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布告,从本年11月1日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通知布告》规定了税目和纳税对象、纳税人、适用税率、计税价格和进出口政策等信息。
根据《通知布告》,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畴,在烟税面前目今增设电子烟子目。
那里所说的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罗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物。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安装。
《通知布告》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消费(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元和小我为消费税纳税人。
电子烟消费环节纳税人,是指获得烟草专卖消费企业答应证,并获得或经答应利用别人电子烟产物注册商标(以下称持有商标)的企业。通过代加工体例消费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获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答应证并运营电子烟批发营业的企业。电子烟进口环节纳税人,是指进口电子烟的单元和小我。
《通知布告》明白,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消费(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纳税人消费、批发电子烟的,根据消费、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电子烟消费环节纳税人接纳代销体例销售电子烟的,根据经销商(代办署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根据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关于进、出口政策,《通知布告》规定,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纳税。
通知布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编纂:小通儿
审核:薛橇
监造:张晓丹 关培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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