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细则来了!税务总局明确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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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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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11月1日起,我国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国度税务总局27日发布通知布告及解读,明白了电子烟消费税征收办理有关事项。

国度税务总局

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布告

国度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22年第22号

根据《财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通知布告》(2022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通知布告)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现将征收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布告如下:

一、税务总局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办事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销售电子烟应被选择“电子烟”类编码开具发票。

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通知布告》(2021年第20号)附件7〕附注1《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元比照表》中新增“电子烟”子目,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

三、契合33号通知布告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处置消费、批发电子烟营业应当按规定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打点消费税纳税申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和我国电子烟行业消费运营的现实情状,电子烟全国均匀成本利润率暂定为10%。

五、本通知布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通知布告》(2021年第20号)附件7的附注1同时废行。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33号通知布告和本通知布告的规定,对相关纳税人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工做,及时为其打点消费税税种认定。

特此通知布告。

国度税务总局

2022年10月25日

政策解读

关于《国度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布告》的解读

一、本通知布告出台的布景是什么?

为完美消费税轨制,促进税造公允同一,更好发扬消费税引导安康消费的感化,财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结合发布《财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通知布告》(2022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通知布告),对电子烟消费税政策停止了明白。为确保相关政策施行到位,现发布本通知布告进一步明白电子烟消费税征收办理有关事项。

二、33号通知布告规定的电子烟消费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指的是谁?

根据33号通知布告的规定,电子烟消费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是指获得烟草专卖消费企业答应证,并获得或经答应利用别人电子烟产物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持有商标)的企业。此中,获得或经答应利用别人电子烟产物注册商标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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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33号通知布告的规定,通过代加工体例消费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因而,只处置代加工电子烟产物营业的企业不属于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

三、33号通知布告规定的电子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指的是谁?

根据33号通知布告的规定,电子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是指获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答应证并运营电子烟批发营业的企业。

四、33号通知布告规定的电子烟消费税纳税对象包罗哪些?

根据33号通知布告的规定,电子烟消费税纳税对象为电子烟产物,包罗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物。此中,电子烟有关定义根据国度市场监视办理总局、国度原则化办理委员会发布的《电子烟》强逼性国度原则(GB 41700-2022)确定。

五、33号通知布告规定的电子烟消费税税率是几?

根据33号通知布告的规定,电子烟消费(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税率为36%,电子烟批发环节的消费税税率为11%。

六、33号通知布告规定的电子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若何确定?

根据33号通知布告的规定,纳税人处置消费、批发电子烟营业的,按消费、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做为计税价格。此中,电子烟消费环节纳税人接纳代销体例销售电子烟的,以经销商(代办署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含收取的全数价款和价外费用)为电子烟消费环节纳税人的计税价格。例如,某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2022年12月消费持有商标的电子烟产物并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00万元,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36万元(100万元×36%)。若是该纳税人委托经销商(代办署理商)销售统一电子烟产物,经销商(代办署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10万元,则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39.6万元(110万元×36%)。

七、33号通知布告规定的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在核算销售额时,应留意哪些事项?

根据33号通知布告的规定,电子烟消费环节纳税人处置电子烟代加工营业的,应当分隔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隔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例如,某电子烟消费企业持有电子烟商标A消费电子烟产物。2022年12月,该纳税人消费销售A电子烟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00万元。同时,当月该纳税人(不持有电子烟商标B)处置电子烟代加工营业,消费销售B电子烟给B电子烟消费企业(持有电子烟商标B),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50万元。该纳税人分隔核算A电子烟和B电子烟销售额,则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36万元(100万元×36%)。需要阐明的是,B电子烟消费企业将B电子烟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时,自行申报缴纳消费税。若是该纳税人没有分隔核算A电子烟和B电子烟销售额,则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54万元〔(100万元+50万元)×36%〕。

八、本通知布告规定的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留意哪些事项?

(一)根据本通知布告的规定,考虑到电子烟为新增消费税子目,为顺利开展纳税申报等相关涉税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处置电子烟消费、批发营业的纳税人打点消费税税种认定。

(二)根据本通知布告的规定,自2022年11月(税款所属期)起,处置电子烟消费、批发营业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消费税时,应根据调整后的《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元比照表》及《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通知布告》(2021年第20号)要求,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九、本通知布告规定的电子烟全国均匀成本利润率是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有关规定,当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则需要利用全国均匀成本利润率计算构成计税价格,应税消费品全国均匀成本利润率由税务总局确定。因而,根据我国电子烟行业消费运营的现实情状,经商有关部分,暂定电子烟全国均匀成本利润率为10%。

十、本通知布告何时施行?

本通知布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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