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是什么意思?

2个月前 (10-02 17:22)阅读2回复0
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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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顾名思义,就是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最早来自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驰名商标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巩固地位,对抗恶意抢注、不同商品的相似商标影响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我国企业纷纷申请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

目前,我国实行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均可认定的双轨制,但须以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请求为前提,并且该申请或请求必须建立在相关权益受损的基础上。驰名商标的保护也不同于普通商标仅限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驰名商标采取跨类保护,只要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他企业在其任何商品中均不得采用该驰名商标。

就是很有名的商标.比如全聚德,狗不理这些商标.

  驰名商标,顾名思义指的是具有很高知名度,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来自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该公约中规定成员国应承担对驰名商标予以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说,“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而非约定俗成的称谓,而且汉语中的“驰名”原本的作动词用的,即传播、扬名的意思而不能作为名词的。

  在生活中与“驰名商标”对应的词是“名牌儿”,但二者仅近似而并为相同。其一,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国同相当大的区域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没有什么地方性的驰名商标,而“名牌”则有“全国名牌”或“省内名牌”、“当地名牌”之分,其二,驰名商标指的是商标,而名牌有时并不指商标,可能指的是企业名称;其三,名牌的认定至今在国内无法律可循,仅是公众的生活用语而已,但驰名商标只能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非经其认定的,不能称其为“驰名商标”;其四,也是最重要的,“名牌”的保护至今没有立法,而驰名商标则相应的法规和规章予以保护,能够有效地禁止他人的不正当使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是法律授权的全国商标主管机关,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定”方案以及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为了保证驰名商标认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要求,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不得称其为“驰名商标”。对于伪称驰名商标,欺骗公众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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