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明确电子烟税率:生产环节36%,批发环节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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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ann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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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10月25日电 据财务部网站25日动静,财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通知布告》。

关于税目和纳税对象

《通知布告》提到,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畴,在烟税面前目今增设电子烟子目。

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罗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物。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安装。

关于纳税人

《通知布告》提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消费(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元和小我为消费税纳税人。

电子烟消费环节纳税人,是指获得烟草专卖消费企业答应证,并获得或经答应利用别人电子烟产物注册商标(以下称持有商标)的企业。通过代加工体例消费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获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答应证并运营电子烟批发营业的企业。电子烟进口环节纳税人,是指进口电子烟的单元和小我。

关于适用税率

《通知布告》提到,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消费(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关于计税价格

《通知布告》提到,纳税人消费、批发电子烟的,根据消费、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电子烟消费环节纳税人接纳代销体例销售电子烟的,根据经销商(代办署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根据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电子烟消费环节纳税人处置电子烟代加工营业的,应当分隔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隔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关于进、出口政策

《通知布告》提到,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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