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而不得的那十年中的主角是男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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雕刻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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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而不得的那十年小说he还是be

《爱而不得的那十年》小说是be。

攻暗恋受十年,攻是企业霸总人设,受是词曲创作者,受隐隐约约知道攻喜欢他,但是受拒绝在一起,保持朋友友谊,刚开始攻受门当户对,青梅竹马一起长大,(家里都有钱,但是攻家更给力些),攻跟拉形婚订婚,受友情祝福,后攻出差遇到地震,受直奔灾区救攻。

后来受家庭没落背债,企业破产,攻帮受整顿公司还债,受因为家庭破产压力大,心里开始出现问题,跟攻在一起后,心理上不接受自己是gay,开始吃药让自己Y痿。但这时候攻是最开心的时候,以为受会慢慢接受他,即时感觉到受的冷淡,最后在攻带受看心理医生的时候,不小心听到受对攻的排斥,对同性恋情的否认,以及发现受吃药让自己YW,成了压死攻的最后一根稻草,然后就直接跟受摊牌分手,永不相见。

受在攻离开后就发现自己爱上了攻,但是攻分手后遇见了炮灰,炮灰很好很单纯,受碰到炮灰和攻三次,第一次遇见不小心撞了一下,攻发现受脚受了伤,然后攻各种让人暗暗给受治疗脚,同时跟受强调不再联系,帮他还的钱也不用受再还,这时候受的心态开始变化,抑郁症越来越厉害,自己的形象也越来越潦倒瘦弱,第二次遇到炮灰是受整理好自己想给攻过生日,然后发现攻和炮灰一起回攻家给攻过生日,那时候攻和炮灰已经确立了恋爱关系,受落荒而逃,死心不再纠缠。第三次受在酒店遇到炮灰,因为经纪人企图QB受,受逃出房间在大堂遇到刚分手的炮灰,受抑郁症更严重了,见到炮灰觉得攻也在附近,误会攻以为自己一直纠缠他不放,回家后自杀。攻再看到受送他的生日礼物时,发现自己还是放不下受,跟炮灰分手,开始追夫火葬场,然后发现受自杀了,直接崩溃….

女子写耽美淫秽小说卖钱被判10年,量刑是否过重

个人觉得不重,对这样唯利是图的人,就应该严惩。现在,网络上有很多这样的淫秽小说,污染网络空间,腐蚀青少年心灵,诱导犯罪。这种小说的写作者、传播者,以及相关网络平台,都应该受到严惩,这是全社会的共同心声,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严格整治,还网民一个清净的空间。

凡是写作、传播这种小说的人,都是丧尽天良的人,他们没有公德之心,没有道德底线,没有做人的良知,只是看到了金钱,看到了自己暂时的利益,没有想到有多少青少年被污染,被毒害,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多少个父母哭天喊地,换不回走向歧途的子女;多少个家庭失去欢笑,甚至分崩离析。

每一个为人父母者,都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够健康的成长,不要走上邪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那些淫秽小说的写作者、传播者,难道你们就没有子女吗?现在没有,将来也没有吗?在此奉劝那些人,抓紧改邪归正,别再危害社会了!!(图片来自网络,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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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而不得的那十年小说he还是be

我偶尔会看一些科幻、历史方面的书籍或影视作品,网络小说基本不看,对耽美小说这个圈子也很陌生。收到悟空君对回答这个问题的邀约之后,赶紧搜索了一下相关资料和新闻报道,对这个刚发生不久并引起热议的案件有了一些基本了解,现分享一下自己的看法与朋友们共同探讨!

这个案件的女主笔名"天一",是个耽美文学作者。11月16日芜湖新闻网的一篇报道吸引了不少网友的关注,主要内容如下:安徽芜湖的耽美文学作者天一(化名)因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获刑十年零六个月。据报道,天一对判决不服,正在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此案在网上引起了热烈讨论,对事件的看法也逐惭分成了不同的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对这种不顾道德、法律约束,污染网络空间,腐蚀青少年心灵,唯利是图、诱导他(她)人犯罪的人应该严惩。不重典刑不足以起到震摄作用,支持法院的审判结果。持这一观点的大多是成年人,相当大一部分是孩子家长。

另一种观点认为量刑过重了。原因大致有三:①、天一虽然非法出版、贩卖十八禁耽美文学作品(黄色小说),但一共才获利十五万元,比起那些动辄贪污、占用公款数百万、千万、亦或上亿的蛀虫们简直不值一提,被判十年量刑过重了; ②、天一案判刑比其它包括性侵、囚禁女童等恶性性别暴力案件还要重,判决实在无法让人信服,同时也让人对妇女儿童安全没能得到至少是同样重视的情况感到失望; ③、我国没有出版法,没有文艺作品分级制度,对“合法出版”的门槛例如书号、刊号的获取始终没有放低,“非法出版”的诸多前提被忽视了,不能把这些责任全部推到一个"美女"作家身上。支持这一观点的大多是年轻人,相当大一部分是青少年和耽美文学创作者。

