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鸢萧暮羽小说的名字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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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鸢萧暮羽小说的名字叫什么

小说叫《楚鸢萧暮羽》,该小说试读:

楚鸢萧暮羽小说名字叫什么

萧暮羽和山子一上午相处还算和谐,小孩子也精的很,知道在这个阿姨面前哭也找不到妈妈,更不能扔东西,阿姨可能真的会打屁股。

所以很听话,萧暮羽摘豆角,他就在后面跟着。

萧暮羽给他奶粉,他就捧着小碗坐桌子前老老实实喝奶粉,喝完还殷勤地把空碗拿给萧暮羽看。

清朝时候,奸夫被捉奸在场会有什么后果?

我是萨沙,我来回答。

不是很严重。

最牛逼的是元代,蒙古人性格直爽,法律规定如果男人发现妻子和奸夫通奸,可以当场将奸夫淫妇杀死,不用承担责任。

不过,清朝可就不同了。

清朝的满族人也是很猛的,以前捉奸在床当然要杀人。

不过,进入中原以后就有所改变,不能随便乱杀了。

在清朝本来就有通奸罪,也就是说,男人抓住奸夫淫妇,没有必要自己处理,可以押到官府,官府自然会判处他们打板子(杖责九十)和坐牢(坐牢好几年)。

图片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如果男人一时冲动,将奸夫干掉了。

对不起,他多是要倒霉,不过不见得会坐牢。

清代很少出现斩杀奸夫淫妇的情况。

根据调查,统计清代的200多起此类通奸导致刑事犯罪的案件,淫妇被杀只有6人,丈夫被杀56起,奸夫被杀只有40多起。

可见,丈夫被被杀,被奸夫被杀还要多。

图片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在清代,只有很少的情况下,男人杀死奸夫可以脱罪。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规定:凡本夫及有服亲属杀奸之案,如奸所获奸,忿激即时殴毙者,以登时论;若非奸所而捕殴致毙,及虽在奸所而非即时殴毙,或捆殴致毙者俱以非登时论。

楚鸢萧暮羽小说名字叫什么

也就是说,男人刚好在家中撞倒奸夫淫妇偷情,一时冲动殴打将她们杀死,可以免罪。

如果不是当场遇到,而是故意去捉奸,导致奸夫淫妇被打死或者杀死,或者是意外遇到老婆偷人,或者是反复折磨殴打致死,或者是将她们捆绑致死。

这些都是有罪的。

显然,这就等于说,只要不是当场堵在床上,你随便杀死奸夫淫妇都是犯罪。

或者堵在床上,你不是一刀将他们杀死,而是虐待折磨致死,也属于犯罪。

如果不是男人亲自动手,而是一同来捉奸的直系亲属杀人,也要严惩。

如果直系亲属是预谋设套,然后将奸夫淫妇杀死,就按照杀人罪判处死刑。

本夫本妇之伯叔兄弟及有服亲属允许捉奸,如有登时杀死奸夫及奸妇者,并依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杖一百,徒三年,伤者勿论。

非登时而杀,依擅杀罪人律,拟绞监候,若捕获奸夫,或因他故致毙者,仍以谋故论,如犯奸有据,奸夫逞凶拒捕,虽非登时,俱依罪人拒捕科断。

除了丈夫外,丈夫和奸妇五服内的亲属均可参与捉奸。

如果当场杀死奸夫,刑罚跟丈夫“非登时”杀死奸夫一样,打一百下屁股外加三年牢饭。

如果是“非登时”杀死奸夫,那就是擅杀罪人,判处绞监候。

看看亲属捉奸杀人,基本都要倒大霉的。

为什么这么说?

