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软件基本功能规范》(会计字[1994]27号)第十八条规定:发现输入、批准或者登记的会计凭证有错误的,可以采用红字凭证冲错法或者补充凭证法进行更正。
会计凭证输入时,“红字可以用“一”号或者其他标记表示。
0
财政部《会计软件基本功能规范》(会计字[1994]27号)第十八条规定:发现输入、批准或者登记的会计凭证有错误的,可以采用红字凭证冲错法或者补充凭证法进行更正。
会计凭证输入时,“红字可以用“一”号或者其他标记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