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点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细则
一、景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时工作制。除法定节日外,每月正常休假6天。
二、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特殊岗位的工作时间可根据工作性质进行调整,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安排执行。
3、员工上下班必须按时到人事部(前厅、餐饮部除外)签到。因工作原因未签到的,应当填写《考勤记录补充报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部门负责人因工作原因未签到的,应当报人事部经理批准。因个人原因忘记签到时,每月有两次补充签到的机会,从第三次开始扣除10元/次。无考勤记录且未填写《考勤记录补充报表》的,视为旷工。
4、严禁代表他人登录。如有违规行为,第一次扣除50元,第二次扣除100元,第三次按旷工一天处罚;如果反复教育不改变,将被视为自动辞职。
5、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后1小时内到达岗位的,迟到;工作期间无故离开岗位的,应当提前退休。迟到或提前退休5分钟,扣除5元;5-10分钟,扣除10元;11-30分钟,扣除30元;30-60分钟,扣除50元;超过1小时,处旷工。
6、各部门应根据景区经营情况合理安排员工休假。每月28日前,各部门应将下月的休假安排表提交人事部审核。人事部经理应在2天内完成审核,并报总经理书面审批。如果需要更改休假安排,应提前一天提交《休假申请表》。未经同意,休假者将被视为旷工。
7、员工因病或有事请假,必须提前一天填写《休假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部经理审核,然后报总经理审批。休假前,员工需到人事部登记;返岗当天,还需到人事部办理退休手续。擅自请假或者延期返岗的,处旷工。
八、全体员工不得存假。因工作需要,当月不能休假的,应当提前报总经理批准。当年的剩余假期只能在当年安排,除夕不能补充。
九、因经营需要在夜间值班、加班的,部门负责人应当提前提交《值班申请表》、《加班申请表》报人事部经理审核,经总经理审批后有效。同时,值班和加班申请仅限于旺季(6月15日至9月15日)。
10、人事部还应于每月1日向总部行政人事部报告当月的《休假安排表》备查,并将上周的《休假统计表》报总部行政人事部备案。
旅游景区管理规章制度2
1、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旅游安全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第一”的方针。
2、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3、各景区旅游管理组织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4、旅游安全管理应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基层管理”的原则。
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1、认真指导、督促、检查当地景区企事业单位执行本制度和国家制定的涉及旅游安全的法律法规。
2、组织实施旅游安全教育和宣传。
3、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企事业单位开业前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验收。
4、督促、检查旅游企事业单位落实有关游客人身、财产安全保险制度。
5、接受游客对安全问题的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
6、旅行社、旅游酒店、旅游汽车、游轮公司、旅游购物店、娱乐场所等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是旅游安全管理的基层单位,其安全管理职责为: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安全规章制度,组织实施;
(三)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各部门、各岗位、各职工;
(4)接受旅游局对旅游工作的行业管理、检查和监督;
(5)各旅游景点的安全管理部门应将安全教育和员工培训制度化、定期化,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技能。新招聘的员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6)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必须在开业前向旅游局申请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的检查验收,否则不得开业;
(7)旅游安全基层单位应坚持日常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和管理漏洞,及时消除不安全风险;
(8)定期对接待游客的汽车、游轮等设施进行维护,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运行前进行全面检查,严禁故障运行;
(9)接待游客的餐厅、酒店应严格遵守卫生、服务等各项规章制度;
(10)旅行社、汽车公司、酒店等游客的行李应有完整的交接程序,明确责任,防止损坏和丢失。如有损坏或损失,应赔偿损失;
(11)在安排游客参观活动时,要认真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安全的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计划,注意避免司机过度疲劳;
(12)各旅游基层安全单位负责在各责任范围内为游客投保;
(13)直接参与涉及单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处理,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和赔偿;
(14)在开展登山、汽车、狩猎、探险等特殊旅游项目时,应提前制定仔细的安全保护计划和急救措施,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三、旅游局对旅游安全管理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进行评估,给予表扬和奖励。
1、完善旅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预防措施,普及安全教育,开展安全宣传培训,在预防旅游安全事故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一年内未发生一般事故。
2、协助事故发生单位进行紧急求助,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
3、在旅游安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四、对旅游安全管理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由旅游局进行评估,给予表扬和奖励。
1、热爱旅游安全工作,在预防和杜绝本单位安全事故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2、寻求帮助或保护游客的财产安全免受重大损失的勇敢行为。
3、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大事故。
4、在旅游安全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五、旅游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局检查执行,对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给予批评或者处罚,处罚办法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严重违反旅游安全法规,发生一般、重大、重大安全事故的。
2、长期无法发现和消除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隐患,导致重大和重大安全事故。
3、旅游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长期无人负责,不予整改。
4、旅游安全管理混乱,造成不良影响。
六、循化旅游局负责解释本制度的具体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