主要清代家族实力很强,一旦捉住奸夫淫妇,地方的宗族往往会用私刑处决。

满清制定这种法律,主要是避免地方宗族胡乱杀人。

说一个乾隆年间发生的未婚夫现场捉奸未婚妻的案件,此案件当时引起了乾隆极大的关注,具有极大的争议性。

乾隆三十四年的一天,广西商人梁亚受来到了其生意合作对象黄胜登的家里,其实两人一直因为生意,而频繁联系,梁亚受也多次来到黄胜登家里面做客,谈买卖,只是这一次,梁亚受见到了黄胜登如花似玉的女儿黄凝嫜,梁亚受是一个极为好色之徒,此人知道黄凝嫜已有婚约,其对象是同村卢将,还是调戏了她,黄凝嫜起初对梁亚受的行为非常反感,并不理会,因此梁亚受第一次的调戏失败了。

后来贼心不死的梁亚受便乘着黄胜登夫妇都不在家的时候,独自一人来到黄家,找到了黄凝嫜,要求与其发生关系,并且会给予她一个银手镯子作为回报,下次见面的时候就会给她,黄凝嫜是一个财迷,听到这话竟然同意了他的要求,二人便发生了关系。

没过几天,这梁亚受找了个理由又一次来到了黄家,这一次是专门来黄家借宿的,一是为了兑现当初的承诺,将手镯给黄凝嫜,二是再一次想与其发生关系,黄凝嫜便偷偷给梁亚受留门,当黄胜登夫妇睡着的时候,将其放入自己的房间,这两人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没想到这一切被黄凝嫜的未婚夫卢将给发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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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梁亚受纠缠黄凝嫜的时候,卢将就感到疑惑,这次回家经过黄家的时候,发现梁亚受这小子又在黄家,内心感觉非常疑惑,于是便偷偷观察,等到深夜的时候,发现梁亚受竟然进了黄凝嫜的房间,卢将认定这两人定然是在偷情了,他觉得现在自己冲进去捉奸的话,把握不大,可能会将梁亚受给逃脱了,于是便去找自己的舅舅陆文生来帮忙。

卢将又叫了几个邻居,几人都带着木棍来到黄胜登家里,先是质问黄胜登,然后冲进黄凝嫜屋内,举起木棍就往梁亚受身上砸去,砸到了他的左额角,梁亚受求生欲望强烈,接着往外冲,卢将打到其脖子,梁亚受从晒台滚下,几人将其拿住,后又和黄凝嫜栓在一起。

第二天的时候,没想到这梁亚受因为被打了几下,就死了,这起案件的最终结果为,卢将被三年徒刑,并且杖责一百下,而梁亚受的代价则是献出了自己的生命。

《大清律例》对于奸夫的处罚,还是挺详细的,男女偷情者,一般来说都是杖刑,有丈夫的处罚的会更严重,与年龄低于十二岁的女子发生关系,不论女子是否愿意,都是被处以绞刑这种刑法,未遂的也要被杖责一百,流放千里。

如果再捉奸的过程中,奸夫顽强抵抗,并且导致捉奸人受伤,那就是罪加一等,极有可能会被判处绞刑,丈夫在捉奸的时候,如果杀死了奸夫,那是没有罪的,注意上面的梁亚受案件,卢将为未婚夫,而不是真正的丈夫,所以他杀死了梁亚受还是受到了处罚。

清朝时期的奸夫当场被抓的话根据情况不同结果也不同:

一、当场抓获奸夫,本夫有权杀死(当然不是必须)奸夫。

在中国古代对于男女关系一直当做礼教大防,对于通奸视为严重败坏人伦的大事,因此清朝以前就有允许本夫当场杀死奸夫奸妇的权力。《大清律》也有类似规定,当然本夫也有权不杀死,另行处置奸妇:

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止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从夫嫁卖。

当时这个条文有一个明确的限制,就是要在发生通奸的现场,本夫才有权杀死奸夫,如果对方逃跑,并且顺利逃出,那么就不一样了。

二、奸夫顺利逃出通奸的现场,本夫将其杀死要受一定惩罚。

按照《大清律》规定,一旦本夫未能当场杀死奸夫,奸夫一旦离开通奸的现场,跑出门外本夫再追上将其杀死,那么本夫就要“杖八十”。

相比杀人大罪来说,这个处罚还是比较轻的。

三、如果奸夫反抗,那么即使逃离现场,杀死他也是无罪。

虽然《大清律》规定了奸夫有跑的权力,不过如果奸夫反抗,那么本夫在抓捕过程中将他杀死也是无罪。

四、本夫抓获奸夫以后再将他杀死,那么也要受一定惩罚。

本夫捉奸时虽然有权杀死奸夫,但是如果不是在捉奸当时就杀死奸夫,而是将其抓获以后再泄愤将他杀死,那么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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