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虚拟货币诈骗罪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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雕刻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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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案件承办

王某某等操纵骏网收集交易平台的破绽,接纳虚报商品利润、自买自卖停止虚假交易的手段,骗取虚拟货币。滕立章律师做为北京骏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代办署理律师,针对违法行为提起控告。王某某等人被追查诈骗功刑事责任。

案件意义

那是国内首起虚拟货币诈骗刑事案件,该案对虚拟货币的价值属性明白予以认定,虚拟货币能够成为诈骗立功对象的“财物”。关于司法实务中关于诈骗能否针对收集平台或者机器的争论,该案判决明白认定,诈骗通过被害人收集或者机器实现的,也应当认定为诈骗功。

附:判决书节选

1.裁判书文号

一审讯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法刑初字第25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刑末字第1743号。

2.案由:诈骗案。

3.诉讼两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查察院,代办署理查察员:王晓乐。

被告人:王某某。因本案于2006年4月10日被拘捕。

被告人:张某某。因本案于2006年4月14日被拘捕。

被害人:北京骏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4.审级:二审

5.审讯机关和审讯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构成人员:审讯长:墨军;人民陪审员:闫洪、刘卫星。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构成人员:审讯长:宋之愉;审讯员:史迹;代办署理审讯员:关芳。

6.审结时间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3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8月14日。

二、一审情状

(一)一审诉辩主张

展开全文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查察院指控称

2005年11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公主坟小区1号楼4单位602室租住地,操纵北京骏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收集交易平台的破绽,接纳虚报商品利润、自买自卖停止虚假交易的手段,棍骗骏网公司,在其账户内虚增资金人民币76万元,后将该笔虚增资金转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的账户。2005年11月28日至12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将上述虚增资金全数用于从骏网公司购置游戏点卡,后销赃变现,并分得赃款人民币23万元。2006年3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公主坟小区1号楼XXX室其租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3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北京市九华山庄大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张某某向骏网公司退还赃款人民币23万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冒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功,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2.被告人的辩论及其辩解人的辩解定见

被告人王某某对告状书中指控的事实及功名均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解人认为王某某的认功立场较好,主不雅恶性较小,且系初犯,定见法庭对其从轻惩罚。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其不晓得王某某所持骏币的来源,兑换76万元骏币的法式也是合法的,变现后的23万元不断放在其账户里没有动,王某某也没说过钱归其所有,其也没想要占有那些钱。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解人认为,张某某没有诈骗的主不雅成心,其其实不晓得王某某让其兑换现金的骏币来源,也没有参与虚报商品利润、自买自卖的诈骗行为;张某某做为骏网的代办署理商,为客户换取现金是一项一般的工做;且变现后的23万元不断没有取走,故张某某没有不法占有该款项的成心,其行为不构成立功。

(二)一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05年11月27日,在本市海淀区公主坟小区1号楼XXX室其租住地,操纵北京骏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收集交易平台的手艺破绽,接纳虚报商品利润、自买自卖停止虚假交易的手段,棍骗骏网公司,在其账户内虚增骏网交易资金76万元(折合人民币76万元)。后王某某将该笔虚增资金转入张某某的私家账户。同年11月28日至12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将76万元骏币全数用于从骏网公司购置游戏点卡,后再将游戏点卡出卖以兑换现金。后王某某将人民币53万元用于小我挥霍。张某某分得人民币23万元。2006年3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3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现被告人张某某已将人民币23万元退还骏网公司。

上诉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王某某在预审期间的供述,证明其曾招认2005年10月中旬,其在与倪某某的网上聊天过程中,得知骏网平台有手艺破绽,通过自买自卖,把成本价设低,利润设高,交易后可提取虚增利润。其验证后,就用一个账号虚增了76万元骏币。过了大约1个月,同事李某某告诉其公司正在查那件事,其就想赶紧把那76万元骏币套现。后其给张某某打德律风,让张帮手兑换现金,但没有告诉张详细的情状。几天后,其与张某某在网上聊天时,将76万元骏币的账户告诉了张,让她把76万元分离到几个小账户里,再用小账户里的骏币提货并卖出,换成现金,事成之后分给她36万元,张其时同意了。10天后,张某某说工作办完了,她来北京时给了其1张40万元的卡。2006年岁首年月,其弟弟要交膏火,其就向张某某借了13万元,分两次汇到其弟王某某的账户里。后来就被抓了。

