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改的主要意义在于扩大商业秘密的概念,使其涵盖更多的商业信息,还进一步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范围,禁止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此类行为,提高了对恶意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限额,以及加大了对无法确定数额的赔偿限额。
还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如禁止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以及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这些修改旨在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本次修改集中体现了我国政府对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视,旨在提升我国市场竞争的效率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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