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杜丽娟 北京报导
自2021年11月,电子烟被正式纳入烟草监管系统后,一年时间里,国度相继出台《电子烟办理办法》《电子烟强逼性国度原则》(国标),以标准电子烟的监视与办理。之后,对电子烟参照卷烟行业纳入消费税征管范畴的论证,也在业内引起多方存眷。
本着完美消费税轨制,促进税造公允同一的目标,财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结合发布《财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通知布告》(以下简称“33号通知布告”),对电子烟消费税政策停止了明白,并规定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对市场而言,33号通知布告的对外发布,标记着电子烟计征消费税尘埃落定。通知布告明白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畴,适用从价定率办法确定适用税率,对消费(进口)、批发环节的纳税人别离适用36%、11%的税率。
国度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33号通知布告的规定,纳税人处置消费、批发电子烟营业的,按消费、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做为计税价格。此中,电子烟消费环节纳税人接纳代销体例销售电子烟的,以经销商(代办署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含收取的全数价款和价外费用)为电子烟消费环节纳税人的计税价格。
关于详细计算计划,假设某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属于2022年12月消费持有商标的电子烟产物并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00万元,那么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36万元(100万元×36%)。
同理,若是该纳税人委托经销商(代办署理商)销售统一电子烟产物,经销商(代办署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10万元,则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39.6万元(110万元×36%)。
目前电子烟消费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次要是指获得烟草专卖消费企业答应证,并获得或经答应利用别人电子烟产物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持有商标”)的企业。
此中,通过代加工体例消费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只处置代加工电子烟产物营业的企业不属于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电子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是指获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答应证并运营电子烟批发营业的企业。
跟着电子烟消费税的施行,纳税人在核算销售额时,需要留意哪些事项?
国度税务总局相关人士阐明,根据33号通知布告的规定,电子烟消费环节纳税人处置电子烟代加工营业的,应当分隔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隔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举例来看,假设某电子烟消费企业持有电子烟商标A消费电子烟产物。2022年12月,该纳税人消费销售A电子烟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00万元。同时,当月该纳税人(不持有电子烟商标B)处置电子烟代加工营业,消费销售B电子烟给B电子烟消费企业(持有电子烟商标B),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50万元。
该纳税人分隔核算A电子烟和B电子烟销售额,则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36万元(100万元×36%)。
需要阐明的是,B电子烟消费企业将B电子烟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时,自行申报缴纳消费税。若是该纳税人没有分隔核算A电子烟和B电子烟销售额,则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54万元〔(100万元+50万元)×36%〕。
一位税务人士对此阐明,从上述案例成果,分隔核算纳税人需要缴纳的消费税金额要少一点,因而对纳税人来说,理论中需要逐个鉴别。“若是处置电子烟消费、批发营业的纳税人不克不及准确掌握纳税信息,能够征询主管税务机关,以领会消费税税种认定情状。”该税务人士定见。
此外,考虑到电子烟为新增消费税子目,根据33号通知布告规定,自2022年11月(税款所属期)起,处置电子烟消费、批发营业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消费税时,应根据调整后的《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元比照表》及《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通知布告》要求,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编纂:孟庆伟 校对:颜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