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家号张和玉律师
笔者曾经碰到过让传递犯罪线索的,笔者委婉回绝了。
刑事律师犹如“刀尖上的舞者”,面临嫌疑人家属的恳求,必然要如履薄冰隆重看待。
可能是如许,笔者曾经打点过的一路毁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不法掌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案件。笔者为此中的一位嫌疑人辩解,他家还有一位姐姐,那个恳求就是他的姐姐提出来的。
据他姐姐说,是看守所里面一个自称是嫌疑人监友的伴侣出来后主动联络的她,说是有犯罪的线索,只要付出必然的费用就能够把那条线索给她。于是她征询了笔者,问笔者的定见。
笔者回答是不可。
笔者阐明一下不可的理由,让各人知悉,希望有所搀扶帮助,不要因为不懂而犯错。
第一、犯罪线索必需要本人得知供给才有效,若是是外人传递的,依法不克不及认定犯罪。
第二、犯罪线索需要公安机关查实才气认定,而外人供给的线索无法核实,还要付出一笔费用,风险很大。
第三、命运欠好,两人都可能构成刑事立功,人没救到,还把本身搭进去。
有相关的案例,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审理过类似的案件,法院认为嫌疑人举报别人成心杀人的犯罪线索是由他的家属张彦提赐与辩解律师石春利,由石春利将此线索传达给嫌疑人,并代为写了举报信,由张彦将举报信送交给泸西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立功功名成立。
最末嫌疑人的家属张彦犯搀扶帮助伪造证据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辩解律师石春利犯辩解人伪造证据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刑事案件可不是民事案件,做为家属因为心急如焚能够理解,但切不成因为不懂法而帮了倒忙,也害了本身。包罗律师也一样,必需要依法依规执业,不克不及触碰底线,若是因为经历不敷,那更要领会那些执业过程中的常识性问题,不克不及犯了初级错误,断送职业生活生计。
笔者做为贵州公益律师团成员不断在专注刑事诉讼范畴普法宣传,感激你的点赞和存眷。