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妥结汇
收妥结汇又称“先收后付”,是指议付行收到出口公司的出口单据后,经审查无误,将单据寄交国外付款行索取货款,待收到付款行将货款拨入议付行账户通知书时,即按其时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给出口公司,目前,我国银行一般接纳收妥结汇体例,尤其是对能够电报索汇的信誉证营业,因为在电汇索汇时,收汇较快,一般都短于规定的押汇时间。
2、按期结汇
按期结汇是指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7到14天不等),到期后主动将票款金额折成人民币拨交出口企业。
3、出口押汇
出口押汇也称“买单结汇”或“议付”,是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的情状下,按信誉证条目买入受益人(出口公司)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量收到票款之日的利钱,将余款按议付日牌价,折成人民币拨给出口公司。
议付行向受益人垫付资金,买入跟单汇票后,即成为汇票持有人,可凭票向付款行索取票款。银行同意做出口押汇,是为了对出口公司供给资金融通,有利于出口公司的资金周转。
出口押汇体例下,出口地银行买入跟单汇票后,面对开证行本身的原因或单据的挑剔而拒付的风险。
因而,目前我国银行只对契合以下前提的出口信誉证营业做押汇:
1。开证行资信优良;
2。单证相符的单据;
3。可由议付行施行议付、付款或承兑的信誉证;
4。开证行不属于外汇欠缺或有严峻政治经济危机的国度和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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