2.被告人张某某在预审期间的供述,证明其曾招认2005年11月底,王某某给其打德律风称有事让其帮手。几天后,在网上聊天时,王某某说要把一些骏币换成现金并告诉其一个账号,里面有76万元骏币。骏网公司有规定,内部人员不克不及持有骏币。其间王哪来那么多骏币,他说是那几年和他人的辛苦钱,如今要分开公司,他本身转账怕被公司发现,所以让其帮手。后王告诉了其几个小账号和密码,其确认能登录后,就把76万元骏币分离转到那些小账号上。在8天内,按王的要求陆续用小账号里的钱提货,再卖出,换成现金。工作办完后,其与王某某联络,并转了40万元到王的账户上,剩下的王没说怎么处置。2006年岁首年月,王又分两次要走了13万元。其时其想那76万元王必定是会要走的,就没敢动,来北京被抓后,都退还给骏网公司了。

3.被害人闵某某(北京骏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说,证明2005年10月至12月19日,公司手艺人员发现公司交易平台上的骏币被盗了大约300万元摆布,骏币兑换人民币是等值的。被盗体例次要是有人操纵客服代充和客服代充销售的体例虚增骏币,然后操纵虚增的骏币在平台上购置有价值的游戏点卡。公司手艺人员通过对偷盗骏币的几个可疑账号停止阐发,认为ff789456.jdki等账号有严重嫌疑。

4.证人尹某某、王某某、黄某某(成都兴方科技有限公司人员)的证言,证明公司的财政由张某某负责,员工账号及密码也都是张某某设立的。公司配给张某某两台手提电脑,其不利用公司的台式电脑。

5.证人王某某(王某某的老婆)、刘研的证言,证明王某某在公主坟小区1号楼4门602室栖身了大约2年,王在此住处先后利用歌华宽带和ADSL上彀。

6.证人倪某某(原成都兴方科技有限公司人员)的证言,证明其通过骏网的大区销售司理李鹏领会到骏网平台存在破绽,核心代办署理以上的代办署理商能够通过自买自卖的体例虚增骏币。后其向王某某申请了一个核心代办署理的账号,并通过MSN向王说了虚增骏币的情状,王让其不要乱动。

7.证人王某某(王某某的父亲)的证言,证明2006年2月14日、15日,王某某分两次向其农行账户内汇入20万元。王某某说是从成都汇过来的,钱是借来的。此中13万元用于买房、5万元用于拆修及购置家具、1万元用于给老婆看病,剩下的钱都花了。

8.报案素材及阐明,证明骏网公司发现骏币被盗的情状以及偷盗骏币的流程。

9.Tonglt账号交易笔录,证明2005年11月27日23时12分9秒,IP地址为218.57.243.50的用户入账76万元骏币。

10.交易笔录,证明2005年10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张某某所用xcdia的账号转出的金额全数用于购置点卡。

11.银行账户交易笔录,证明王贵的农行存折于2006年2月14日、16日各汇入10万元,后陆续将20万元提走并销户。

12.收据,证明北京骏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收到张某某退赔款23万元。

13.调取证据清单、电子数据司法判定结论书,证明起获张某某的SONY牌便携式计算机中调取的MSN聊天笔录显示,2005年11月27日晚,王某某(msn用户名为欧阳小刀)向张某某(msn用户名为走过/路过)供给的xadia账户内转入76万元骏币,并让张“尽量时间短而平安”地分离转出,同时王某某强调“你所有的账号万万不要给他人留下印象”,张某某称“当然,我什么工具都填的假的”,后王某某要张某某“有风声的时候立即停”,所有笔录保留在U盘里随身照顾,利用过的2台电脑硬盘要销毁。后王许诺此中30万元归张某某所有。

14.到案颠末,证明2006年3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06年3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三)一审讯案理由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不法占有为目标,虚构收集交易中的买卖价格,并停止虚假交易,骗取别人财帛,数额出格庞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功,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查察院据此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功的事实清晰,证据确实足够,指控功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王某某供给的骏币为立功所得的情状下,仍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赃物功,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查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立功的事实清晰,证据切当.但指控功名有误。根据骏网平台的交易规则,骏币在进入私家账户后,能够随时购换商品,并兑换现金。此时,骏网公司的一般监管法式已不克不及掌握骏币的用处。因而,王某某将其接纳诈骗手段虚增的骏币转入其账户后,已现实完成了对骏币的占有,其诈骗行为亦已完成。而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二被告人的聊天笔录证明,王某某在获得骏币后,并未明白告知张骏币的来源,只是表示其巨额骏币并不是合法获得,张亦未参与虚假交易、虚增骏币的诈骗过程。张某某通过“少量屡次”的体例换购游戏点卡,搀扶帮助王某某将骏币兑现的行为契合销售赃物功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销售赃物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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