例拗不外客户的时候,在付款体例上必然要守住底线,宁可少赚或者不做生意,也不克不及冒着赔本的风险。

3.在商业合同中买卖两边约定好货代公司,纷歧定局限于某一个,若是承运人及提单没有在中邦交通部存案,那就得小心了。(存案的提单及承运人是需要交纳包管金的,那使得提单相对平安。)若是买家非要偏执于本身定见,卖家就要考虑风险了。可承受出名的船公司并对峙利用船公司提单,尽量制止利用指定的境外货代以及其签发的提单。同时货主应要求我国的货代在代办署理境外货代打点拆运港手续时出具保函,许诺被指定境外货代安放运输的货物在到达目标港后必需凭信誉证项下银行流转的副本提单放货,不然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补偿责任,只要如许,一旦呈现无单放货的情状,才气有根据停止索赔。

4.在FOB出口情状下,在合同中必需明白由发货人来委托货代或无船承运人来向船公司订舱,不克不及把订舱的权力交给买方,因为订舱和交货的义务是同一的。提单中的托运人(shipper)栏内必需填写发货人(卖方)的名称。发货人掌握了委托订舱权,也就掌握了货物的掌握权。若是买方的资信好,又有转售在途货物的要求,以买方做为托运人也能够。若是不领会买方资信,从平安起见,仍是以卖方做为托运人的为好。

5.利用以开证行为收货人的指示提单也是可取的,如许能够让银行紧紧掌握货物权,避免无单放货的风险。

6.投中信保,对冲风险。投之前领会下他们不保的国度和地域以及黑名单客户,多领会被中信保拒赔的案例,制止落井下石。

一旦发作无单放货,卖方怎么办?

网上给出的定见包罗找大使馆,打国际讼事,各类加黑名单,找收账公司,且不说客户是不是职业诈骗,会不会狡兔三窟有好几家公司,有没有黑道布景,对那些威胁是不是在乎,光是越洋去跟进筹措不免劳民伤财、心力交瘁,接下来的生意都不消做了。

物权才是外贸中最重要的工作,不要成天埋头讨价还价而掉进了他人设好的陷阱。仍是那句话,过后弥补不如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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