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上最美的离别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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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上最美的离别原著

导读:有这么一句话,上帝不是无所不能,所以创造了母亲。而此刻在疫情笼罩下的灵魂仿佛有了更深层次的体会。当再次观看,随着剧情进度再也控制不住内心的那片柔软。不是故事有多么煽情,而是此刻正在的动

《世上最美的离别》改编自韩国作家卢熙庆的同名原著及电视剧。故事主人公的原型是作家卢熙庆的母亲,他集中刻画了母亲平凡又伟大一生。

剧情讲述金仁熙是一名正在承受来自家庭成员各种压力的家庭主妇,丈夫对家事丝毫不关心,女儿爱上有妇之夫,儿子面临着考学的严峻形势。金仁熙在背负这一切的同时,还要照顾患有老年痴呆的婆婆,而且一照顾就是15年。家庭中的每个人仿佛都有自己的烦心事,忽略了这个为家庭付出大半生的她。

明明已经知道是个烂俗的故事,一切都是铺垫,剧情极其模式化下少不了亲情、爱情、失去、珍惜之类的,但还是躺在床上边看边哭,从开始怕被别人听见隐忍抽泣到最后抑制不住的嚎啕大哭。此刻仿佛更加明白,父母是我们和死神之间的一堵墙,而这堵墙正在慢慢剥落。

承受其重,不得其爱

剧中金仁熙在家庭中拥有着多重身份,母亲、妻子、姐姐、儿媳就是这个看似循环圈的身份,让她承受太多的生活重担。每天的生活就是要照顾家中的老小,一个人挑起家中的重担,一年到头操劳不休。丈夫的冷漠、儿女不省心、弟弟的不务正业、婆婆一天24小时不离人的纠缠。家庭中的其他成员似乎都有自己的事情,自己的烦恼,没有人帮她分担,这一切都压在了这个女人的身上。

当她生病之初,并不了解自己病情的严重性,依然忍受着疼痛照顾那个离不开却又虐待自己的婆婆。病痛已经让她难以忍受,她不得不去到医院,她想快点好起来,因为家里的一摊子事都离不开她,家里的一群人都需要她照料。

01、作为妻子,付出并没有得到丈夫爱的反馈。丈夫早年因为医疗事故导致自己的诊所倒闭,如今在新的医院里不仅拿着底薪还时刻面临着要与年轻一代争地位的窘境。他的抑郁、低靡从各个细节中体现出来。当女主感觉身体不舒服去丈夫医院看病时,丈夫却因为自己在医院身份低微而不愿意在工作的地方见她。沉缓的步伐、寡言的态度、对待她的冷漠,在看到母亲正在打骂她时,丈夫内心毫无波澜,开门、去上班,此刻她更像一个被无视的陌生人。

02、作为母亲,大半辈子的操劳甚至没有换来儿女的一丝怜悯。她想亲近一下自己最疼爱的儿子, 而此时的儿子正为自己考上大学而高兴着跟女朋友约会喝酒,过自己的快意生

世间最美丽的离别

《世间最美丽的离别》是2016年4月中信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韩]卢熙京世间最美丽的离别

《世间最美丽的离别》是2016年4月中信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韩]卢熙京世间最美丽的离别

《世间最美丽的离别》是2016年4月中信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韩]卢熙京

世上最美的离别》是 N.E.W. 公司发行的家庭题材影片,改编自韩国小说家卢熙庆的同名原著,由闵奎东执导,裴宗玉、徐英姬、朴荷善等主演,于2011年上映。世上最美的离别》是 N.E.W. 公司发行的家庭题材影片,改编自韩国小说家卢熙庆的同名原著,由闵奎东执导,裴宗玉、徐英姬、朴荷善等主演,于2011年上映。

清朝时候,奸夫被捉奸在场会有什么后果

说一个乾隆年间发生的未婚夫现场捉奸未婚妻的案件,此案件当时引起了乾隆极大的关注,具有极大的争议性。

世上最美的离别原著

乾隆三十四年的一天,广西商人梁亚受来到了其生意合作对象黄胜登的家里。其实两人一直因为生意,而频繁联系,梁亚受也多次来到黄胜登家里面做客,谈买卖。只是这一次,梁亚受见到了黄胜登如花似玉的女儿黄凝嫜。梁亚受是一个极为好色之徒,此人知道黄凝嫜已有婚约,其对象是同村卢将,还是调戏了她。黄凝嫜起初对梁亚受的行为非常反感,并不理会,因此梁亚受第一次的调戏失败了。

