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包括:食具消毒柜;电炒锅;电动剃须刀、电推剪及类似器具;按摩器具;鲜啤售酒机;电池供电的剃须刀、电推剪及充电和电池组件;电池充电器;滚筒干衣机;洗碟机、洗碗机;桑那浴加热电器;便携式电加热工具及类似器具;投影仪和类似用途器具特殊要求;空气净化器;加湿器;废弃食物处理器等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本实施规则必须与《自愿性产品认证通用要求》一起使用。
认证依据的标准
GB4706。1-199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4706。25-200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洗碟机的特殊要求》
GB4343。
1-2003*《电磁兼容 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要求 第1部分:发射》
GB4343。2-1999《电磁兼容 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要求 第2部分:抗扰度-产品类标准》
GB17625。1-2003*《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17625。
2-1999《电磁兼容 限值 对额定电流不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电压波动和闪烁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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