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会高新法院发布了过去几年时间内建立工程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在此中的一路案件中,甲方要求乙方退还“超付工程款”,引发了热议。
案情简介
四川某粉饰公司(承包人)以招投标的形式,中标了由成都某投资公司(发包人)开发建立的某社区公共办事设备室内粉饰拆修工程。本案中,发包人投资公司系成都会通过财务拨款以及注入地盘、股权等资产设立的,简而言之,案涉工程可视为政府工程。
中标后,粉饰公司与投资公司签定了《粉饰拆修工程施工合同》,此中有如许的条目:政府审计完毕后,发包人根据政府审计成果付出尾款。合同签定后,粉饰公司按合同约定组织人工、设备和素材入场完成了施工。
工程完毕后,颠末投资公司委托的造价征询单元审核,认定案涉工程结算价为1028万元,粉饰公司也表达承认,两边签定告终算书。但后来,成都会审计局在停止财评审计时停止了审减,认为结算价只要950万元。
于是,投资公司认为,应当以成都会审计局的审计成果做为案涉工程的结算根据,其已经付出的工程款金额已超出了审计成果,故要求粉饰公司退还多付出的部门,粉饰公司回绝后,投资公司遂将其诉至法院。
裁判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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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本案后,连系两边的诉求与证据,最末认定,因为两边在合同中并未明白约定以政府审计成果做为结算价,那种情状下,若以审计结论间接做为结算价,则等同于损害乙方的民事权力,有违合同应遵照两边意思自治且两边系平等主体那一法令思惟与原则。
最末,法院做出裁判,对投资公司关于以政府审计成果做为工程最末结算价的主张不予撑持,根据投资公司本身委托的造价征询单元所做出的定见,投资公司并未超付工程款,故驳回其诉讼恳求。
建永点睛
本案中,有一个很关键的点,就是合同中约定的是“政府审计完毕后,发包人根据政府审计成果付出尾款”,而不是“以政府审结成果做为结算根据”。在理论中,若是有“以政府审结成果做为结算根据”如许的约定,乙方将会十分被动。
因而,为了躲避风险,乙方承揽政府工程,在签定合同时就要尽量制止约定如许的条目,若是不能不约定,也要附加一些限制前提。而若是在工程已经落成后,甲方以审计为由欠付、少付工程款时,乙方要想保障本身的工程款权益,务必根据以下构想操做:
步调一:及时、全面、有效地向甲方报送《结算书》以奠基工程结算根底;
步调二:及时、有效地催促甲方付出工程结算款以躲避“财评审计”;
步调三:书面表白不承认“财评审计条目”和“财评审计陈述”且拒不共同财评审计;
步调四:及时提告状讼(或申请仲裁)并申请工程造价司法判定以打破“财评审计”,根据情状申请工程造价司法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