后来贼心不死的梁亚受便乘着黄胜登夫妇都不在家的时候,独自一人来到黄家,找到了黄凝嫜,要求与其发生关系,并且会给予她一个银手镯子作为回报,下次见面的时候就会给她。黄凝嫜是一个财迷,听到这话竟然同意了他的要求,二人便发生了关系。

没过几天,这梁亚受找了个理由又一次来到了黄家,这一次是专门来黄家借宿的,一是为了兑现当初的承诺,将手镯给黄凝嫜,二是再一次想与其发生关系。黄凝嫜便偷偷给梁亚受留门,当黄胜登夫妇睡着的时候,将其放入自己的房间。这两人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没想到这一切被黄凝嫜的未婚夫卢将给发现了。

世上最美的离别原著

当初梁亚受纠缠黄凝嫜的时候,卢将就感到疑惑,这次回家经过黄家的时候,发现梁亚受这小子又在黄家,内心感觉非常疑惑,于是便偷偷观察。等到深夜的时候,发现梁亚受竟然进了黄凝嫜的房间,卢将认定这两人定然是在偷情了。他觉得现在自己冲进去捉奸的话,把握不大,可能会将梁亚受给逃脱了,于是便去找自己的舅舅陆文生来帮忙。

卢将又叫了几个邻居,几人都带着木棍来到黄胜登家里,先是质问黄胜登,然后冲进黄凝嫜屋内,举起木棍就往梁亚受身上砸去,砸到了他的左额角,梁亚受求生欲望强烈,接着往外冲,卢将打到其脖子,梁亚受从晒台滚下。几人将其拿住,后又和黄凝嫜栓在一起。

第二天的时候,没想到这梁亚受因为被打了几下,就死了。这起案件的最终结果为,卢将被三年徒刑,并且杖责一百下。而梁亚受的代价则是献出了自己的生命。

世上最美的离别原著

在《大清律例》中对于奸夫的处罚,还是挺详细的。男女偷情者,一般来说都是杖刑,有丈夫的处罚的会更严重。与年龄低于十二岁的女子发生关系,不论女子是否愿意,都是被处以绞刑这种刑法,未遂的也要被杖责一百,流放千里。

如果再捉奸的过程中,奸夫顽强抵抗,并且导致捉奸人受伤,那就是罪加一等,极有可能也被判处绞刑。同时,丈夫在捉奸的时候,如果杀死了奸夫,那是没有罪的。注意上面的梁亚受案件,卢将为未婚夫,而不是真正的丈夫,所以他杀死了梁亚受还是受到了处罚。

按照《大清律》,奸夫当场被抓的话根据情况不同结果也不同:

一、当场抓获奸夫,本夫有权杀死(当然不是必须)奸夫。

在中国古代对于男女关系一直当做礼教大防,对于通奸视为严重败坏人伦的大事,因此清朝以前就有允许本夫当场杀死奸夫奸妇的权力。《大清律》也有类似规定,当然本夫也有权不杀死,另行处置奸妇:

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止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从夫嫁卖。

当时这个条文有一个明确的限制,就是要在发生通奸的现场,本夫才有权杀死奸夫。如果对方逃跑,并且顺利逃出,那么就不一样了。

二、奸夫顺利逃出通奸的现场,本夫将其杀死要受一定惩罚。

按照《大清律》规定,一旦本夫未能当场杀死奸夫,奸夫一旦离开通奸的现场,跑出门外本夫再追上将其杀死,那么本夫就要“杖八十”。当然,相比杀人大罪来说,这个处罚还是比较轻的。

