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姜慧梓)10月26日,财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布告,明白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有关事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消费(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元和小我均缴纳消费税,消费(进口)环节税率为36%,批发环节税率为11%。新规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通知布告明白,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畴,在烟税面前目今增设电子烟子目。
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罗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物。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安装。
通知布告明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消费(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元和小我均为消费税纳税人。
此中,电子烟消费环节纳税人,是指获得烟草专卖消费企业答应证,并获得或经答应利用别人电子烟产物注册商标(以下称持有商标)的企业。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获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答应证并运营电子烟批发营业的企业。电子烟进口环节纳税人,是指进口电子烟的单元和小我。
需要留意的是,通过代加工体例消费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
税率方面,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消费(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纳税人消费、批发电子烟的,根据消费、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根据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并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纳税。
通知布告出格指出,小我照顾或者寄递进境电子烟的消费税征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施行。
编纂 樊一婧
校对 陈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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