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景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外,每月正常休假6天。
二、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特殊岗位的工作时间可根据工作性质进行调整,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安排执行。
三、员工上下班必须按时到人事部(前厅、餐饮部除外)签到,因工作原因未签到的,应当填写《考勤记录补充报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部门负责人因工作原因未签到的,应当报人事部经理批准,因个人原因忘记签到时,每月有两次补充签到的机会,从第三次开始扣除10元/次,无考勤记录且未填写《考勤记录补充报表》的,视为旷工。
四、严禁代表他人签到,如有违规行为,第一次扣除50元,第二次扣除100元,第三次处罚旷工一天;反复教学不变的,自动离职。
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后1小时内到达岗位的,迟到;工作期间无故离开岗位的,应当提前退休,迟到或提前退休5分钟,扣除5元;5-10分钟,扣除10元;11-30分钟,扣除30元;30-60分钟,扣除50元;超过1小时,处旷工。
六、各部门应根据景区经营情况合理安排员工休假,每月28日前,各部门应将下月的休假安排表提交人事部审核,人事部经理应在2天内完成审核,并报总经理书面审批,如果需要更改休假安排,应提前一天提交《休假申请表》,未经同意,休假者将被视为旷工。
七、如果员工因病或有事请假,必须提前一天填写休假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部经理审批,然后报总经理批准,员工应在休假前到人事部登记;返回当天,他们还需要到人事部办理签名和退休手续,未经授权请假或延期返回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罚。
八、夜间因经营需要值班、加班的,部门负责人应当提前提交《值班申请表》、《加班申请表》报人事部经理审核,经总经理审批后有效,值班和加班申请仅限于旺季(6月15日至9月15日)。
九、人事部还应于每月1日向总部行政人事部报告当月的《休假安排表》备查,并将上周的《休假统计表》报总部行政人事部备案。
旅游景区管理规章制度2
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旅游安全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本系统适用于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各景区旅游管理组织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第五条 旅游安全管理应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基层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是景区法定代表人,第二责任人是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第三责任人是安全生产主管,负有管理和协调职能。
第七条 领导层应对景区安全生产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旅游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员的安全意识,形成全员参与、人人关心旅游安全的良好氛围。
第十一条 对于重大的安全事故,必须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上级指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参加旅游安全保险。
第十一条 对于因管理不当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必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即为旅游景区管理的相关规定,望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