三、如果奸夫反抗,那么即使逃离现场,杀死他也是无罪。

虽然《大清律》规定了奸夫有跑的权力,不过如果奸夫反抗,那么本夫在抓捕过程中将他杀死也是无罪。

四、本夫抓获奸夫以后再将他杀死,那么也要受一定惩罚。

本夫捉奸时虽然有权杀死奸夫,但是如果不是在捉奸当时就杀死奸夫,而是将其抓获以后再泄愤将他杀死,那么按照《大清律》,本夫要被“杖一百”,并处3年徒刑。

五、本夫捉奸时没有抓到奸夫,事后抓到则不能杀死对方。

如果在捉奸时奸夫顺利逃脱,事后本夫再找到奸夫,而奸夫也不反抗的话,那么本夫无权再私下处置奸夫,只能报官。这种情况下私自杀死奸夫,本夫也要被判“绞监侯”。

除了以上本夫实施报复的情况外,如果本夫抓获奸夫以后报官,那么奸夫也会根据不同情况受到法律的惩罚。

被捉奸在场,奸夫一定没有好下场,当时的《大清律例》规定相当明确了,杀死奸夫无罪的四个必备条件:一、“本夫”,既丈夫本人,二,在“奸所”,既通奸地点,三,“亲获奸夫奸妇” ,丈夫亲自抓住了奸夫奸妇,四,“登时”,当场立刻杀死。

接下来带大家具体分析下细节。

1 抓了现行,直接就把奸夫杀了的,大清律法中是这么规定的:“凡妻妾与人通奸,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 说白了就是抓奸杀死不犯法。 可见大清律法鼓励杀奸抓奸,可以不用承担责任。

2 第二种,抓了现行但是让奸夫跑了,后来抓到奸夫给杀了。 大清律法这么规定: “奸夫以离奸所,本夫登时逐至门外,杀之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这种情况下,杀人者要承担一定责任,打八十大板子,不要求偿命,也算很轻了。

3 大清律法通奸证据确凿,奸夫离开了现场,本夫在抓捕过程中奸夫暴力反抗,杀死奸夫也无罪。

4 《大清律例》规定,还有一种情况,抓奸证据确凿,,奸夫离开奸所,这时候也没有上前杀死奸夫,那么在后来抓捕奸夫时,没有暴力反抗,主动配合。亲夫如果这时候将其杀死,就犯了法,要被判处绞监候。

5 如果抓奸过程中,遭到奸夫奸妇暴力反抗,亲夫被杀怎么办。奸夫会被判处斩或者斩监候。 奸妇会被判凌迟处死。

清朝律法算是鼓励抓奸在场将其杀之,可见得清朝对男女通奸这件事是多么愤怒,是多么为人所不耻。


清朝时,与人通奸,奸夫被捉奸在场,其一,丈夫可以亲自动手,将在通奸场所抓住的奸夫当场杀死。

其二,追杀奸夫,将其杀死,打屁股八十下。《大清律例》:“奸夫已离奸所,本夫登时逐至门外,杀之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奸夫又不是250,看到丈夫来了,他肯定会跑。而且想尽一切办法,让自己脚下生风,跑出了通奸场所,理论上丈夫已经不具备无罪杀人的权利的,但考虑到丈夫此时仍很激动,很可能会追出去。

如果丈夫怒火中烧,也跑的飞快追上奸夫,并将其杀死,那就是从轻发落,打屁股八十下。

其三,发现通奸场所并相隔一段时间后杀死奸夫:打屁股一百下,加三年牢饭

《大清律例》:“若于奸所获奸夫,非登时而杀,并依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杖一百,徒三年。”

这条可能的使用情形大概是:丈夫把奸夫捆了起来,想慢慢折磨,平复自己而没有立刻杀死,也没有送到官府,过段时间后实在无法平负感觉憋屈,怒火之下,把奸夫杀了。

这种情况就跟通奸没多大关系了,因为丈夫有了冷静的时间,律法制定者将此等同为大半夜有人跑到你家,你把他抓了起来,然后擅自处死,这是特殊杀人,刑罚也不重,打屁股一百下,坐三年牢。


奸夫当场被捉,可以杀死奸夫无罪。

杀死奸夫无罪必备四个条件:一、“本夫”,即丈夫本人;二、“在奸所”,即通奸的地点;三、“亲获奸夫奸妇”,丈夫亲自抓住了通奸的奸夫奸妇;四、“登时”,当场立刻杀死。只要满足这些条件,杀死奸夫、奸妇都不问罪。

如果只是杀死了奸夫,同样不会被问罪,但是杀人了必须报官。官府则会按和奸罪处置奸妇,将奸妇卖掉,而所得的钱款充公。看来清朝廷也比较会挣钱呀。

自古以来,“私通”都是一种为人深恶痛绝的行为,不仅官府会对此进行惩处,就连民间也多有私刑。由于古代男女地位相差甚大,因而在通奸罪中,男人与女人的法律地位也有高下之分,通常女子下场较惨。那么,清朝时期被捉奸在床,会产生什么后果呢?

