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莱芜:杜绝高空抛物 守护头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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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富贵
王富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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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案情

2021年5月,李某在自家小区内漫步,颠末王某楼下时,被空中抛落的饮料瓶(含半瓶饮料)砸中头、颈部,招致其摔倒受伤,随后被送往病院救治。李某住院治疗26天,且被判定为十级伤残。后经查看小区高空监控,确认上述事实,饮料瓶系从19楼住户王某家茅厕窗户扔下。王某认为抛饮料瓶行为系其子所为,其子系无民事行为才能人且并不是成心所为,因而仅垫付3000元医疗费便回绝付出其他费用,李某遂向法院提告状讼。

法院判决

李某漫步时被从高空抛下的饮料瓶砸中并招致摔倒受伤,经监控录像显示饮料瓶由王某家茅厕窗户抛下,且李某、王某均承认抛物者为王某之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形成别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王某之子系无民事行为才能人,王某做为其监护人,应对李某的丧失承担补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监护人王某补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贴费、伤残补偿金、判定费、精神损害安抚金等各项丧失共计10万余元。

莱芜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员额法官 石 倩

法官解读

高空抛物的行为不足为奇,它不只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以至有可能构成立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白规定高空抛物者的侵权责任,每小我都要树立平安意识、加强公德意识、消弭幸运心理,配合守护我们“头顶上的平安”。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制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形成别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查询拜访难以确定详细侵权人的,除可以证明本身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利用人赐与抵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利用人抵偿后,有权向侵权人逃偿。

物业办事企业等建筑物办理人应当采纳需要的平安保障办法避免前款规定情形的发作;未采纳需要的平安保障办法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平安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作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询拜访,查清责任人。

来源: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编纂:周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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