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购物,已然成为挪动互联网时代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门。刚完毕的“双11”,收集购物和物流快递再次迎来一个顶峰。那么,若是网购的商品在物流快递过程中发作丧失毁损灭失,法令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消费者若何逃回丧失?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理事、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梁雅丽律师,专门就那些问题停止了法令解读和阐发,并抵消费者碰到类似纠纷时提出了一些维权定见。
情形一:网购商品,寄件途中丧失谁来负责?
典型案例:
江西葛先生向媒体反映,他于9月26日从某平台上花了5479元购置了一部手机,10月3日手机送到指定地点后,葛先生正在长沙玩耍,便联络物流快递员,让其帮手转寄至长沙。转寄前,快递员还拍视频给他确认快递重量为0.38千克。
10月5日,手机被转寄至长沙后,快递员告知葛先生该快递包裹重量仅为0.2千克,不像是手机的重量,并拍摄了现场拆箱视频给他确认。视频显示快递盒里仅剩手机包拆盒,手机和数据线都“不知去向”。
葛先生立即向快递公司客服反映情状,得到的回复是更高赔付1000元。那让葛先生很生气,他说:“我购置手机花了将近6000元,快递在未丧失的前提下,里面的手机却不见了,快递必需要给个说法!”
目前快递公司表达,将协助客户报警,鞭策问题尽快处理。
律师普法:
梁雅丽律师表达,根据《民法典》第832条规定,承运人(快递公司)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补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成抗力、货物自己的天然性量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形成的,不承担补偿责任。
所以,网购商品在运输过程中的丧失,一般由快递公司来承担补偿责任,但若是快递公司可以证明货物的丧失不属于本身过错,则不承担补偿责任。
梁雅丽律师提醒消费者,从目前凡是的网购情形来看,收集购物的快递公司一般是由平台上的卖家指定,快递物流系卖家与快递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消费者只要没有收到商品,能够间接找卖家处置,卖家一般会补发商品或者给消费者退款,卖家再另行向快递公司索赔商品丧失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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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卖家不予处置,或者消费者对处置不满意,能够在沟通未果的情状下请网购平台官方介入。
情形二:网购商品退货过程中丧失,保价才气全赔?
典型案例:
马先生花2999元从某商城购置了一块手表,收货后因发现表盘有划痕,便通过某快递公司将手表邮寄至上海厂家改换。
厂家签收快递时,发现包裹内并没有手表。与快递公司核实后,确认手表系在邮寄过程中丧失。马先生要求快递公司照价补偿丧失未果,便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恳求判令某快递公司补偿丧失2999元。
快递公司认为,马先生填写快递单时未选择保价,只能根据运单约定,根据现实付出的快递费的十倍停止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家开具的发票及微信付款笔录记载马先生购置手表破费2999元,购置时间为2021年11月10日,而邮寄回厂家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马先生以该证据证明丧失手表的现实丧失,并以此主张补偿,契合事实和法令根据,应予撑持。最末,法院判决快递公司向马先生补偿丧失2999元。
律师普法:
梁雅丽律师表达,起首,应当明白的是“保价”的法令效力,所谓保价,是指快递办事合同中寄件人在缴纳运费之外,根据声明价值根据必然比例缴纳必然的保价费,从而在货物呈现毁损灭失时,在所保价值范畴内获得足额补偿。保价条目的感化在于限造快递公司对货物丧失的补偿责任限额,从而降低风险。