《大清律例》对此有着详细的规定

在《大清律例·刑律·犯奸》中,有着一系列关于此类现象的刑律,而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了极为细致的划分,我们分别来看。

1、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杖一百。其和奸者男女同罪。这条意思是说,凡是通奸的,没有丈夫便要施以杖刑八十,有妇之夫则要杖刑九十,而刁奸(指诱奸)者则要杖一百。而且男女双方同罪。与此同时,这里的杖刑沿用了元朝对女人的“去衣受杖”规定,即对于女子要扒掉衣服用刑。

2、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这条意思是说,凡是与十二岁以下幼女有奸情的,不论女方是否同意,全部以“强奸”论处。而关于“强奸”,《大清律例》规定:强奸者绞刑,未成者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3、奸生男女,责付奸夫收养。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若嫁卖于奸夫者,奸夫、本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财物入官。这条意思是说,如果因通奸生下孩子,则交由奸夫收养。而女方则交由丈夫发落,如果丈夫愿意继续回家过日子,那么官府也不干预;如果丈夫选择将女子卖掉,那么也随他,但是不得卖于奸夫,否则奸夫和丈夫都要受杖刑八十;如果丈夫选择离婚,女子返回娘家,但是家财则要被官府没收。

当然,这是指捉奸之后交由官府判决,那么官服便会依据以上条例进行审判。而且以上只是普通情况,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又该怎么办呢?这便涉及到具体的条例了,我们接着往下看。

《大清律例》对各种特殊情况同样进行了详细规定

1、凡职官及军民奸职官妻者,奸夫、奸妇并绞监候;若职官奸军民妻者革职,杖一百,奸妇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其军民相奸者,奸夫、奸妇各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其奴婢相奸,不分一主各主,及军民与官员军民之妾婢相奸者,奸夫、奸妇各杖一百。这条便体现出了身份的特殊性,这条主要涉及的是军队方面的奸情,如果与军官的妻子通奸,那么直接判处绞监候。但如果是军官与士兵的妻子通奸,那么只是撤职和杖一百,而奸妇则要带枷示众一个月和杖一百。而如果是与奴婢或者与他人的妾室通奸,那么只需要杖一百。

2、凡奸夫拒捕,刃伤应捉奸之人……拟绞监候。这条意思是说,凡是奸夫拒捕,且持凶器打伤捉奸者的,直接判处绞监候。

3、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 奸妇依(和奸)律断罪, 当官嫁卖, 身价入官。这条意思是说,凡是妻妾与他人通奸,而丈夫于捉奸当场杀死奸夫、奸妇的无罪。如果只是杀死了奸夫,那么奸妇依旧交由丈夫处置。

以上便是《大清律例》中关于通奸罪的规定,不过这只是官府对于通奸之罪的规定,事实上民间一旦发生这种事情,为了名誉有相当部分是不经过官府而采用私刑的,而官府对此基本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基本持支持态度。

需要指出的一点是,清朝时期对于女子贞洁看的极重,因此一旦发生通奸之事,女方的下场往往无比凄惨,除了官府的惩罚之外,民间更是充斥着各种各样的私刑,至于古代“妇刑”的残忍程度,大家可以去查查,在此就不细说了。

“私通”这个词无论在现代还是在古代,听起来都是这么刺耳。在古代男女之间的清白最为重要,女子的贞洁也是看的比天都大,如果有男女通奸被抓的现象,两人的下场都是比较惨的,但是由于性别和身份的不同,两人所受的刑罚和最后的下场也有所不同。

清宫剧大家看过不少,很多剧中都会有“私通”这个情节,这样的行为在当时是绝对不能容忍的,无论是平民百姓还是达官贵人,遇到这样的事都是忍不了的,尤其是皇帝的嫔妃做出这样的丑事,自然是下场比较惨。

