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二)第十条继续规定,当事人恳求返还根据风俗给付的彩礼的,若是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撑持:(二)两边打点成婚注销手续但确未配合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招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两边离婚为前提。
根据该条规定,若是男女两边已经成婚,要要回彩礼是需要具备必然的前提的,只要在称心了婚后确未配合生活或婚前给付并招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者两种情形之一,要求返回彩礼的恳求才气得到撑持。同时要回彩礼势必对对方形成必然的损害,该阐明进一步明白,在称心上述两种前提而要回彩礼时,还必需以两边离婚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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