说实话,刚看到这个题目的时候我也觉着量刑重了些,不就非法弁利十五万元,至于吗?等理清了头绪之后我开始支持第一种观点。 原因如下:私自出版、传播淫秽书籍或视频无论是在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都是不被充许的,天一这本名叫《攻占》的书,描述的是男男相爱,性描写处颇多,内容污秽不堪,地地道道的黄色小说。警方调查时发现其已经通过网络渠道售出七千余本,非法获利十五万元。虽然获利数额不算太大,但是对社会的影响却是非同凡响,七千余本书的买家可能就是七千多个成长发育期的青少年,他(她)们大多是中学生、大学生、甚或小学生呀,这本书教给他(她)们了什么?对她(他)们尚不成熟的稚嫩心灵起到了什么作用,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吗?个人认为鉴于其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来看这一判决结果不算重。这是在毒害我们的下一代呀,我们费尽心血培养的孩子就有可能因为看了这样的书籍心理上产生一些不好的变化,对学业、对身心,乃至对人生观的塑造等诸多方面产生消极影响。

建议在网络创作的朋友们,大家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所在平台的管理条例,不传播、不创作(或制作)低俗、暴力、晦暗、色情等内容的作品;多创作一些积极的、向上的、正能量的,能净化心灵、洗涤灵魂的健康作品出来,把我们的知识运用到正确的方向上去,做有社会责任、社会担当的合格网络创作者,为民众撑起一片干净的网络天空。与友友们共勉之!

名词释义:①耽美——“耽”,沉溺;入迷。“美”,则指美好的事物,这里特指美少年。耽美,即沉溺于美,沉溺于美少年之恋。

②"耽美文学——"这一词汇最早是出现在日本近代文学中,为反对"自然主义"文学而呈现的另一种文学写作风格。有"耽美派",它的最初本意是反对暴露人性的丑恶面为主的自然主义,并想找出官能美、陶醉其中追求文学的意义。耽美在日文中的发音为TANBI,意为“唯美、浪漫之意”。 现在的耽美文学作品有不少充斥着色情、暴力内容,这种现象令人忧虑!

我和大家的看法有所不同,不是因为她是我老乡!为什么我认为重了?

一、现在很多微信有传播黄色视频的,只要进群每天都有大量淫秽视频,包括成年、人畜、幼儿等。这应该也算传播范围比较广的,比传播淫秽刊物危害更大吧?如果和本案传播淫秽刋物比应该判无期不为过,为什么这些人敢?我认为一但案发大不了关几天没收违法所得,如果按10年以上刑期他们也不敢不是吗?

二、网络直播,大家应该不会陌生,近几年网络直播应该很火,公安机关也发现在网络直播中有很多淫秽表演,这应该比本案中情节严重的多,但是为什么就像野草一样疯狂成长,打不尽抓不绝?我想还是违法成本太低,如果像本案中判个10年以上应该会得到有效遏制。

三、毒品犯罪是大家有目共睹,近日又有某明星七月份刚刚从监狱出来,这个月又因为吸毒被抓。为什么他刚刚出来很快就找到毒品源?为什么他还会复吸?为什么他能很快找到毒品源面公安部门却找不到?吸毒的成本也是太低才会招来毒贩!如果把吸毒的成本提高到10年或更高,我想吸食的人少了,贩毒的人也会降低!

从以上案件中做对比我认为本案量刑标准过高(只是就事论事)所以打击犯罪还是希望量刑高一点会减少犯罪!

大家有什么不同的意见欢迎参与评论。

判刑十年,是可以现行的法律中找到依据的。不过,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再加上没请律师,确实使得她一下子就被归到了法条中规定的“情节严重”一类,造成了看上去不太合理的结果。

2001年美国有过一个有些类似的案件。一个叫布莱恩(Brian)的男子由于曾经藏有未成年人淫秽图片而被判刑,并被警方观察。在一次例行搜查中,他被发现家中藏有他自己创作的未成年人色情小说。他将自己的幻想写下来自娱自乐,并没有进行任何传播,一审就判了10年。后来由于他主动认罪,二审给他减了5年牢狱。(www.nytimes.com/2001/07/14/us/child-pornography-writer-gets-10-year-prison-term.html)

由于各个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都非常重视,一旦涉及到侵害未成年人,刑罚都会加重。现在有舆论带着同情心为天一打抱不平,如今她最好的选择就是请一个好律师了。

另外,网友将这次判刑拿去跟猥亵和性侵的判刑比较。也许大家愤怒的点不止是天一被判10年是否过重,而是其他性侵及伤害儿童的罪行是否量刑过轻。那这里对比一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强奸罪。