秦朝时期对于通奸者的做法是毫无情面直接处死,到汉文帝之后是处以宫刑,唐之后刑罚就轻多了,无夫无妇者流放一年半,有夫有妇者流放两年,如果拘捕则可当场诛杀。明朝就更轻了,杖刑八十,而这个时期也是可以私刑的,就是说通奸者的性命可以交给通奸者家庭人员处置。清朝时期,对于私通几乎延续了明朝的刑罚去,并且对于私通有很详细的明文规定,私通的人是可以让他们到官府接受审判的。

《大清律例·刑律·犯奸》中,对犯奸这一行为有着很细致的分类和刑罚规则:

1、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杖一百。就是说和奸的两人有同样得罪杖责八十,有夫有妇者则要被杖刑九十下,刁奸指的是诱奸的人要受杖刑一百。这里的杖刑数目是男女同罪的,但是女人在杖刑的时候要被拔掉衣服行刑,这里是很不公平的,看出了对女性的歧视。

2、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意思是说,和十二岁以下幼女有奸情的,即使是女方同意也要按强行与其发生奸情来论处,律法规定,强奸者受绞刑,未成年者杖刑一百,流放三千里。可以看出清朝时期对幼童的安全保护还是很重视的。

3、奸生男女,责付奸夫收养。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若嫁卖与奸夫者,奸夫、本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财物入官。如果通奸者生下了孩子,那么这个孩子要交给奸夫收养,而女方则交给丈夫发落,如果丈夫愿意她回去过日子那么官府就不会干预。但是如果丈夫选择将该女子卖掉,那么由丈夫做主,但是不能卖给奸夫,否则的话,奸夫和丈夫都要受杖刑八十。如果丈夫选择离婚,那么所有的财产要被官府没收,女子将回到娘家。

……

以上都是平民百姓关于“私通”现象的处理方法,律例还有很多就不一一列举了。但是清朝时期仍然处于封建社会,大多数人遇到这种情况都不会大肆张扬闹到官府。实际上,民间一旦发生了此类事情,都是关起门来在自己家解决,包括采用私刑,官府知道了对此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毕竟清官难断家务事,对于这样的事情就更不好插手了。在封建社会的农村,别说通奸了,就是相好的两人没有经过父母媒妁之言就私自苟合的人,都是要被浸猪笼的,在清朝被浸猪笼的的人不在少数。

而有身份地位的人更加不会把这样的事情公布出去,一旦人尽皆知那毁的是一个家族的脸面。大户人家和官宦人家的人被捉奸在床,如若两人都是有头有脸人家的那么就由两家人商量着来,但是在那个年代,家里的女性出现了这样的丑事,一般都是让其自我了断,不要出来丢人,而男性则最多被家里责罚。《甄嬛传》里甄嬛因为和果郡王的私情几次都处于危险边缘,乾隆对甄嬛的怀疑也没有停止过,可见皇帝对这种事情绝对是零容忍的,别说捉奸在床,就是有一些接触都足以失宠于皇帝。而如若宫里王府出现了这样的事情,无论是嫔妃与外男侍卫,还是宫女与侍卫,一旦被捉奸在床,那么这两个人是绝对活不了的,皇帝是绝对不允许自己身边的女人有二心的。

所以,清朝时期男女通奸被抓到,如果不是上公堂,那么女性的下场是很惨的,出家和自我了断是最经常的,只有未婚的女子可能会被男方娶回家做妾室。而男性则没有这么苛刻,有权有势的就用钱堵住众人的口,便像没事发生一样,或者直接将女子娶回家,也能堵了悠悠众口,甚至男方还会有个好点的名声,但是女子就不一样了,女子的贞洁大过天,即便被娶回了家,也是一辈子抬不起头,被人指指点点,没有被娶的也会迫于人们的议论而自我了断。

在如今的法治社会一切要讲法律,出现这样的事情双方能够解决就和平解决,一旦出现动私刑的情况法律是绝对不会容忍的。然而清朝时期却更把清白和颜面看的重要,因而有不少女子为此丧命,如若按照律例来处理,倒不至于丧命,但该女子也没法抬头做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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