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离婚之后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看法院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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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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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

母亲要求变动孩子抚育权

孩子表达愿意跟从母亲生活

能否得到撑持?

一路来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根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孟某曾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12年生育长子孟甲,2017年生育次子孟乙。后两边因豪情反面于2019年协议离婚,约定长子孟甲由王某抚育,次子孟乙由孟某抚育。2020年王某向法院提告状讼,恳求变动抚育关系,经调和,两边约定长子孟甲由孟某抚育,次子孟乙由王某抚育。2022年6月,孟某将长子孟甲送至王某处生活。2022年8月,王某将孟某告状至法院,恳求变动孟甲的抚育权。孟甲向法院表达,愿意跟从王某配合生活。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孟某于2021年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王某未再婚。本案中,孟甲已满十周岁,已有必然的自主意识和认知才能,抚育权确实定与其权益亲近相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庇护和尊重,相关法令律例对离婚后变动抚育权的前提做了响应规定,付与了已满八周岁子女在抚育权纠纷中的“话语权”,孟甲明白表达愿意跟从王某生活,应尊重其小我意愿;其次,王某有不变的工做和收入,有时间来赐顾帮衬、陪同孩子,王某父亲也能够搀扶帮助赐顾帮衬孩子,王某固然还需要赐顾帮衬孟乙,但也能够认定王某具有抚育才能。故王某要求变动孟甲由其间接抚育的诉讼恳求本院依法予以撑持,孟某付出抚育费、享有探望权。

郑瑞琦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羊里法庭员额法官

法官解读

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本案依法判决变动孟甲的抚育关系,由其母亲王某间接抚育。

展开全文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实为“儿童更大利益原则”在抚育权案件中的表现。1989年,结合国初次将“儿童更大利益原则”写入《儿童权力公约》做为根本原则。“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在离婚案件审讯理论中应当考虑以下三点:

一、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地位

在离婚纠纷中,父母是当事人主体,未成年子女系被动参与案件审理,其对婚姻关系的处置没有主体资格和主体利益,但事涉抚育权时,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利益应当是明白的,应当从本色利益角度尊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主体地位。

二、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不雅意愿

三、综合权衡父或母的抚育前提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育,包罗称心未成年子女在生活、教导、医疗等多方面的保存和开展需要。除了根本的经济保障,还要赐顾帮衬其身心安康。因而,考量父或母的抚育前提,要比力其称心子女需要的才能及其行为对子女的影响等因素。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弭。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间接抚育,仍是父母两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关于子女仍有抚育、教导、庇护的权力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间接抚育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两边对抚育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两边的详细情状,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实在意愿。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阐明(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动子女抚育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撑持:

(一)与子女配合生活的一方因患严峻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育子女;

(二)与子女配合生活的一方不尽抚育义务或有凌虐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配合生活对子女身心安康确有倒霉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育才能;

(四)有其他合理理由需要变动。

来源: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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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编|杨青山

责编|王倩倩

责编|陈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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