其次,关于本案中的问题,需要从法令方面阐发保价与否对补偿责任的承担形成的影响和区别。根据2020年交通部出台的《快递市场办理办法》第20条规定,“在快递办事过程中,快件(邮件)发作耽搁、丧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运营快递营业的企业应当根据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补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补偿事项停止约定的,关于购置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根据保价金额补偿。关于未购置保价的快件(邮件),根据《邮政法》《合同法》(现为《民法典》对应第496、497、498条)等相关法令规定补偿。”
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保价的给据邮件丧失、损毁或者内件缺少的,根据现实丧失补偿,但更高补偿额不超越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丧失、损毁的,根据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补偿。也就是说,关于快递物品的丧失,快递公司与寄件人之间有约定的根据约定补偿;没有约定的,有保价根据保价金额停止补偿;未保价的根据资费三倍补偿或根据现实丧失更高额不超越资费三倍停止补偿。
但理论中,快递单载明的保价条目一般由快递公司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并未与寄件人协商,在快递营业中被频频利用,属于格局条目,但保价条目的格局条目属性其实不意味着其当然无效。根据《民法典》496条规定,快递公司相关工做人员需要采纳合理的体例提请对方留意免去或者限造其责任的条目,根据对方的要求,对该条目予以阐明。所以,只要快递公司尽到了提醒与阐明义务,且无《民法典》第497条规定的“免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次要权力”的内容,保价条目即有效。
在本案中,快递员并没有履行《民法典》第496条第二款规定的提醒义务,所以快递公司不克不及据此要求减轻补偿责任。而司法理论中,补偿金额多以现实价格为原则。快递公司往往会订立关于物品丧失补偿的格局条目,一般约定为有保价的根据保价金额,未保价的根据快递费用的整数倍。但是若是快递公司未履行提醒、阐明义务,以致托运人没有留意或者理解该格局条目,则该条目不合错误托运人生效。在那种情状下,法院凡是会撑持根据丧失物品的现实价值停止补偿。
梁雅丽律师提醒各人,在线下寄件时,承运方要提醒托运人阅读相关条目,并对托运人的疑问停止解答,最末确认在签字页上签字;线上下单寄件时,承运方要通事后台软件设想,到达足以提醒相对人留意的水平,例如勾选同意框停止下一步等操做,做为托运人,也应当认真阅读承运方平台弹出的电子协议,完全理解后再勾选“同意”框,制止忽略涉及本身利益的重要条目,形成小我利益的丧失。
情形三:网购商品,商家迟迟不发货若何担责?
典型案例:
北京李先生在某电商平台以总价1800余元的价格购置了茶几和斗柜,价格比常日优惠了近500元,客服许诺11月底发货。
然而期待数周后,李先生并没有查到商品发货信息,征询商家后,商家客服回应称工场消费孔位有问题,无法发货,并在随后的征询中许诺12月底发货。到了12月下旬,李先生发现商家仍是没有发货,于是再次询问商家,客服告知因环保查抄要求,招致消费暂停,出货时间推延,需要继续期待。
之后商家又屡次许诺屡次践约,李先生向电商平台客服停止赞扬,收到赞扬后,商家要求李先生把本来的订单申请退款,从头拍一个差价的链接,然后才气够从头发货。不购置差价链接就回绝发货,商家的那一做法彻底激怒了李先生,他将商家告状到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商家在继续履行合同向李先生交付家具的同时,补偿李先生5480余元。
律师普法:
梁雅丽律师表达,商家迟延发货的行为,从法令层面阐发,应分为两种情状讨论,一是构成抵消费者的欺诈;二是构成对买卖合同的违约。
若是商家编造理由,不供给相关证据,无理由迟延发货,从法令角度上则构成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庇护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运营者供给商品或者办事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补偿其遭到的丧失,增加补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置商品的价款或者承受办事的费用的三倍。
若是商家或快递公司因为各类可以证明的现实原因,形成无法发货,过期不发货等情状,则构成对合同的违约,应当根据买卖合同、运输合同的违约条目规定,以及快递运输行业的补偿原则向消费者停止补偿。
梁雅丽律师在此提醒广阔消费者,若是商家迟延发货,或快递耽搁、丧失及损毁,可先向购物平台、快递公司客服赞扬。如对处置成果不满意,消费者可向办理部分进一步申述,运用法令敬服本身合法权益。
文/本报记者 陈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