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教学管理规定_云南师范大学教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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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师范大学教学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教学管理条例》和《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本科教师教学条例》,制定本规定,加强课堂教学管理,规范课堂教学行为,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二条教师应高度重视课堂教学工作,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原则,不断更新教学内容,采用先进的教学手段和方法,教学生系统、前沿的理论知识,渗透思想、文化、科学、创新教育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的课堂教学是指学校本科专业培训计划中开设的各类理论课程的课堂教学活动。

 

  第二章教学文件

 

  第四条各专业应当按照学校的规定制定(修订)人才培训计划,经批准实施的专业培训计划由学校统一管理。专业培训计划中设置的各类课程是二级教学部门开展课堂教学活动的依据。未经二级教学部门教学工作委员会批准,不得自行更改。

 

  第五条课程教学大纲是课堂教学的指导文件。课程教学大纲由二级教学部门组织,根据部门的具体情况进行修改,经部门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六条课程教学大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课程概述、课程教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教学方法和方法、课程评估、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的使用等。

 

  第七条教师应当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使用本专业的优秀教材、获奖教材和推荐教材,并根据需要配备或者编制教学指导书、练习集、案例集等辅助教材。

 

  第八条教师应当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选定的教材编制教学计划(讲座),并将教学计划(讲座)带到课堂上。教学计划作为教学实施的文件,应包括课时安排、教学目标、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方法和方法、参考资料等内容。

 

  第九条教师必须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学时分配,填写《课程教学进度表》,按照《课程教学进度表》组织课程教学活动。

 

  第三章备课

 

  第十条认真备课是上好课的基础,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各二级教学部门要在教师个人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开展定期的教研活动,交流教学经验,补充教学内容,集思广益,取长补短,不断提高备课质量。

 

  第十一条教师应当坚持集体课程准备制度。集体课程准备应由课程组负责人、首席教师或讲师主持。集体课程准备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研究和讨论学生的情况,研究课程在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与相关课程的关系,共同讨论和决定主要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手段和方法,确定教学重点和难点。

 

  第十二条教师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填写课程教学进度表,合理安排教学和讨论(练习)、实验(培训、实践)和其他内容的课时结构和课时过程分配。如果多名教师参加同一课程,他们应在课程负责人或首席教师的主持下进行研究和讨论,制定统一的课程教学计划,共同实施。

 

  第十三条教师在上课前,应当了解学生的知识基础、学习水平和接受能力,协调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和后续课程的关系,并将其联系起来。根据教学内容的要求,采用科学有效的教学方法,准备适当的教学工具和必要的多媒体课件。

 

  第十四条教师应当掌握与本课程相关的学科发展趋势和最新科研成果,不断丰富和更新教学内容。根据学科的发展、教学要求的变化和学生的实际水平,及时补充和修改教学计划,确保教学内容的及时性和适用性。

 

  第四章授课

 

  第十五条成功的课堂教学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关键。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明确教学目的,教学内容应符合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情况,遵循教学规则,有效开展课堂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教学内容应当正确、熟练,突出重点和难点,注重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科学方法,强调研究学习;组织清晰,深度合适,密度合理。

 

  第十七条注重启发式教学,开展师生之间必要的交流活动,合理安排教师教学时间,提出问题和回答问题,倡导和鼓励师生在课堂教学中的交流、交流和讨论,引导学生积极思考,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精神,经常向学生介绍最新的学术动态和研究成果。

 

  第十八条重视教学效果的反馈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教学进度和教学方法,努力协调“教学”和“学习”,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教学姿态应当自然友好,语言应当清晰、准确、简洁,普通话应当使用;黑板设计应当合理、整洁,字体应当整洁、标准化;服装应当整洁,注意仪表,符合教学规范。

 

  第二十条建立师生相互尊重的良好关系,教师要坚持考勤,维护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教书育人。

 

  第二十一条教师应当提前进入教室,按时上课,按照教学的各个环节组织教学。严禁提前离职。因公共、疾病、事务需要请假或代课的,应当提前办理手续。在课堂上,教师和学生必须关闭手机和其他通讯工具。

 

  第五章作业和辅导

 

  第二十二条学生的家庭作业是学习与使用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加深对课堂理论知识理解、巩固和熟练的学习过程,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提高教学质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二十三条教师应当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和课程的特点,做到目的明确、数量适中、难度适当,避免简单的重复或者“问题战术”。

 

  第二十四条学生提交的作业应当认真、及时地批改,并及时返回。批改的数量取决于不同专业和作业的数量。原则上,要求全面批改;在审查过程中,应指出具体的错误,并记录作业批改和批改的数量,并及时评估典型的错误。

 

  第二十五条通过批改作业分析教学效果,发现教学中的差、漏、缺,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及时弥补。

 

  第二十六条辅导问答是教师了解学生学习情况、不断积累教学经验的重要环节。教师应认真研究学生反映的常见问题,及时回答,不留下教学问题。指导和问答应遵循因材施教的原则,耐心细致地对学习困难的学生给予更多的指导,以满足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

 

  第六章课堂教学纪律

 

  第二十七条教师应当明确对学生上课和考勤的要求。教师应认真组织教学,注意学生的听力和考勤情况,及时批评教育不遵守课堂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或旷课的学生。

 

  第二十八条教师应当记录课堂出勤情况,并作为评估学生取得考试资格和评估通常成绩的主要依据。严重违反课堂教学纪律,不得按规定参加期末考试的,教师应当取消期末考试资格:

 

  第二十九条学生的出勤率(或教师的课堂听力率)是反映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重要因素。教师应在每节课前登记学生的出勤率。教师的出勤率可以根据教学班的数量灵活掌握。

 

  第三十条教师应当按月向本部门办公室汇总学生的出勤情况。每学期期末考试前,教师应将取消考勤资格的学生名单上报本部门办公室;期末考试结束后,将原成绩单和本学期学生出勤汇总表上交本部门办公室,作为评价学生综合成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各二级教学单位应当根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成立教学监督小组,制定教师课堂教学和学生考勤管理规定,有效提高实际教学管理中的教学质量。

 

  第三十二条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教学质量监督办公室应当对学生的出勤率进行检查或者随机抽查,并定期公布检查或者抽查结果。抽查结果的总结将作为衡量二级教学单位学期和学年教学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二级教学部门可以制定本部门本科、高职课堂教学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预科专业的课堂教学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教务处负责解释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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