中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最轻刑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一审判决中,天一就被认为属于情节严重。

犯强奸罪的,最轻量刑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涉及奸淫幼女,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罪行一旦涉及到未成年人,刑罚都相应加重很多。

现行法律并不完美,需要改进与更新。但是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轻易拿判罚结果来比较而无视审判的具体理由和过程也不可取。

感谢悟空邀请。根据该女子的犯罪情节来说,她被判处10年六个月的有期入刑一点也不重。下面我具体分析一下。

原谅我的无知。本来我也不知道耽美这个词是什么意思。然后搜索了下。 好吧,耽美这个词的意思是男同性恋。一个女子专门写描写男同性恋的小说,实在让人大跌眼镜。另外她写的又不是普通的小说,是淫秽小说。这下可就违法了。

这个笔名叫“天一”的女子,据说在耽美的圈子里还小有名气。她把自己写的淫秽小说还印刷了7000册,出售后盈利15万。原来她不仅传播淫秽小说,还制作淫秽小说,自然是妥妥地构成了刑法上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罪”。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她盈利的15万已经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里判罚。所以法院判决她10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一点问题也没有。至于有的网友认为判得太重,那是因为没有意识到淫秽小说对未成年人的危害,可能影响到很多人的一生。

谢谢邀请!

前段时间我回答过一个问题“现实中,有哪些你自认为没多大事,但是判很重的罪”

我当时毫不犹豫的回答了“传播淫秽物牟利罪”,而且没有之一。


以现有的法律,只要你传播5部小电影,牟利1块钱,就触刑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传播500部小电影,牟利1块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目前高度发达的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大家在网络活动中,很容易就会判10年了。特别是网盘的分享,有时候一个网盘分享链接里面的视频就不止500部了,被抓住,分分钟的10年。


出现这个原因,主要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量刑标准解释还沿用的2002年的,而且在很多量刑的标准上沿用的1998年的。

但是现在差不多20年过去了,互联网高度发达,以前互联网还是个稀奇的物种,还需要拨号上网,而且网速也就几十KB,想传播都困难,而现在人人有电脑和手机,家庭宽带普及了100M,网络活动深入每个人的生活,传播非常的方便,有时候只是一个链接的事情。

但是环境发生了这么大的变化,但是法律居然接近20年没有针对性的修正,这也是判的很严重的原因。


可以这样说,在15年之前,网盘非常活跃的时候,拥有网盘的人大部分都触刑了,而且是重刑。

同样现在那些地下直播平台的淫秽主播,只要抓了,各个都是10年以上。


500部就10年了,问一下大家,有多少人没传这个数量的?当然只传播不牟利,传多少只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顶多2年,但只要牟利,罪就重了。


这个还只是传播牟利,更不谈制作了,所以以现有的法律,对方只要达到一定的量,判10年很正常。

其实主要还是牟利了,不牟利的话,你写再多的淫秽小说也顶多2年。

在刑法中,只要涉及但牟利的罪都重,不牟利就轻太多了。

比如,你看小电影没事,但传播就犯罪了,传播也没多大事,但是你牟利事就大了。

再比如,你自己吸毒没多大事,但贩毒事就大了。

再再比如,你打架斗殴没多大事,但是打了后,你把人家手机偷走,那事就大了,变成抢劫了。

作为主犯来说,这样的量刑一点都不重,不光是写淫秽小说,而是还主谋了制作和贩卖,法律的量刑是根据所犯之罪来判定罪犯应该接受的惩罚,在本案件中,淫秽小说销售给社会造成了很坏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对于青少年来说那就是一种心理的影响,这就特别过分了,至于说有些网友认为的量刑过重,也是事不关己的一种认识,可是殊不知这种所谓的看法会给案件带来何种影响。

2017年,《攻占》小说突然在网络上火爆,短短几个月时间,该书在网络销售数千本。可是这本畅销书引起了扫黄打非办的注意,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鉴定小说《攻占》为淫秽出版物。该书书写男同性恋行为,其中书写了大量的暴力、虐待、侮辱等行为,内容不堪入目。经过警方调查发现,《攻占》作者为江苏省淮安市人刘某,2017年11月21日,在淮安市将刘某抓获,随后警方又将何某、杨某、林某抓获。据犯罪嫌疑人交代,截止刘某被抓获,刘某已经通过网络销售各类淫秽书籍7000余本,非法获利十五万元。

2018年10月31日,芜湖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何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林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葛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刘某等人对判决不服,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虽然说几人提起了上诉,但是笔者个人觉得对于这几人的判决一点都不为过,唯利是图的情况下,不顾道德,行为恶劣,触碰法律为代价,书写、制作、销售淫秽书籍,影响极其恶劣,造成了很坏的负面影响。

扫黄打非是国家的政策,也是打击扰乱社会治安的一种表现,触碰法律,就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所以他们一切都是咎由自取,希望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好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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