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职业禁止与“从其规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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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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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成 石德强

【案情】

被告人郑某、何某为谋取不法利益,在明知制止在食物中添加工业亚硝酸盐的情状下,仍在加工牛肉时屡次添加并销售,不法获利5000元。法院一审讯决被告人郑某犯消费、销售有毒、有害食物功,判处有期徒刑并惩罚金,制止其自刑罚施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处置食物消费、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人何某犯消费、销售有毒、有害食物功,判处有期徒刑并惩罚金,宣告缓刑并制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处置食物消费、销售及相关活动。

【评析】

第一种定见认为,被告人郑某系施行违犯职业要求特定义务的立功而被判处刑罚,法院根据立功情状和预防再立功的需要,能够判处其职业制止。

第二种定见认为,被告人郑某不该根据刑法判处职业制止,而应由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根据行政法令律例处置。

笔者附和第二种概念。一是有利于惩办和预防立功。从制止的时间上看,根据刑法做出的职业制止,最持久限为五年,而食物平安法的制止性规按期限为末身禁业,适用食物平安法的制止性规定明显严厉于适用刑法的职业制止。从施行角度看,根据食物平安法做出的末身禁业由专门的行政主管机关施行,在施行的专业性和间接性上均优于由司法机关施行,且司法机关能够通过现有的两法跟尾机造向行政主管机关移送案件线索,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本。

二是有利于敬服法次序同一性。根据刑律例定,职业制止于刑罚施行完毕后适用,而食物平安法的制止性规定的适用时间节点尚不明白,笔者认为也应当是于刑罚施行完毕后适用。二者适用的时间阶段均为刑罚施行完毕,而责任根底均为行为人的立功行为,即使在适用过程中可能存在制止的期限、职业范畴等详细内容的差别,但仍应视为同量惩罚手段。笔者认为,二者不克不及成立兼容互补的关系,若并罚则有违犯“一事不再罚”原则之嫌。在二者选其一的情状下,根据刑法“从其规定”条目从而适用行政法令律例,有利于敬服法次序的同一性。

三是有利于鞭策两法跟尾机造的完美。现阶段,学界对两法跟尾机造的研究,仍较多着眼于“以罚代刑”等问题,关于“以刑代罚”的研究则相对较少。刑法秉承谦抑性原则,刑罚的品种和内容相对固定,发扬资格罚等行政惩罚对刑罚的填补感化,有利于进一步完美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的跟尾,在立法尚未进一步做出明白规定的情状下保障法令的准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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